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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用于水处理和其它用途的臭氧发生器的产品分类、规格、技术条件、检验规则及基本元件的技术要求。
适用于电源频率50~60Hz以辉光放电制臭氧的各种类型的臭氧发生器。
2 引用标准
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 4064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
JB 741 钢制焊接压力容器技术条件
GB 6654 压力容器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厚钢板
JB 1150 压力容器用钢板超声探伤
JB 1152 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探伤
JB 1153 压力容器公称直径
JB 1154 椭圆形封头型与尺寸
JB 1157—1164 压力容器法兰
JB 2555 碳素钢、低合金钢人、手孔分类与技术条件
GB 2555 一般用途管法兰连接尺寸
GB 2556 一般用途法兰密封面形状和尺寸
GB 1408 固体电工绝缘材料工频击穿电压,击穿强度和耐电压试验方法
GB 1958 形状和位置公差 检测规定
GB 191 包装储运指示标志
3名词术语
3.1臭氧发生单元 ozone generation unit
组成产生臭氧的最基本元件。
3.2 电极electrode
与具有不同电导率的媒质形成导电交接面的导电部分;在臭氧发生单元中系指
分布高压电场的导电体。
3.3 介质管(板) dielectric tube (plate)
其由基本电磁性能是受电场作用而极化的物质所构成的零、部件;在臭氧发生单元中系指位于两电极间,造成稳定的辉光放电的绝缘体。
3.4 介质强度 dielectic strength
材料能承受而不致 到破坏的最高电场强度。
3.5辉光放电 glow discharge
当电场强度超过某值时,以发光表现出来的气体中电传导现象,此时没有大的嘶声或噪声,也没有显著的发热或电极的蒸发。
4产品分类
4.1 臭氧发生器按其基本臭氧发生单元的结构型式可分为:
a.辉光放电元件以同心圆安置的称为管式。
b.辉光放电元件以平行板安置的称为板式。
4.2 介质管处于外侧称为外管式臭氧发生器;介质管处于内侧称为内管式臭氧发生
器。臭氧发生单元水平安置为卧式;臭氧发生单元竖直安置为立式。
4.3 臭氧发生器规格系列的划分可采用单位时间内臭氧的生产能力来表示(基本单
位为)宜采用以下数值:
5,15,20,25,50,100,200,300,500,1000,1500,2000,3000,4000,5000,6000,8000,10000
5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5.1 臭氧发生器的技术要求
5.1.1 臭氧发生器的设计应按GB 5083《生产设备卫生设计总则》进行;电气设计应按GB4064《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进行。
5.1.2 臭氧发生器容纳臭氧发生单元的外壳设计及制造应符合JB741《钢制焊接压力容器技术条件》的要求,所使用的钢板应优先选用按GB6654《压力容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厚钢板》的技术条件所制造的钢板或按JB1150《压力容器用钢板超声探伤》进行检验,制成的臭氧发生器外壳应按JB1152《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探伤》进行检验。
5.1.3 臭氧发生器外壳宜采用JB1153《压力容器公称直径》和JB1154《椭圆形封头型式与尺寸》的数值制造。
5.1.4 臭氧发生器外壳所用法兰应按JB1157—1164《压力容器法兰》标准制造。
5.1.5 臭氧发生器外壳应用设置观察窗:大型臭氧发生器外壳宜设置检修孔,其应按JB2555《碳素钢、低合金钢人、手孔分类与技术条件》的标准制造。
5.1.6 臭氧发生器应设置水、气排空装置。
