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家成告诉记者,已经向红牛、王老吉、乐百氏脉动维生素饮料、佳得乐、尖叫运动等8种饮料的生产厂商发出律师函。
张家成说:“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1条第二款的规定,标注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这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提升自己品牌的一个方式。通过我们的律师建议书,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提醒我们的相关生产企业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尽到自己的企业义务,来保障整个行业的食品安全。”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朗丹柯在维权网举办地相关论坛上呼吁出台相应的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从司法、执法方面保护消费者利益。
朗丹柯说:“我想有关部门应该及时出台对于功能性饮料企业的行业标准和企业的行业规范。来不断规范企业的生产环节,同时对于企业的销售环节,乃至于广告环节给予一定详细的规定,这样对消费者是明示。同时于违反相应规定,或者对消费者已经形成误导和欺诈的企业,加大管理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