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文)
ff$q D7X'_Ek0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
#cu$d^!j)R"q9H0食品伙伴个性空间D/H\$VSuRahorrE5Y7T1n0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食品伙伴个性空间9d;_h/a8[X |
e l&I1X#|,fTt0 目 录食品伙伴个性空间\Q)R+W3`:W4r1Zf
]"b/KlK@a0 第一章 总 则食品伙伴个性空间(Rc2Xm*cT2zx m
jCV0I+{2\~2B0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伙伴个性空间t HCduq7`9Qqm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T+t t+~;_ ?T7ll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V~E%d1b`0-Y^SA/]Xc6v0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食品伙伴个性空间q$B,iZ@$n-u*V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eUnhc$Af3w1E第五章 食品检验食品伙伴个性空间o;UDo5S6s3woE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m%` [5nr)J#U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6G}Gl,kKP02Ecr i\a3]3D7i0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伙伴个性空间%~l?*s1kk0B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C8\ _&d J^my第八章 监督管理
])D+d Gx{0食品伙伴个性空间qG.qB9x(B Y[1m第九章 法律责任
/@'~W4z2U8tj&Q0食品伙伴个性空间+s[ a9fb^第十章 附 则
V)\{kJ(E0ovK8Th$SHT0 第一章 总 则食品伙伴个性空间^4g,d,w muc#~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g A#e@v:UZy7Q C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sH@Av0;z*EqRS%D!@0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食品伙伴个性空间\3SI-}2T)~6S)]Jj
't [)D\$^B#r0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Em k+G$jM\04yn { `PI ij0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食品伙伴个性空间2j:A!T/V(|7E.u'T-k5e_B.?v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yJ2s'Cod(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8M_}]tMp p4bp05zp-I'}6UQ*Q6x0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W ZH&E Mfc0+{Y5M"B7L0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食品伙伴个性空间(Bi}a*P'`O4Q"O L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qk'UyXd"q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食品伙伴个性空间r!tK5VK%c4\
%W\Uw4X3dH0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HlO&w(G C/K U0Y egY/P2L D3@0 第四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食品伙伴个性空间xLp.u9W`0Kz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S5{7G(},KHJC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7n'I)T"OGNL0食品伙伴个性空间K\ | bM`1{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a~%O`\6Y|0食品伙伴个性空间1XC+y3X(c,]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q|.?D?%D]0食品伙伴个性空间.h.Q*cK0p IQ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食品伙伴个性空间\&g ` W+Oo
&U;z#s0la-zZr {;]0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Jx^2wA&m0食品伙伴个性空间SgG&@ Tw P;N第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oC A,h-bdv0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l;r Y,q&G {第七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食品伙伴个性空间xAHB&I3x3yGO
0p]Fq3C0 第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食品伙伴个性空间:l)y-y7u~ S2N.p
`a+I5n2Y,}6G0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4q'FE9L Cf*Q0o M{ @ mq0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 vLMK.W9YU0in-|s;q8V0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食品伙伴个性空间F C}TS j~|g
"KM0S{6pjW0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伙伴个性空间#L ?"W&F`J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wS'?n6?"\I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dx,D1{.j*U$`@0食品伙伴个性空间"L Y2e'a6R1R!?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食品伙伴个性空间@d8B+M;AF Y gN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d ZO*b nE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伙伴个性空间$Y`*sbur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1w~rJ xnpL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w;I,gp!e9uG0食品伙伴个性空间Atg(DlK!?#\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伙伴个性空间em6sfy
.i5z$],LjC!L!H+U0 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食品伙伴个性空间B8_,O~Dj/K-rt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H"p pR"}D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食品伙伴个性空间-]L4Jzr
5t {#{J v0 第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伙伴个性空间B4K L(~z}*EM k4?
