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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细化措施力保食品安全

发布: 2009-8-11 11:32 | 作者: 网络转载 | 来源: | 查看: 58次

    荆楚网消息 (湖北日报) 近段时间,关于乙肝患者能否从事食品生产的争论成为媒体和网络关注的焦点;这场争论缘于我国新近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实施条例》。这部《条例》有何新规定?社会公众需要从中了解和掌握哪些新信息?昨日记者请我省曾经参与该《条例》草案起草工作的专家、省卫生监督局局长杨明亮对此新规进行解读。

  规定了“病毒性肝炎”的范围

  《食品安全法》只规定了“病毒性肝炎”等人员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条例》具体规定“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明确排除了乙型肝炎患者从事食品生产行业的限制。这是因为乙肝病毒主要通过血液传播,不通过饮食传播。《条例》从法律上消除了对乙肝患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限制,这是科学的态度,也向公众澄清了“乙肝不可怕”的事实。

  食品生产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在《食品安全法》已详细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进货索证、索票义务基础上,《条例》补充规定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或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食品生产企业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外,还应该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所有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医院有责任上报食物中毒等病人情况

  《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须过“两道关”

  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安全事故2小时内必须上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如果违规不上报,给予警告处分;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餐饮服务者的安全责任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定期维护清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

  总体而言,《条例》从三方面入手,保证《食品安全法》严格实施:一是进一步落实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事先预防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以及食品发生安全事故后的可追溯;二是进一步强化政府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完善监管部门在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体制中的相互协调、衔接与配合;三是将《食品安全法》一些较为原则的规定具体化,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

TAG: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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