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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包装企业最新操作规范

    2009-10-24 14:51:14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2009-10-24 14:41:47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 “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九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条 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第十三条 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第十四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五条 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六条 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

      (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

      (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第十七条 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第十八条 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六)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

      (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二十条 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第二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二十二条 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

      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第二十三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二十四条 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第二十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未附加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其标识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依照本章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从事食品标识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包庇放纵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进出口食品标识的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 生产许可的查询

    2009-10-24 14:36:09

    1.有关食品标识方面的咨询

        有关食品标识方面产地、生产者地址、添加剂及配料标注标识等咨询,请查阅《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食品标识中产地和添加剂标注问题的意见的函》(质检法函[2008]75号)、《关于食品标识中配料和产地标注问题的意见的函》(质检法函[2008]105)号。
    有关涉及食品标识不符合新法规、新标准规定,但又需要节约使用包装材料的咨询,请查阅《关于实施〈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08年第78号)、《关于加强食品企业使用旧版标识包装材料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9]39号)等文件。

    2.有关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事项的咨询

        许可管理范围、委托加工、分装、变更、办理程序等具体咨询请查阅总局网站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栏目中《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一)、(二)、(三)》等文件内容,并请与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大厅联系咨询。
    查询企业是否已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可按以下方法操作:进入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点击顶部的“食品监管”,进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即可查询。也可直接输入网址http://spscjgs.aqsiq.gov.cn进行查询。由于许多种类食品由省局发证,发证信息传送总局,时间上有一定滞后,可能给申请者查询带来不便,请予理解。

    3.有关胶囊、片剂是否纳入食品生产许可发证范围的咨询

        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胶囊、口服液、片剂、冲剂等其名称、形态、食用方法和保健食品或药品相同或相似,如:液体钙胶囊、卵磷脂胶囊、葡萄糖营养口服液、复合氨基酸口服液、儿童可可钙口嚼片、多维葡萄糖酸锌冲剂等,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药品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是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

    4.有关生产许可收费的咨询

        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国家明确规定收取一定费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费是每张证书2200元,包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是企业责任,企业委托有法定资质检验机构检验,是企业的委托行为,费用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并执行。

    5.有关标准下载的咨询

        相关标准的下载请到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www.sac.gov.cn)的标准栏目中查询。

    6.有关检验机构的咨询

        请到中国检测资源共享网http://www.testingdb.cn/testingdb/default.shtml查询。

    7.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目录咨询

        目前有169种食品添加剂纳入了生产许可制度管理。可登陆质检总局网站查询,查询地址:http://spscjgs.aqsiq.gov.cn/spxg ... t20071030_50078.htm

    8.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目录咨询

        可登录质检总局网站http://spscjgs.aqsiq.gov.cn/spxgcpgl/ 查询。

    9.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咨询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具体监管政策请向当地政府部门咨询。

    10.关于牙膏生产许可咨询

        目前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牙膏产品为执行GB8372标准的牙膏产品。不包括具有医疗、治疗等作用的牙膏和漱口水等其他口腔清洁护理用品。
    自2008年8月1日起,企业未获得实施许可管理的牙膏产品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该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该产品。2008年8月1日之前生产的没有QS标志的该牙膏产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可登录总局网站http://spscjgs.aqsiq.gov.cn/spxgcpgl/查询获证企业名单。

    11.关于浴液洗手液生产许可咨询

            目前尚未纳入生产许可管理,产品不需要加贴QS标志。

    12.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咨询

        可登陆总局网站http://spscjgs.aqsiq.gov.cn/spxgcpgl/中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获证企业数据库查询,或登陆http://spscjgs.aqsiq.gov.cn/spxgcpgl/spxgcpjhzpscqysjkcx/查询。

    13.关于染发剂的咨询

        根据国务院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质检总局共同负责化妆品监管。为便于您的留言尽快得到答复,提醒您注意:关于化妆品的卫生许可、卫生监督、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的问题,以及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9类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问题,请您直接联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映或查询。关于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查询。

  • 想你的美丽

    2008-08-28 15:25:01

    一个人,走在黄昏的微雨里,想着心事,想着远方的你,风也轻柔,雨也轻盈,淡远的思念,便沉醉在雨和风合成的一章散韵里。

    总觉得有些什么是属于前生的记忆,为了一次倾心的相逢,我不知道曾在佛前求了多久,求佛赐我们一段缘,为此,我宁愿成为秋水之湄为你守望的荻花,在痴痴的等待里将思念根植成篱。

