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扩大应标注原产地标识的加工食品范围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7-03-20 11:35:35 / 个人分类:国外标签法规

日本农林水产省曾在20046月通过WTO/TBT委员会向WTO各成员散发了一项TBT通报,通报法规是“加工食品的质量标签标准修正案概要”。该法规要求加工食品必须标注其主要成分的原产地,涉及8种加工食品。该通报的法规于20049月批准。该规定过渡期2年,到2006101正式生效。

2006102开始,需要标注材料原产地的加工食品范围确定为20个品种。该20个品种明确为农产、畜产、水产加工食品,具体分4类:农产品加工食品8个品种、畜产品加工食品5个品种、水产品加工食品6个品种、其他类1个品种。各种类的详细品名,可查阅相关文件。

日本新规定在“标识的方法”中提出:

1、加工食品的主要原材料(在原材料中所占重量比例超过50%的原材料)需要标注原产地。

2、当加工食品原料为进口产品时,应标注“原产国的国名”。对于水产品,当原料是进口水产品时,在原产国国名上并列写出水域的名称。

32个国家以上的产品混用时,以在原料中重量所占比例,按从多到少的顺序排列记载原产国名称。

43个国家以上的产品混用时,以在原料中重量所占比例,按从多到少的顺序排列记载2个以上的原产国名称。其他原产地可表述为“其他”。

由于日本这一规定涉及的加工食品种类多,而我国与日本在农产、畜产、水产方面的加工贸易往来较多。这样的规定难免会对相关领域的货物贸易产生一定的影响。相关企业和机构应密切关注该法规的动向。同时,建议在对日出口中出现类似问题的企业,能及时向有关部门、机构反映,求得咨询。

TAG: 国外标签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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