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事在怀为极乐,有长可取不虚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7-06-09 23:03:46 / 个人分类:药品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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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3w:J%hIO0 第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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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食品伙伴个性空间7N3xGfth!X:@(k
_wwyQJ0总理 朱镕基食品伙伴个性空间(r {'QMs&Eg4da
二○○二年八月四日
8H"])os0r0 第一章 总 则食品伙伴个性空间:X*pX!o[N;hl/Z4w8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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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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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国家药品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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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h%fXbs0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药品检验机构。地方药品检验机构的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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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W"z7me0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符合药品检验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药品检验工作。食品伙伴个性空间lL!l{zp
f#At `Lh+QZ^0 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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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G;mG%{]"z0 第三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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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发布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315互助联盟食品伙伴个性空间nl$ZLo-`TU
(二)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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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mk4_[+MJ^$y0 第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凭变更后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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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V0M"eFlQ&qY0 第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组织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发给认证证书。其中,生产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的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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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j,@ @w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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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go315.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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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国家药品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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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h%fXbs0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药品检验机构。地方药品检验机构的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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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t `Lh+QZ^0 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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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G;mG%{]"z0 第三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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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发布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315互助联盟食品伙伴个性空间nl$ZLo-`TU
(二)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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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mk4_[+MJ^$y0 第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凭变更后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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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V0M"eFlQ&qY0 第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组织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发给认证证书。其中,生产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的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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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j,@ @w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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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go315.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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