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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委员会人员初定 级别或高于卫生部

发布: 2009-4-13 08:30 | 作者: 网络转载 | 来源: 中国经营报 | 查看: 75次

距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的实施不到两个月,一个承担食品安全领导职能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正在筹建当中,其人员构成基本确定,级别很可能高于卫生部。近日,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

  今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高票通过了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委员会级别或高于卫生部

  一个高于卫生部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正在筹备之中。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其级别将高于卫生部,前者或承担领导职能,后者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

  2月公布的《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它要承担的工作包括: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卫生部门需要协调的部门包括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这并不奇怪,这个食品安全委员会需要领导相关部委共建食品安全。”上述人士同时跟记者举到了医改协调小组的例子。最初的医改协调小组因为级别太低,以至于无法协调相关部门利益,导致医改方案难产多时,而后,一个医改领导小组成立。

  他对比了两者的异同,将要成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级别相当于由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担任组长的医改领导小组。不过,前者是常设机构,后者是临时性机构。

  下设三个职能部门 人员初定

  上述知情人士告诉记者,这个委员会将下属三个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科学技术委员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委员会。上述职能部门将很好的对接《食品安全法》的法律功能。

  上述知情人士同时表示,他已经了解到相关人员的构成,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人员已经初定。委员会主任可能由一位国务院副总理担任。委员会人员构成来自政府部门和科研机构,其中并无企业界代表。

  最近一段时间,一些科研正在推荐能够进入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合适人选。

  “来自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对于食品安全委员会不可或缺。”知情人士分析说。这些人员将承担科研工作,同时,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将参与到事故责任的认定当中。

  这个委员会承担的工作之一,就是食品安全标准的统一。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长期存在,已经成为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软肋’”,全国轻工业协会联合会副会长潘蓓蕾近日表示。

  潘蓓蕾说,一方面,现有的食品安全标准不能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接轨;另一方面,有关食品标准又太多、太乱,既有卫生标准和质量标准之分,又有国家标准、企业标准,甚至在各个标准之间重复交叉、层次不清。

  潘还补充说,因为没有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渠道,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消费者往往不能及时听到权威的解答。食品安全标准就像是食品安全的“防火墙”,这面“防火墙”必须要完整统一,不断加固才行。

  细则六一前落锤

  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将正式实施。

  决定法律能否真正落地的食品安全法细则正在紧锣密鼓的制定之中,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为了不影响法律正式实施,细则肯定六一之前落地。

  据了解,现在全国的食品企业大约有50万家,规模以上的企业有2.6万家,他们的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达到72%,这个数字说明我国的食品工业化程度相当高,而工业化程度也为食品质量控制提供了可能性。

  不过,最近两年,中国食品安全却频频爆出丑闻。从瘦肉精、苏丹红到三聚氰胺……面对接二连三的食品安全问题,有顺口溜说 “吃荤的怕激素,吃素的怕毒素,喝饮料怕色素,能吃什么心中没数。”

  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曾经的知名乳品企业三鹿、蒙牛、伊利等卷入旋涡,暴露了我国食品质量监管体制的巨大漏洞。

  不过,政府部门已经意识到这一点,其后,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引咎辞职,三鹿奶粉原董事长田文华被判无期徒刑。

  而中国总理温家宝3月5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年要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健全并严格执行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召回制度,要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

  经济危机时的贸易争端法宝

  “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不仅对于维护国民的食品安全有重大作用,同时有助于在国际贸易争端中掌握主动权。”上述知情人士分析。

  商务部副部长傅自应2008年年底表示,经济低迷是贸易保护主义的催化剂,中国一直是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重灾区,2009年中国遭遇贸易摩擦的形势只会更加严峻。在食品出口方面,食品安全标准将是各国重要的贸易保护手段之一。

  “如果食品安全的标准指定缺乏严谨的科学评估,就无法说服法官信任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在贸易争端中肯定处于不利地位。”一位业内专家说。

  上述说法有事实根据,其中频频被提起下述案例。

  1995年,澳大利亚认为从加拿大进口新鲜或冰冻鲑鱼可能造成本国的公众或环境健康风险而停止进口。WTO专家组审议,澳大利亚提出的“只允许即食鲑鱼制品进口到澳大利亚时免于检疫”这一点不是依据风险分析所制定的措施,这项措施缺乏严格的科学依据,违反SPS协议部分条款,最终加拿大在此案中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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