5.1.7 臭氧发生器应设置水、气安全阀或水、气安全(泄)压装置,受到条件限制时可在与臭氧发生器连接管道上,作用与在臭氧发生器等同处设置水、气安全阀或水、气安全减(泄)压装置。
5.1.8 臭氧发生器应设置水、气压力及温度显示仪表或显示仪表的安装接口;受到条件限制时,可在与臭氧发生器连接管道上,作用与在臭氧发生器等同处设置水、气压力及温度显示仪表或显示仪表的安装接口。
5.1.9 臭氧发生器水、气进口应设置流量显示或流量计量仪表,也可设置流量显示或流量计量仪表的接口。
5.1.1.0 臭氧发生器与水、气管道连接的接口宜选用法兰盘连接;选用的法兰盘应按GB2555《一般用途管法兰连接尺寸》和GB2556《一般用途管法兰密封面形状和尺寸》制造。
5.1.1.1臭氧发生器中各电气绝缘零、部件应符合高电压绝缘性能和结构的要求;处于辉光放电、臭氧氧化环境中的绝缘零、部件还应满足使用环境对其物理(机械)和化学性能和要求。
5.1.1.2 臭氧发生器各零、部件有关形状和位置技术要求的检测,按GB1958《形状和位置公差、检测规定》进行。
5.1.1.3加工后同一型号臭氧发生器各零、部件应保证互换性。
5.2 臭氧发生单元介质的技术要求
5.2.1 臭氧发生单元介质材料的技术要求
5.2.1.1 臭氧发生单元中所使用介质材料的介质强度,不得小于臭氧发生单元介质材料实际工作量高介质强度的2倍。
5.2.1.2 臭氧发生单元中使用的介质材料,其介质强度数据不完整时,必须进行耐电压实验(击穿实验),并以耐电压实验所得实际数值作为介质强度的依据;实验方法根据GB1408《固体电工绝缘材料工频击穿电压,击穿强度和耐电压试验方法》进行。
5.2.1.3 臭氧发生单元中所使用的介质材料应各自满足不同类型臭氧发生器,在不同的使用条件(环境)中,对介质材料所要求应具备的物理(机械),化学的性能要求。
5.2.2臭氧发生单元电极材料的技术要求
5.2.2.1 臭氧发生单元中的电极材料应使用在辉光放电条件下、臭氧氧化环境中可长期稳定工作的导电材料制成。
5.2.2.2 臭氧发生单元中的电极材料应各自满足不同类型的臭氧发生器,在不同的使用条件(环境)中,对电极材料所要求应具备的物理(机械)、化学的性能要求。
5.2.2.3 臭氧发生单元中,直接处于辉光放电界面的电极表面光洁度,不得低于各臭氧发生器在工作条件范围内保持正常稳定辉光放电的技术要求。
5.2.3管式臭氧发生器单元的技术要求
5.2.3.1 管式臭氧发生器单元中导电电极加工后,其与辉光放电界面的圆度精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电极辉光放电界面的圆度精度
电极辉光放电界面半径(mm) | 圆度精度 |
≤40 | 0.20mm |
>40 | ±0.8% |
5.2.3.2 管式臭氧发生单元中导电电极加工后,其与辉光放电界面的圆柱度精度误差不得大于±0.5mm(或1%)。
5.2.3.3 管式臭氧发生单元中的介质管不得含有影响其它性能的有害杂质和影响长期稳定工作的制度缺陷;其与辉光放电界面表面,不得存在影响辉光放电状态的疤痕等制造缺陷。
5.2.3.4 管式臭氧发生单元中介质管处于辉光放电界面的表面圆度精度误差为05,圆柱度精度误差不得大于±0.5mm(或1%)。
5.2.4 板式臭氧发生单元的技术要求
5.2.4.1 加工后的板式臭氧发生单元导电电极公称厚度和极限偏差见表2;如存在表缺陷(擦划伤、压坑、辊印和局部麻点)且缺陷造成的损伤不超过极限偏差值之半时,可进行打磨抛光处理,处理后的电极公称厚度应保证最小厚度。
表2 电极板公称厚度及极限偏差
公称厚度(mm) | 0.20~0.40 | 0.45~0.50 | 0.55~0.60 | 0.70~0.75 | 0.80~0.90 | 1.0~1.1 |
公差(mm) | ±0.04 | ±0.05 | ±0.06 | ±0.07 | ±0.08 | ±0.09 |
公称厚度(mm) | 1.2~1.25 | 1.4 | 1.5 | 1.6~1.8 | 2.0 | 2.2 |
公差(mm) | ±0.11 | ±0.12 | ±0.12 | ±0.14 | ±0.15 | ±0.16 |
公称厚度(mm) | 2.5 | 2.8~3.0 | 3.2~3.5 | 3.8~4.0 | | |
公差(mm) | ±0.17 | ±0.18 | ±0.20 | ±0.2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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