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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未来发展范式的转换与执政党的第三次创业——兼论改革范式的破产(2)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6-10-19 21:52:51 / 天气: 晴朗 / 心情: 高兴

三、“全面转型”范式—— 一种替代性发展战略和范式

  1、“全面转型”发展范式的提出及其与改革范式的异同

  应该说,改革范式上述的政治和社会意义上的双重失败是相互联系的,一方的失败必然会导致另一方的失败。我们今天反思中国的改革历程,目的是要汲取其中的深刻教训,以使我们未来新的发展范式能够最终实现一种国家和社会间“双赢”。换句话说就是,未来的理想模式要实现的目标是:一方的胜利会伴随着另一方的成功,而一方的获利也意味着对方的收益。我想,所谓的“和谐社会”的图景,大体不过如此吧!具体而言,新的模式必须将一般民众的现代化目标与执政党的执政目标结合起来,否则,所谓的和谐社会必然会成为镜中花、水中月。

  我所谓的“全面转型”范式同样也包括下列内容:国家未来发展目标,及相应的政治方略和推进机制。具体而言,它是这样的一种模式:以包含均富和民主两方面内容的现代化为共同愿景,执政集团和民众之间围绕着前者的权力和后者的权利达成一种宪法性安排;同时,以执政集团为代表的国家和以民众为构成要素的社会在遵守宪法性秩序的前提下为完成各自的使命而共同努力。

  从上面我对“全面转型”范式的简单说明中可以看出,它与原初意义上的“国家主导型改革”范式的主要相似点在于它们都将现代化作为最终的愿景。就此而言,我们一方面可以说它将开启中国现代化转型事业的新阶段,另一方面它也体现了一种历史延续性。这种相似性还决定了它是对旧有改革范式的一种超越和升华,而不是对后者的简单否定和抛弃。

  不过,之所以说它会开启新的发展阶段,是因为它与改革范式又有着明显的区别。首先,全面转型范式的目标将是民众与执政集团达成的宪法性安排的核心和灵魂,因此它具有道义和政治上的优先性,而执政集团追求执政绩效合法性的目标将是次一级的目标,因为其绩效合法性的高低和有无将完全依赖于它推进现代化的努力和成果;其次,全面转型范式目标的实现将摆脱那种以官僚体制为主轴的自上而下的国家主导模式,代之以行的将是一种以法治为准绳的全面参与模式:也即国家自上而下的推动和社会自下而上的参与相结合的模式。必须指出的是,这种范式并不是要完全摒弃国家的作用,也不是要完全另起炉灶,而是要在范式目标的确认、对政治方略的考虑以及实际的推进策略等方面都确立一种宪政意义上的法治标杆。

  2、“全面转型”范式有助于中国进行第二次“拨乱反正”

  对于处于转型期的中国来说,全面转型范式的目标本来应该具有非常高的认可度。可是,由于改革范式在其裂解和破产时期所造成的种种社会、政治、经济和法律问题,当下的中国似乎已经迷失了方向。在这种人言言殊的混乱局面下,笔者认为,眼下的中国亟需展开第二次的“拨乱反正”,再次明确现代化目标和实现这一目标的具体模式,以使中国迅速摆脱目前的双重危机局面,并开启新的历史进程。

  全面转型模式所要求的体制性变革正可以完成这样的历史任务。在近期内,全面转型意义上的体制变革将以构建宪政秩序为基础,在转型事业的道义正当性与政治正确性之间确立一种法治性的联系,然后在民主和均富两个层面均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使民众获得基本的政治权利和实际的物质福利。这样,中国的发展就会摆脱目前的危如累卵的形势,新的局面也随之会豁然开朗。基于上述的思路,笔者认为中国目前需要确立新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一个中心是指实质意义上的立宪;两个基本点是指政治上的“还权”和经济上的“返利”)。在就此展开论述之前,笔者想强调指出的是,上述想法看似激进,实际上在现体制内已经有非常多的张本,并非不着边际的空想或清谈。

