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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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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7-06-15 09:35:53
/ 个人分类:食品行业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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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食药监注[2007]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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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qlB0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为规范保健食品的命名,确保保健食品名称的科学、准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现予以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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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ObJ5ek)U(F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伙伴个性空间Pl;X j/]u \;Q%]_
cSgvJvR)w \0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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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LXp&D!d#B(_0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食品伙伴个性空间P-n?\G'h3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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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健食品命名一般要求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gYU,]e%T~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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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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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n;~,\e1cB6w p0 (二)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其名称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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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9lrm'kqW5qf.^0 (三)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食品伙伴个性空间;r {&cZm,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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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同一申请人申报配方原料相同的多个保健食品,在命名时应当采用同一品牌名和通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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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O%Z,i0 (五)需要标注颜色、口味、特定人群等情形的,应当在属性名后加括号予以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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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g:q VdG,dE0 二、品牌名和通用名的一般要求食品伙伴个性空间&V/v4{)u;}0K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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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品牌名和通用名间应有文字或符号区分。品牌名采用注册商标的,可以在注册商标名后右上角标示(圈R,下载查看),或其后加“牌”字;未采用注册商标的及已申请注册但还未获批准的,应在品牌名后加“牌”字。食品伙伴个性空间&](^;JvS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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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不得使用功能名称及其谐音字或形似字,不得使用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与功能相关联的文字以及误导消费者的词语。食品伙伴个性空间(]A ev}: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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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使用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