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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模式国际比较及对中国的启示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6-07-27 17:14:07 / 天气: 晴朗 / 心情: 高兴

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模式国际比较及对中国的启示
2006-4-29
   文章摘要: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农产品现货集中交易场所,对于平衡供求、形成价格、指导生产和增加农民收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对于解决小生产和大市场的矛盾,更是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在发达国家,批发市场都已成为了农产品快速集散和流通的重要渠道,在有些国家甚至成为了流通的主渠道和中心环节,如中国和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国外已有上百年的发展历史,特别是在农业发达国家,经过不断的演变和调整,已经发展得相当成熟、规范,不仅设施先进、功能齐全,而且形成了一整套健全的运作和管理体系。
    一、国外发展模式的比较
    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已经实现了规模化、现代化经营,但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农业生产条件和商品流通业发展形态有所不同,因此农产品批发市场也呈现出不同的发展特征。根据批发市场在一国农产品流通中的地位、主要运行方式以及政府在批发市场建设过程中所扮演角色的不同,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3种类型:
    1.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北美模式
    美国、加拿大都是实行农产品区域化、规模化、专业化生产的国家,农场主实力雄厚,市场化程度高,不存在小生产和大市场的矛盾,因此农产品批发市场在流通体系中的地位不如日本和韩国那样突出。随着现代超市、连锁店以及交通运输、通讯技术的发展,农产品流通中的产销直挂逐渐增多,由于产销一体化减少了流通环节,有利于节约交易费用,因此近年来发展迅速,部分地替代了批发市场这一流通渠道,使得终端批发市场的地位有所削弱,经由批发市场流通销售的果蔬仅占20%左右。但是两国实行的批发市场自由、适度竞争的原则,却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内在动力和良好的外部环境。另外,批发市场在农产品新型流通方式冲击下所出现的萎缩现象,也反映了很多农业发达国家未来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一个发展趋势。二者都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具体来说,这一发展模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政府不参与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开设,市场多由企业或私人投资兴建。美国早期的农产品集散中心市场的形成,多是由于优越的地理位置和便利的铁路运输条件而自然形成的。以后兴起的场地收购市场也是按照比较优势原理和市场经济规律自然选择的结果。加拿大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形式是政府只管批地,由市场主管部门向银行贷款,再从市场收入中偿还,政府不给予任何形式的资助和资金。
    (2)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派出人员对批发市场进行管理,监管体系健全合理、富有成效。美国的市场监督有两大系统组成:市场自我监督系统和政府监督系统。前者由各批发公司派员组成董事会,并公开招聘经理人员,负责监督和检查;后者由联邦政府有关部门和州政府派员长期驻扎市场。加拿大市场的监督系统也由两套系统组成,一是立法监督,二是机构管理,主要由联邦政府和省政府成立营销委员会对市场进行管理和协调。
    (3)场内交易以大批发商为主。市场内的批发商数量都不多,但每个批发商的经营规模都很大。如美国西部最大的洛杉矶蔬菜水果批发市场只有25家批发商,但是却经营着500多种蔬菜水果,他们的经营活动几乎垄断了美国的农产品流通。东部最大的马里兰市场则只有21家大批发商。
    2.以荷兰、比利时为代表的欧盟模式
    荷兰、比利时农产晶批发市场的最突出特点是进行全国联合拍卖。各大批发市场通过计算机和特定的通讯线,路进行全国统一联网。每个批发市场内都设有多个“荷兰钟”拍卖系统,同时显示不同拍卖市场的货物价格,这样买主就可以在一个市场内竞价购买全国市场上的农产品。这种全国拍卖市场网络的形成极大地节约了交易费用与交易时间,有利于全国农产品的供求平衡。两国的批发市场之所以能够实行全国统一拍卖,其基础是对进入批发市场的农产品实行全国统一的质量和规格标准,不允许出现不同批发市场采用不同标准的做法。此外,荷兰、比利时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另一大特色是市场由农民或种植公司联合举办。他们主要采用种植者人股的方式,大部分的种植者本身就是农产品拍卖市场的股东,拍卖市场也真正变成了种植者共同拥有的公共交易平台,而市场管理委员会则由股东们选举产生的董事会任命。比如。荷兰最大的阿斯米尔花卉拍卖市场就是由5000多个花农或花卉公司组成的股份联合体,成员既是拍卖市场的“集体老板”,每年又要从各自的营业额中拿出一定比例的款额上缴给拍卖市场作为佣金。
    3.以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东亚模式
    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农业生产小规模分散进行,面临着小生产和大市场流通的矛盾。为了解决农产品流通难的问题,满足城市居民的消费需要,政府都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高度重视,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东亚模式。这一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1)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来建设。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用地由政府划拨或出资购买,并且政府投资批发市场的建设。对于中央批发市场,政府的补助占投资总额的2/5;地方批发市场,国家补贴1/3,地方政府补贴1/3,所有补助均不需要市场偿还。同时由政府派出公务员对批发市场进行管理。韩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规划、布局、投资以及管理,也是全部由政府负责。一般情况下由政府无偿投入30%的市场建设资金,其余部分由地方政府出资。对市场的管理,韩国也是由公务员组成市场管理公司,负责整个市场的管理与服务。
    (2)政府统一规划,审批严格。日本中央批发市场的开设,首先要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划,然后报请农林水产大臣审批。地方批发市场的开设者必须是地方公共团体、株式会社或渔业协会等单位,必须得到都、道、府、县知事的认可并发给许可证才可进行。韩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首先是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提出申请,经中央政府主管部门认可后,由中央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设计市场规划方案。中国台湾地区明确规定了设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基本条件,对果蔬、禽肉、水产市场都有专门的规定,同时要求“行政院农委会”进行市场数量的调整和规划,以避免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