-[ by5k7X0 第十五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食品伙伴个性空间Eb:N+Lt%L)i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v-f5k0nil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
/F^ CrC"t0食品伙伴个性空间T[hS5}0w!t4E6[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食品伙伴个性空间4fQdzl;JP`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p:X9k*Hv,VA\#p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食品伙伴个性空间P7W*ZJ/X#k
}t.C_'N9g#r;\0 第十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6{0^+^,X&\-P,t}NjO08e(y8TD];YY#Mh-H5Q/M0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5K5Vr [/kt A?0食品伙伴个性空间L0`%w` d8ve第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U+LGle3?3U`(e0F5`GYC Y vy0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bp)iNFb4E3@kc
J'ST1ab`,N,Xt0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Lb kjS#xw1q~H0;dh;Q:c4X1q0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5M+e%iFs6oXg0?"Hy1O.]SM7}V7y0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食品伙伴个性空间!k.rOl Dx[ f
dgk9p;L0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1FxZ2SZ2dL"u0w,zf4y0[m6x `@0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食品伙伴个性空间#D$d)D/p3C&t3P,Xx.Z)Q
1vH1c!OX~ lI5V0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w)z&e6v)UG0x(T"q0iK#d @-O:F0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食品伙伴个性空间g;n|$X/z]
%c"gxDi`,fl&Y-k6~0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2u-UH-J+{4G*a*E Yko0{sy&b x+_L ^k0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LV{@j0食品伙伴个性空间8` t${GRH'`7[I}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食品伙伴个性空间+@+v.g LDD*TO:vO
i'B:]}'l2QD;A#_F,S0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SD2y)Nu%YS0K3N_4E-c0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H#f `n2UA Y9s0+wbG{d0 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y}!iS(g4D.d|$H6@:p|0食品伙伴个性空间}LbhK p)ia+Yf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伙伴个性空间1]t}G0GU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W+_'V:Q~pG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食品伙伴个性空间#@LD*U-W
"T~6eMd#x*D_Pu0 第二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食品伙伴个性空间H.yLhUv
8I4EQ!gzr0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w*k/N$`2{&h"X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t'u.W0?%r2]nF-i.A第二十四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伙伴个性空间'ac-Ow:^$?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o9q+c3jz\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xm8C+y"L r0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b[8['@"FGl第二十五条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食品伙伴个性空间%t0C![]$Z?_
K(sNTv/fKu0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食品伙伴个性空间7Wi:Ja,Xm
C'MZ9o Yi%E"VD?G'x0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食品伙伴个性空间+p u*NCm3U%c;_
h3}#qy?R-kI,p0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2i LaDFz#JT0d#m6sOs%A0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e"ED6`NzJ {w0食品伙伴个性空间,C.c,o$] Kr(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BOW5L0i0食品伙伴个性空间Q }4E {o%] X(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食品伙伴个性空间@,?3yFMaq}
&po9~'d2W#hAXm6I0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 O~RrkO0o;j!Qc0食品伙伴个性空间z YMie7s%d(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T;bW u`2s^6b(M!k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2Wnyr|E(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食品伙伴个性空间KgFM}0h
%XeR4rQwxh1z+d0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3^0[/y+El;Re$w0食品伙伴个性空间;zBPB }4u(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食品伙伴个性空间#U%_"e0YL
'^R;u"DA EV%{0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食品伙伴个性空间WnHp _vH(pd7I
%Al5D\?.J1gT}0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食品伙伴个性空间d)ma6h"wIQw/rp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k"Bt T}]$}U.?(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7a B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T f1I'Cs-`(]&\.N4@dE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伙伴个性空间'Q9C`7Nrk XR
b2},}Z^;Z(H6x!}0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Z,m h0xC E02y5@y:IbW&W0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伙伴个性空间8T0c+\GA6Wc$Z2{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hfr Tci(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食品伙伴个性空间jN)_I y"y Dz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2`V+y.m'`5pO(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N {:g)LN&x~0OoiWSHu(\0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l'n%n+z.Z](o\ o0Bcbb9U E!j0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D ih s2T[` G?!O0食品伙伴个性空间2w7I9E5S,@+{.\lh#de O(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伙伴个性空间+`*Ox;F#LH0@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2\S m L6N{(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伙伴个性空间@8OleV t
dF0u P|"Aa5v!h0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伙伴个性空间'G{m.GNJGD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W$@b%Q,@&c,VX@(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伙伴个性空间{5F o6k7_6T:O\ J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6G#C8KCnY^3ze(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5f eg{&tz)Qi1N"o06c }!E] r+} k.p4SN0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g?3p`-]z%{x s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j3q bh7J^"e)p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食品伙伴个性空间v?2A.g4Q6I
xKr.JBO0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KSH(lz;J0)WV#w!S HS0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e%wQ5D,?bM']0食品伙伴个性空间k1l {g^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食品伙伴个性空间&{-u4{d!n`8^r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G2H\_8L4XFL A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b5`T)?bsEqIQ2X0Ip2?7r:`:{4Lq0J@Z0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p Y.SJ/Z6W] X2i
a1L+R"XcLZ0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有关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食品伙伴个性空间^T9qsE#|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o5E8`3qK/vyzD'F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OF~(}:OLghx/p0食品伙伴个性空间o6a E1X@P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c@ WUW-e0食品伙伴个性空间k9|4up-Ce6iE_第三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s;LdR;`C0&P6Y}7X7j3}0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1dz&Q7}3h#h i0食品伙伴个性空间L-kVX:jR J'b;R/r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