    四季的风,穿越前世的回廊,抚一曲千年的古琴,引蝶翼般美丽的向往。撷我满怀的相思,凝成殷殷红豆,托原上的明月清风相送。

    再一个月圆时,你来了,迈着从容淡定的的步履,挟一缕君子兰花的优雅,迢迢地涉水而来,以悄然颌首的微笑,扣响我人迹罕至的心扉。

    微风起于青萍之末,山又青了,树又绿了,花儿又红了,而我,也便醉了,醉在你前世相熟的眼波中,醉在你每一声轻轻柔柔的呼唤里。

    曾经痴迷于一个古老的传说,我便固执地相信,起起落落的缘份,就是一朵花与一只蝶的轮回。于是我只想倾尽一生的柔情来珍爱你,将前世错飞的心蝶,握取为今生鬓旁的那一簇淡菊。

    从此,做伴红尘,我朝朝暮暮地读你,读你成明媚春阳的温暖,读你成如水月光的飘逸,读你成婉约宋词的韵致,读你成蒹葭诗经的深沉古意。

    习惯了点一盏精致的香熏小灯,于每一个静夜聆听你的心语。习惯了于每一个无人的角落,在洁白的纸页上写满你的名字,涂无数含笑的眼,诉说我无尽的思念和欢喜。

    站在满是繁花的树下,我忍不住再一次想你。想你的感觉,心轻盈得仿佛一片沾染了快乐的羽毛,每一次的颤动里都浸润着你的呼吸。

    "悠悠脉脉随风至,翩然飘落舞红尘"。风起树摇,有花儿片片飞落。瞬间的眩惑,仿似天籁之音款款奏起,而我,却已分不清眼前舞动的,是透明的蝶翅,还是如仙的霓虹彩翼,更莫辨是如丝的细雨在为飘飘的落花吟千年的情话儿,还是这轻盈的落花早已化身为呢喃着美丽誓言的细雨。这一刻,我多想执你的手啊,舞清风盈袖,弄花香满衣。

    凝神于风过后,遥望无人可知的距离。轻抚肩头犹自沉醉的,满是飘红的痕迹。轻轻地伸出指,为你收藏一份永恒的美丽。再微笑着对自己说,花开是美,花落亦是醉,何必执着于一种结局?

    残红犹解相思意。那么,就让我拾几片落花为茗,掬素手为盏,温绕指的柔情成水,为你沏一壶清醇酽酽的茶吧,让往后所有的岁月里,弥漫的是思念的香。

    我不知道,此生我们是否真的会有相见,如果真的可能相见,我希望是在三月,那个草长莺飞,花稠雨润的季节,我会站在前世相约的树下,和着杏花春雨浅浅地对着你笑,说一声红尘有你,真好!

    如果终究有一天,缘份注定如烟而逝,那么,我只祈求:让我在五百年轮回的月光里能够再次想起你

    -------想你,是落花飘飞在肩的美丽。  
  • 一种感觉

    2008-04-14 14:30:48

    静静的对着电脑,什么都不想,什么都不做,静静的听着梅艳芳的歌《女人花》。淡淡伤感的歌曲中,我不能感受出梅艳芳当时的心情,不知道她是为友情而唱的,还是为爱而吟的。我闭上眼睛静静的听着,仿佛真的可以从歌声中听出忧闷苦涩的味道。我用歌来表达我现在心情,,“女人花摇曳在红尘中,女人花随风轻轻摆动。。。爱过知情重醉过知酒浓花开花谢终是空,缘份不停留像春风来又走,女人如花花似梦”。就让一切的梦随风走远,淡淡的来,又淡淡的去。。。淡淡的来,又淡淡的去。。。
        不知为什么,上网的时间长了,心情就会变得淡淡的了,少了许多的新鲜和欣喜,也少了几许的期盼,淡淡的惆怅倒仿佛添了几分。不知不觉中,花开花落又一年,年年景色皆不同。人世沧桑,物换星移,逝去的是时光,变化的是心境。心境也越来越平和,平和得不再有兴趣跟任何人争论和多说一句话。于是我学会了沉默,如一泓静静的湖水,把心沉入海底。
        很久的心情压抑在不知名的情绪中,喜欢独处,喜欢写淡淡的心情,淡淡的忧伤,淡淡的别离,明月有心谁顾念?清水无痕自怜香。值得留恋和回味的却都在记忆中,尝试着把许多的记忆装祯在紫色的框架中,裱糊起来,放在心灵深处,那是独处时最好的停靠点。可以无端的追忆起过去,可以伤心的哭泣,也可以放纵自己,什么也不做,就这样静静的守着记忆,甚至能守上一整天,无欲无求的放飞灵魂。 独处,如品一盏隔夜的茶,浓淡相间的、冷冷的,有种不肯丢弃品多又伤身体的情结。独处时便能勾起浓浓的思情,淡淡的回忆。。。
        现在的我,有许多莫名其妙的感慨,似乎人生真的就在一转眼间。身边的事物,是在陪衬自己的存在,而自己的存在是在做人生简单的点缀,我是生命的配角,在渲染这个美丽的且复杂的世界。生命开始渐渐的有所感悟,看看身边的一切,我知道了自己的渺小,人生数载,也许是这样的人生面临了很多的考验,很多的接受和失去,也许你在得到和失去间,也只是一种感悟。
  • 悲哀

