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包括10章64条,旨在进一步落实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将食品安全法一些较为原则的规定具体化。
为了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条例作了以下三方面规定:落实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食品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管理责任。
为了促使地方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有效执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条例作了以下规定:强化地方政府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协调配合机制的责任;明确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标准规划等工作的负责部门;强化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法得到全面、有效、准确执行,条例对食品安全法中较为原则的制度作了具体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规定了应当启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情形;细化了食品复检制度;明确了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的内容;进一步明确了“病毒性肝炎”的范围。
条例自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