  (1) 一个中心:实质性的立宪

  这是全面转型范式的中心或灵魂,为其提供宪政意义上的法治保障。立宪的本质在于,在认同国家现代化目标这一共同愿景的前提下,全民(包括执政集团)就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以及公共权力的性质、构成及其行使再次达成隐性契约。其主要原则包括,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权利得到全面的认可和保障,而鉴于中国没有其他的成熟的政治力浚?裰谝踩峡芍凑?衬壳爸凑?暮戏ㄐ浴U饨?且淮问抵噬系牧⑾芄?蹋??皇切问缴系牧⑾芄?獭T?蛴辛降悖旱谝唬?庖还?滩恍枰???ㄒ裁环ň??┏绦蛐缘娜?窳⒎ü?蹋坏诙?ㄒ彩歉?匾?模??⑾艿慕峁??钦嬲?庖迳系娜?嫫踉迹??辉偈且恢中问缴系牡阕汉妥笆巍?

  如上所述,这一中心的确立看似不易,实则不是那么困难。其实,现有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公民享有“八大自由”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与人身自由-根据著名宪政学者张祖桦先生的归纳)和一种基本权利(财产权),但遗憾的是,这些宪法性原则一直没有得到全面的落实。笔者依稀记得前两年执政党曾经对宪法表示出极大的兴趣,可惜后面没了下文。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虽然有宪法上的依据,但其实际的效用仍有待开掘。当然,中国基层民主选举最近若干年以来也在不断克服困难和阻挠的过程中开始在中国各地深根发芽。同时,法律界的人士都认可的是,近年来,最高法院大法官肖扬先生一直在努力使中国的司法体系获得独立地位,可以想象的是,在目前执政党的政法委统揽公检法的现实格局下,肖先生作为的空间必定逼仄的很。

  虽然有这样和那样的问题和困难,实质性立宪的基础已经存在了,我们需要的可能就是那“艰难的一跃”。有了这么一跃之后,民众和执政集团将各得其所,中国所面临的道义危机和政治危机将会有极大的舒解。

  (2) 基本点之一:政治上的“还权”

  众所周知,改革范式在推行之初的最重要的策略就是放权让利。那时的“放”与“让”与我现在谈到的“还”与“返”是有着完全不同的意义的。前者是一种主动的姿态,含有“赐予”的意味,并且在需要时还可以收上来;而后者则基本上是消极的举动,是将本属于民众的权利“归还”给他们,而且不能随便再把这些权利收回去。

  具体来说,政治上的还权就是使公民能够以自由公正的方式参与和主导与自身息息相关的公共事务的治理,在基层社区和政治单位实行自治,并强化民主化的制衡和监督机制。社区自治领袖将成为社区治理的主要力量,并取代现有基层官僚体系的地位,而通过自由公正选举产生出来的基层人民代表将在基层政治治理中发挥全面的参政、议政和监督职能。中国在过去的十几年中一直在尝试进行社区自治选举和基层人民代表的选举。尽管民众的民主权利意识已经有极大的提高,但限于目前的政治条件,基层的自治还没有走上正途,这其中的核心问题就是自由公正的选举还付之阙如。因此,笔者认为,如何在现有的社区自治和人民代表制度中落实自由公正选举的原则就成了问题的关键。

  毫无疑问,这样的政治自治体系将极大地消除中国基层中目前所存在的种种问题,并使基层新出现的问题在当地获得适当的解决,从而会大大减少中国基层民众对现政权的敌对情绪和举动,以缓解和消弭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3) 基本点之二:经济上的“返利”

  同政治上的“还权”一样,经济上的“返利”也是将本属于人民的财产归还给他们,进一步说,就是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经营性或获利性资产全部返还给其实际的所有者。这里所谓的经营性或获利性资产主要包括农村土地和全部的国有企业。