    2008-02-17 16:00:24

    转发: 一个深沉的HR笑话

    一天,当一人力资源女经理正在商业区行走时,突然被一辆公共汽车撞倒并不幸死了。她的灵魂到了天堂,在天堂里,她遇到了圣彼得本人。 "欢迎你到天堂来。"圣彼德说,“在你做决定之前,我们有一个问题要解决,你看,非常奇怪,我们这里从来对没有人力资源经理做过什么,我们也不知道该怎么样对待你。”
    "没有问题,让我进去就是了。"这个女经理回答说。
    "我们也是这样想,但是我还接到一个命令,那就是让你在地狱和天堂里各生活一天,然后由你自己选择你将去哪里度过来世。"
    "其实,我现在就能做决定,我愿意呆在天堂里。"
    "对不起,我们在电梯里,这个电梯可直达地狱。"
    地狱的门敞开着,人力资源经理发现她自己走出电梯,来到了一个漂亮的高尔夫球场。在远处还有一个乡村俱乐部,许多和她一起工作过的她的人力资源同行及人力资源教授站在她面前。他们都穿着晚礼服,并祝福她。他们走向她,吻她的脸并谈论她们过去在一起的时光。他们进行了一局精彩的高尔夫比赛,晚上他们来到乡村俱乐部,在那里她享用了烤肉及龙虾构成的晚餐。她遇到了Devil,一个非常优秀的人力资源经理,她开玩笑并且跳舞,玩得很愉快。她以前不知道这些人力资源管理的经理们在这里过得这么愉快。离开的时间到了,当她走进电梯的时候,每一个人都和她握手并挥手向她告别。
    电梯直接上升上升,又回到了天堂门口,圣彼德正在等她。"现在你要在天堂里生活一天。"他说,于是这个人力资源经理在接下来的24小时里在云层中遛达,弹着竖琴,唱着歌。她过得很愉快,当她明白这点时,24小时已经过去了。
    圣彼得走过来带她出来,"现在你已经在地狱和天堂里各生活了一天,你必须做出选择。"他问道,这个人力资源管理经理犹豫了一秒钟回答道:"好的,我从来没有想过我要进行选择,我的意思是,天堂里的确很好,但是我认为我在地狱里会过得更好。"
    于是圣彼得将她送进电梯并且下降下降就到了地狱。当电梯的门打开时,她发现自己站在一个荒凉的垃圾堆上,四周到处是垃圾和污物。她看见她的朋友们穿着破烂的衣服正在捡垃圾,并且把垃圾放在袋子里,这是作为晚餐的。
    魔鬼走近她,把手搭在她肩上取笑她,"我不明白。"人力资源经理结结巴巴地说,"昨天我来的时候这里有一个高尔夫球场和一个乡村俱乐部,我们吃龙虾,并且跳舞,玩得非常愉快。现在这里怎么就成了一个垃圾场并且我的朋友们也都很不幸呢?"

    魔鬼看着她呲着牙笑着说:"那是因为昨天我们在招聘,而今天你已经成了我们中的一员了。"
  • 我的心情

    2007-08-17 16:15:05

    真的很郁闷啊,想换的环境有好的建议吗?

    累啊...食品行业真的是干不下去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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