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将食品中全部添加物质的种类、用途、用量等情况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对备案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备案的基本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山东省明确,将加大对违规使用、生产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查处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和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对于不建立不执行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购进和使用台账制度的行为,质监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对于情节严重的获证食品企业,将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