    (3)行业协会在批发市场的运行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日本的农协完全代表生产者的利益进入市场,它们在产地将会员的产品进行集货、分级、加工包装后委托给批发商拍卖。农协在各大批发市场里还设有办事处,及时收集、整理市场信息并传递给会员。韩国的蔬菜水果流通主要由“青果人协会”组织,中国台湾地区的农会及生产合作社在联结农民和批发市场方面也起到重要作用。
    (4)有完善健全的批发市场法律法规作保障。日本早在1923年就制定了专门的《中央批发市场法》,1971年又将其修订为《批发市场法》,每隔5年修订一次。此后又陆续出台了《批发市场法施行令》、《批发市场法规和市场运行规则》等一系列法令,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开设、规划、运营、监督、审议等方面都做了具体规定。韩国于1976年通过了《关于农水产品流通及其价格安定的法律》,以后又根据农产品生产环境和流通环境的变化,进行了6次修改。中国台湾地区涉及批发市场建设、运行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农产品市场交易法》、《农产品市场交易法施行细则》、《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等。
    (5)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管理。主要措施包括:实行分等分级,建立农产品追溯制度;推行农产品质量认证;加强生产过程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检测体系,确保食品安全。
    二、国外发展经验对中国的启示和借鉴
    农产品批发市场在中国只有20多年的发展历史,在经历一段时间的高速增长之后,目前数量已趋稳定,正由数量扩张阶段转入质量提升阶段。在这一关键的发展转型时期,国外的经验无疑为我们提供了重要参照和宝贵启示。
    1.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调控和规划,加大支持投入力度。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和农产品流通的需要,合理规划市场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各地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要有严格的论证和详实的规划,符合条件的才能批准建设。适时调整市场的地区分布,扶持中西部地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改变一直以来中西部太弱的格局;调整市场结构,使产地市场和销地市场均衡协调发展。政府要在土地、资金和政策上给予一定程度的支持,提高批发市场的建设水准,降低批发市场的运行成本。政府对批发市场的管理要归口统一到一个部门,其他部门不得随意干预市场的经营,尽量避免多头管理带来的弊端。
    2.要努力培育市场内规模化经营的现代大批发商,提升经营主体的组织化水平。农产品批发市场运行成功与否,关键取决于市场内交易主体的发育状况。只有拥有一批实力雄厚、善于经营、行为规范的批发商,批发市场才能高效运转,否则便同放大的集贸市场无异。现阶段无论是美国、荷兰还是日本、韩国,其共同点是批发商的经营规模都很大。相比较之下,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中的批发商数量太多、规模太小、组织化程度太低,而且经营不规范,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也低,不利于批发市场各项功能的形成和发挥。因此,政府应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积极引导现有的经营主体按照现代流通方式,转换经营业态,向现代企业法人方向发展。同时,要加强对批发商的审核和管理,提高其入市门槛,对于经营行为不规范、经营业绩不佳的批发商应不许其在市场内经营,优胜劣汰,使资源向少数优秀大批发商集中,形成大批发商集群,优化经营主体结构,提高批发市场的整体素质。
    3.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在联结农户与市场、沟通产销之间的作用。前述3种模式下的农户进入市场,无一例外地都是在各种专业协会或行业组织的帮助下进行的。此举极大地增强了农户在市场交易中的谈判地位,降低了其人市成本,保护了农户的利益。同时,参与交易农户组织化程度的提高,也有利于批发价格的合理形成,有利于提高批发市场的运行效率。而中国的农产基本上还是以一家一户的分散形式参与市场交易的。由于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发育严重不足,组织化程度远低于批发市场对它的要求,不仅无法保护农民在流通中应得的利益,也无法形成批发市场内部合理均衡的交易主体结构,影响了批发市场功能的发挥。因此,政府要积极引导、大力扶助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形成,吸引、推动农民大会,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使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真正成为联结农户与批发市场的桥梁和纽带。
    4.积极探索、逐步推进农产品交易方式的改进和创新。国外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对手交易只占很小的一部分比例,主要是采用在一些不易标准化的农产品交易上。绝大部分已采用了拍卖、合同交易等更合理、更富效率的方式。这些交易方式形成的价格公正、透明、合理,反映了市场的供求关系,能够正确地引导农民生产。中国受农业发展水平和传统习惯的影响,对手交易仍然是最主要的交易方式。拍卖等方式受各种条件的限制,在中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大规模推广还面临不少问题。所以应在正视客观现实的基础上,遵循农产品交易的规律和特点,积极探索农产晶交易方式有可能改进的方向和地方,在条件具备时逐步采用、推广拍卖交易、合约交易等方式,推动农产晶交易方式在中国的整体创新。
    5.完善批发市场法律法规。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和扶持政策主要体现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政府主要通过健全法制体系,依法进行管理,而且能够根据市场的发展变化及时地加以修订。中国在流通领域特别是农产品流通上的法律体系非常薄弱,至今没有一部专门的批发市场法规。现有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已经远不能适应当前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和发展的需要了,因此急需抓紧这方面的立法工作,为批发市场的成功转型和进一步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信息来源:2006年4月28日 上海科教兴农网)    

TAG: 食品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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