  就农村土地而言,首先,将其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是执政党在原始创业阶段的庄严承诺;再者,土地本来就属于农民所有的,执政党现在以“平均地权”(有别于孙中山的平均地权政策)的方式将全部土地再次分配给农民,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事。农民们拥有完整的土地所有权的意义是多方面的:第一,农民将普遍成为有产阶层,使中国的贫富落差情况有显著的改善,这完全符合均富的目标;第二,农民将以受宪法保护的财产权对抗各种强势集团对农村土地的强取豪夺,从而减少因土地所有权不明而产生的各种征地纠纷;第三,农民们财产的增加将为他们的投资创业和消费需求提供强大的推动力,进而推动中国经济的内生性增长。

  经营性国有资产(国有企业)的情况要更为复杂一些,因为国有资产的积累既有农民以工农剪刀差的形式贡献的原始资本金,又有中国工人阶层以低工资做出的贡献。首先,执政党在执政之初为了中国的工业化而强制推行一种以剥夺农民阶层为代价的工业化战略,农民们以工农剪刀差和超级税赋的形式贡献了几乎全部国有企业的资本金。追根溯源,笔者不得不认为,从公正的角度看,农民阶层是中国国有企业真正的老板,而国家只不过是其代理人而已,国有企业的经理人更是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次,在资本原始积累的阶段,中国国有企业工人的工资也被人为地维持在较低的水平,不过,依照当时的政策,工人们却享有一系列的福利待遇(包括养老和医疗保险等)。基于此,笔者认为,工人阶层与国有企业之间并不构成一种股权投资关系,而是形成了一种特定合同下的债权关系。

  在中国试图以市场经济体制追求全民富裕的历史转型期,恰当地解决历史形成的股权和债权关系是其中的重要一环。令人遗憾的是,中国在过去多年的国有企业改革历程中,似乎从来就没有从恢复历史正义的角度去思考改革方案。笔者认为,为了恢复历史正义,也为了进一步推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以后国有企业的改制必须遵循下述原则:将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归还给农民,同时以国有企业的部分利润赔付所欠工人的债务。笔者进一步认为,中国人大要对这一改制方案专门立法,明确农民对国有企业产权的所有者地位和对工人阶层的补偿方案。国资委应该被撤消,代之以农民资产信托基金,聘请有国际信誉的专家团队管理该信托基金(包括其项下国有资产的变卖和转让,以及对下属国有企业经营班子的考核和任免),该基金可以考虑在全国各省区市设立分支机构,以利于监管。同时,该法应规定成立一个工人补偿基金,每年(以二十年为限)国有企业应该把固定比例的净利润上缴补偿基金。同样,补偿基金也应该聘请有信誉和经验的国际专家进行管理。补偿基金的用途以为工人缴纳养老金、医疗保险、提供就业培训等为限。

  上述经济上“返利”的方案说白了就是一次重新分配的过程,也就是经济上的均富过程。这其中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择要言之,它既能使中国正在建设中的市场经济体制摆脱国家资本主义和权贵资本主义的梦魇,也能进一步平衡社会财富的分配,催生社会和谐,还可以为中国内生性经济发展创造无穷的动力。

  总之,全面转型意义上的体制变革既能重新确立中国未来发展范式的道义正当性,也能挽救目前的政治危机。更重要的是,它所内含的法治性特征将为中国未来的长期发展奠定制度化的基础。

  3、“全面转型”范式是一种可以使中国实现动态均衡的模式

  事实上,全面转型范式的长处不仅在于它能够化解当前的危机局面(改革范式也曾经起到类似的作用)。与后者相比,其最突出的优点在于,它具有一种能使中国在中期内平稳发展并最终完全实现现代化目标的长效机制。

