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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坛] 关于GB7718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9号令中对委托加工的疑问

    2007-05-06 21:43:48

    GB7718标准5.1.5.1.3中规定: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但不承担对外销售,应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释义:本条是关于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标示规定。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由受委托单位制造、加工预包装食品,受委托单位不负责对外销售,由委托单位负责质量责任和销售,应当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也就是说,只要受委托方不直接销售委托方的产品,受委托方可以不在标签标识上标注名称和生产地址对么?
    而79号令第59条规定:
    第五十九条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双方必须分别到所在地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提交双方营业执照和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委托加工已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被委托方必须是已取得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全部交由委托方进行销售,备案时还应当提交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委托加工食品的包装或者标识上还应当按照产品标识标注的规定,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也就是说,委托加工是要求把双方的厂名和生产地址都要标注在标签标识上了?
    今天有企业的问我,可不可以不标生产方的厂名和地址。有知道的朋友说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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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立时间: 2007-03-12
  • 更新时间: 2008-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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