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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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第102号令《
食品标识
管理规定》2007.8.27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6u6UcE Xk+k编辑: 2007.08.31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6^(eyb;m4g
fHPF)]t.~d7K0第102号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E/e;gI4B ^/G$D\,e*Bl \|`4X0《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
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aQ;CIVi1fM食品伙伴个性空间)hO'Iy7iBTTSq1pnu-f^~0-`&m0B4zdL0;e'N/A&B,t-PmA9F0局 长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Q
q{8gZ*vC7H6t%Jjn0F.H;lcJ0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T#]E@7M)j@0+s8wy/K6L G0食品伙伴个性空间6I\:OqY食品伙伴个性空间D+e2W:J:g!mcHZ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A)n(yFO6QTs8pL0食品伙伴个性空间6M~#p!K3G0ygu)lQS第一章 总 则
I6J6?!I4l0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
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
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
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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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E4v6Y]*u'RE0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