  笔者在这里提出全面均衡的概念以替代执政党提出的“稳定”或“和谐”的说法。全面转型范式的重大意义就在于它可以造成一种全面均衡的效果。所谓的全面均衡,包含这样的一个三重结构:公共权力与公民自由与权利、国家与社会、以及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之间的多层次均衡。正是由于这种复合均衡的特点,它可以使形形色色的多元化力量形成协调型互动,进而使中国这一政治共同体形成一种真正的、具有自我调解和自我消毒机能的稳态结构。同时,它也是一种动态机制,因为它提供了一种开放的博弈空间。由于整个共同体一直处于变迁之中,新出现的力量或者变异后的力量要有机会不断地参与到博弈过程中,事实上,全面转型范式就提供了这样的参与机会和条件。笔者坚信,只有这种动态的复合均衡才有可能使整个共同体达到一种和谐状态,从而保证该共同体的长治久安。可以说,全面均衡的观念既包含又超越了稳定或和谐的说法。

  相比较而言,改革范式所追求的稳定与和谐只能是一种单调的静态均衡状态。说它单调,是因为这种均衡所要求的就是简单的执政地位的稳固,也就是以执政党为代表的国家机器与以民众为代表的社会之间的明确且不可更改的统治与被统治关系。同样地,这种均衡状态也是没法适应历史变化的,随着时间的流逝,它只能是变得越来越僵化。只有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这样的均衡状态才会实现。而且,由于它缺乏自我调解机能,即使达到了那种状态,它的维持也必将是非常困难的。从上面对改革范式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改革范式曾经达到了这种均衡状态,但它很快就失衡了,最终,改革范式的稳定或和谐目标就受到严重的威胁。

  笔者想强调指出的是,这种新的发展范式并不必然意味着执政者一定会丧失其执政地位,只不过,其执政目标必需融入整个民族国家的现代化事业中才会得到一般民众的普遍认可,也就是说,从理论上讲,如果执政集团能够有力地促进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其自身的执政目标还是能够实现的。相反,如果执政集团一味地将其自身的利益凌驾于民族国家的现代化利益之上,则从长远来看,其自身目标最终也会竹篮打水一场空。鉴于此,在全面转型范式的均衡结构中,执政集团必须要调整其对公民自由权利的认知、改变其与社会的不对等关系、正确发挥其在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中的作用。同样,自由和权利得到保障的民众也将在社会、经济和政治领域获得自主地位,并成为建设公民社会的主力军。这样的范式变迁将同时对执政党和民众提出艰巨的挑战。

  四、执政党的“第三次创业”与公民社会建设

  无庸讳言,全面转型范式的实施需要包括执政集团在内的全民都做出巨大的努力,调整各自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角色和地位。对于执政党而言,它需要进行艰难的“第三次创业”;对于民众而言,建设公民社会的任务将是漫长而艰巨的。

  1、 执政党角色的转变与其新创业

  如上所述,在全面转型范式下的均衡结构中,执政党的地位和作用会发生非常大的变化。首先,执政党(及以其为核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及其角色要受到新的宪政性契约安排的限制,其活动必须遵守一定的法治准则,而且其对执政目标的追求只能从属于其宪法性承诺-追求民族国家的现代化,也就是说,执政党对执政目标的追求本身并不具有终极的价值意义,这种追求只有放到民族国家现代化的事业中才会获得价值支撑。

  其次,执政党的治理思路要发生根本性的改变。执政党以前的治国思路似乎是,由他们作为先进阶层来带领处于落后状态的人民实现现代化。不客气地讲,这种治国思路在新的转型范式下将不再有任何意义。执政集团应该体认到,在社会分殊日益多样化而公民的权利意识逐渐高涨的今日,公民们势将成为国家现代化建设的主导性力量之一。正所谓时移事易,在变化了的局势下,执政党及其所领导的国家机构必须调整其与公民社会的关系,尊重公民们自主性地运用其权利的活动。质言之,前者要学会以法治意义上的平等态度对待后者,彻底颠覆以前领导与被领导的“父权式”关系。

