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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的通告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7-06-15 09:35:53 / 个人分类:食品行业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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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食药监注[2007]304号食品伙伴个性空间&d PE3cw A%l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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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为规范保健食品的命名,确保保健食品名称的科学、准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现予以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食品伙伴个性空间;{pR1M{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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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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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O.@{ {$n+O0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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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B4D@9H0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食品伙伴个性空间l_k!Bu6W`-A4gL

'~;w%F x*r0    一、保健食品命名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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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PP M nC'A+y gf0    (一)符合《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食品伙伴个性空间$m xZ U9\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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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其名称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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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q,A/e/T0    (三)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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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同一申请人申报配方原料相同的多个保健食品,在命名时应当采用同一品牌名和通用名。食品伙伴个性空间vUNX l Xe3R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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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需要标注颜色、口味、特定人群等情形的,应当在属性名后加括号予以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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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品牌名和通用名的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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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 L;e.Vg-{0    (一)品牌名和通用名间应有文字或符号区分。品牌名采用注册商标的,可以在注册商标名后右上角标示(圈R,下载查看),或其后加“牌”字;未采用注册商标的及已申请注册但还未获批准的,应在品牌名后加“牌”字。食品伙伴个性空间K `4vD }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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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不得使用功能名称及其谐音字或形似字,不得使用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与功能相关联的文字以及误导消费者的词语。食品伙伴个性空间]NM/E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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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得使用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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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不得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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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不得使用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语言:如“高效、速效、第几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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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9HeL0    (六)不得使用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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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不得使用人名、地名(注册商标除外)。食品伙伴个性空间-t#G1k9{G5[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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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品牌名的特殊要求食品伙伴个性空间F:I I,]2k3k](W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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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品牌名一般采用文字型注册商标,字数一般不超过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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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采用注册商标作为产品品牌名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食品伙伴个性空间V-Bf Hf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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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商标注册人与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相一致。商标注册人与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不一致的,应当签订商标转让协议或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经国家商标局公告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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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sfx#nT1B}y/t0    2.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应包括申请注册的产品类别。食品伙伴个性空间Q |P;[['E {k Q-H

6_(A1O|j0    (三)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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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通用名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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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9KCX0    (一)一般以产品的主要原料命名,并使用科学、规范的原料名称,两种以上原料组成的保健食品,不得以单一原料命名。通用名字数不超过1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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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K{+|1Z0    (二)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配方为单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称命名的除外。食品伙伴个性空间8B|.C&m ?%k: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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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配方由三种以上维生素或矿物质组成的产品方可以“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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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以维生素等原料命名的除外,如维生素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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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9r-R o xx3Ci0    (五)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称。食品伙伴个性空间M(t nY7Z'FC*|

*p(Ee)c8a0    五、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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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c+bn2U x0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V[2C j-b)iD#v#C2q

TAG: 食品行业动向

tarring发布于2007-06-17 13:01:46
关于《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的规定主要是针对新注册的保健食品,还是针对所有的保健食品?对于这个方面大家有什么看法?
营养减肥专家的个人空间 goldenfund 发布于2007-06-17 18:00:35
应该是针对所有的,今天的中央台都播了,现在世面上大部分保健食品的名字都要改.
-GF;`)@2Z"F当年药品命名也经历过同样的一个阶段
为钱偶拼了的个人空间 为钱偶拼了 发布于2007-06-18 16:18:01
既然是试行稿,应该首先从新申报的产品开始食品伙伴个性空间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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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以往产品名称的改变肯定需要一个过程,我们的政府效率从没有这么高过
tarring发布于2007-06-19 09:29:42
我觉得对于原有保健食品的产品名称应该保留,因为一个品牌的创造是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如果取消了原有的产品名称,会造成原有顾客的流失或者对于消费者来说认为是否存在假冒伪劣产品,对一个产品或者品牌所造成的损失,应该给予考虑。比如“中国劲酒”,产品名称当中有“中国”,按规定要求是不允许。
boutiona发布于2007-06-19 15:01:56

QUOTE:

原帖由 tarring 于 2007-6-19 09:29 发表 食品论坛;食品社区.N)Z,SA#nY0|g
我觉得对于原有保健食品的产品名称应该保留,因为一个品牌的创造是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如果取消了原有的产品名称,会造成原有顾客的流失或者对于消费者来说认为是否存在假冒伪劣产品,对一个产品或者品牌所造 ...
M!NEiJoz我觉得应该有选择得保留,实力强,科技含量高,市场美誉度好,消费者评价高,历史悠久的可以保留。像其他行业中的中华牌的轿车、香烟、牙膏目前的市场表现还是不错的。但是其它绝大部分应该改正。 h([.p9H~K.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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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boutiona 于 2007-6-19 15:0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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