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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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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7-06-15 09:35:53
/ 个人分类:食品行业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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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食药监注[2007]304号食品伙伴个性空间#vV+V3B;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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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为规范保健食品的命名,确保保健食品名称的科学、准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现予以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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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伙伴个性空间$xJ*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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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OKOB0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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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食品伙伴个性空间H:tjj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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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健食品命名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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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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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fB+w!kQ;H0 (二)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其名称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食品伙伴个性空间in7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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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uT3n0 (三)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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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oN_-B-h-fP0 (四)同一申请人申报配方原料相同的多个保健食品,在命名时应当采用同一品牌名和通用名。食品伙伴个性空间fEYV.Hz
Q\6ck"J$EO0 (五)需要标注颜色、口味、特定人群等情形的,应当在属性名后加括号予以标识。食品伙伴个性空间\/|'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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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I0 二、品牌名和通用名的一般要求食品伙伴个性空间h5bx]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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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品牌名和通用名间应有文字或符号区分。品牌名采用注册商标的,可以在注册商标名后右上角标示(圈R,下载查看),或其后加“牌”字;未采用注册商标的及已申请注册但还未获批准的,应在品牌名后加“牌”字。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W)v;C|Q1yPO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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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不得使用功能名称及其谐音字或形似字,不得使用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与功能相关联的文字以及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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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使用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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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E\NO7P9T0 (四)不得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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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D;n*R*s^0 (五)不得使用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语言:如“高效、速效、第几代”。食品伙伴个性空间6I` 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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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cl4y$m0 (六)不得使用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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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使用人名、地名(注册商标除外)。食品伙伴个性空间2sDHf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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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品牌名的特殊要求食品伙伴个性空间TMni1@mf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