  再次,执政党要适应其控制范围日益缩小的现实,并改变其执政办法。在新的发展范式下,执政党对国家的控制范围将大大缩小,其活动范围将主要集中于保卫国家安全(国防和外交)、建设法治秩序、维持社会安定、实施宏观经济调控(财政和金融)和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教育和卫生)等方面。以前由国家机构所从事的经营性经济活动将完全交由私人企业和个人(参看上面的相关论述)。这些活动都具有非常强的专业化特征,也因此需要具有很强的专业技能的人才来从事。这在客观上要求执政党重新梳理和配备自己的执政人才队伍,更多地引进技术官僚型人才,淡化他们专业事务的政治色彩。同时,执政党可以通过赢得地方选举的方式参与地方自治和基层政治单位(县和市)的治理。这样,执政党就必须砍掉已经形成尾大不掉之势的庞大的基层官僚队伍,并吸纳能尊重和代表民意的新人选来助其实现对基层公共生活的参与。

  全面转型范式对执政党提出的上述变革要求无疑是对其的巨大挑战。不过,从执政党的发展历程来看,因应这种挑战也将会为执政党提供“第三次创业”的巨大历史机遇。(注:以笔者看来,执政党的“第一次创业”为毛泽东先生的革命建国,“第二次创业”为邓小平先生的改革开放,全面转型则理所当然地被视为“第三次创业”)。

  古谚云:事不过三。所以,笔者将执政党的这次创业看作是关系其兴衰成败的决战性事业。鉴于此,现在来简单回顾一下执政党前两次创业不遂的历史经验可能就有着非常重大的历史借镜意义。实际上,执政党的前两次创业也都是与民众签订和履行隐形契约的过程-即执政党以对实现中国现代化的承诺换取民众对其的道义和政治支持。不幸的是,前两次创业都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毛的“建设新中国”的事业最终彻底失败了,而邓的改革范式也已经破产。正如上面所分析的那样,这两次创业不成功的根源正是在于中国这个政治共同体一直没有能够确立实现隐形契约目标的宪政机制。

  正所谓:往事不可追,来者犹可为。执政党前两次创业不遂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执政党新的创业历程一定要以遵循宪政规则为起始点,也就是一定要从落实民众的宪法权利来开始这次创业。值得注意的是,执政党通过其控制的媒体曾在2005年提出,今后二十年是中国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笔者还注意到,过去一段时间,“战略机遇期”这样的提法成了很多中国官员的新的“口头禅”。)笔者认同这样的一个战略机遇期,但这是一个从改革模式升华到全面转型范式的机遇期,而不是简单的继续改革的机遇期。在这个战略机遇期的开始阶段,我们期待,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尤其是言论和出版自由)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

  同样地,这样的战略机遇期也不是执政党所独享的,它也为一般民众全面建设公民社会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和可能。

  2、 公民社会的建设

  笔者在前面论述了改革范式走向破产的过程,但这并不意味着改革范式没有其阶段性成效。相反,从客观效果上讲,改革范式极大地促进了中国社会的全面发展,将中国朝向实现现代化的目标着实推进了一大步。无论是从国民生产总值的总量、人均收入、以及一般民众的生活水平看,进步都是非常明显的。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长足发展,公民社会在中国获得前所未有的成长机会,同时公民的人身自由度和权利空间也大大地扩展了。首先,民众的受教育水平普遍提高了,他们逐渐接受和拥抱诸如自由、人权、民主和法治等现代观念,社会总体的宽容度也在增大。其次,个人自主领域空间扩大,私人企业、外资企业和自由职业的发展为民众摆脱国家的经济控制提供了可能,不断壮大的中产阶层和企业家阶层成为一群有自主思考和行动能力的社会力量。第三,在政府控制力逐渐削弱的同时,公民们通过非政府组织或其他组织形式开展的活动不断蔓延扩大,在环保、疾病控制、教育援助和社区建设等方面开始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第四,在乡村自治和基层人民代表选举中涌现出一大批草根参选人群,虽然到目前为止,他们遭到了普遍的压制和打击,但他们作为有潜力的地方政治和社会精英必将在中国社会转型中起到愈来愈重要的作用。第五,在近几年的公民维权运动的推动下,维权律师队伍和志愿者群体迅速壮大,维权浪潮此伏彼起,民间维权意识也随之水涨船高。

  值得强调指出的是,公民社会的上述发展是在改革范式下的逼仄空间中获得的。在新的全面转型范式下,由于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得到保障,公民社会的发展将获得极强的推动力。经济和社会领域自主权的扩大以及政治参与环境的改善将使中国民众获得尽情发挥聪明才智的广阔舞台。

  笔者设想,公民社会将在以下这些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1)经济领域:个人和自由企业将成为微观经营领域的主宰,他们因而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主力军。

  (2)社会领域:民间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将获得法治保障,其覆盖面和影响力将进一步扩大。众多的公民们不再是被动的命运承担者,而成为积极的社会建设力量。

  (3)政治领域:乡村和城市基层单位实现普遍自治,公民们将获得完整的自我治理和建设能力。同时,热心公共事务的活动人士可以通过参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参与国家和社会的治理。

  (4)思想文化领域:媒体将成为自由传播思想和观念的中介;而作为社团组织的大学和学会将获得独立地位,并实行自治。知识分子则通过负责任的言论和思想辩难,推进中国的全面转型过程。

  从长远来看,公民社会的建设是比执政党第三次创业更为艰难的事业,它要求每一位公民积极和持久的参与。在中国这样一个后发转型国家,只有群策群力,中国的现代化目标才能最终实现。

  五、结语

  在有关中国未来发展之路的讨论众说纷纭之际,笔者认为,相关的讨论必须要有一个共同的基础,否则难免形成鸡同鸭讲的混杂局面。在利益格局多样化的社会现实中,这一共同的基础其实就是大多数人的共同追求和愿景。在笔者看来,以均富和民主为核心诉求的民族国家现代化正是这样的共同追求和愿景。如果没有了共同的愿景,就象航行在茫茫大海上的船舶没有了最终的目的地,即使船上的人为行程吵翻了天,所有的辩论也将是毫无意义的,根本就没法形成一个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航行计划。笔者深信,只有以实现上述愿景为归依的国家发展战略和范式才能再次赢得广泛的共识。

  先贤孔老夫子曾告诫国人:必也正名乎!在攸关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问题上,任何一种执政势力或集团所提议或采用的方略、对策和方案必须要师出有名,因此,重新提出以均富和民主为核心诉求的现代化目标也可以被看作是一个“正名”的举措。

  可以说,“正名”也是本文的内在主线。坦率地说,本文所做的一切评价、分析、推断和建议都是以该主线为标杆的。这一标杆提示我们:无论是从国家发展战略的理论角度还是历史演进的经验维度来看,中国过去二十多年的渐进改革范式由于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和张力而陷入危机之中,并将今日之中国再次置于历史发展的十字路口上。当然,这一标杆也指引了笔者对中国未来发展范式的思考和建议:中国应该放弃已经完成了其历史使命的改革范式,并且应该以全面转型范式来开创中华现代化建设的新纪元。

  诚然,从“国家主导型改革”向“全面转型”发展范式的转变并不只是简单的名词游戏,其中既牵扯到执政者治国思路与主流文明衔接的问题,又要求民众具有相对大的自主意识和自治空间。不过,既然中国已经踏上了实现现代化的征程,回头路是没有的。因此,执政集团和一般民众也只能抓住危中之“机”,以将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综而言之,笔者认为,对中国过去发展历程的反思以及对未来国家发展战略的构思都须放到古老中国现代化转型的历史视野中考察。这种思考的角度对思考者本身提出一种道义上的挑战:超越思考者自身的利益局限,让思考融入中国历史之中。当然,进一步而言,一般民众也有权对当政者提出这样的道义要求:你们必须活在中国历史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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