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事在怀为极乐,有长可取不虚生”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7-06-09 23:06:20 / 个人分类:药品法律法规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7号令食品伙伴个性空间5MXd3Cg$R%us4y#f
i p(m[1{_$V0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议通过,现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顺序号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食品伙伴个性空间8}d+[}C(HlD4n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q9N:OugBXp Ap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伙伴个性空间IG6{0z3~1|'^ P
部长:吴仪 局长:郑筱萸
0D\{9M!en:\*g0 二00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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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Y V3ceA3aK*V:i0
(n)O1H#K EL*]0 第一条 为加强上市药品的安全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E/o9HD6f;qDG0qB#`X0
#@ iYk7Za&F*gu0 第二条 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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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w.M$so0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中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E#W p3~5W#I.J _0
1gNC},O)grw0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主管部门。食品伙伴个性空间6s0Ts~qv
#ml*_ R!jP [1z0 第五条 国家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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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R1?qr$Y6Y0 第二章 职责
q+q3qt9P+g.rJqJ-y8o0
7p3pi9]%J8e9PF1b0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C/[!omp.G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NQc{DX*V
(一)会同卫生部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管理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nV6o:z{3z8c3B0
4m!p N!QG^0 (二)通报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食品伙伴个性空间G.P:d#Uh
5L+nAR9{?0 (三)组织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会同卫生部组织检查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5D6i'lun2vp"s@!m;X0食品伙伴个性空间X2G%vP*i9SG
(四)对突发、群发、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不良反应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理;食品伙伴个性空间%]A)B#q3W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7k_ g.T$k7ds
(五)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 ap/f6C0
x?h/y8I-t)A:i0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4C5` l{V&G"n,J0
9s0KW'c)QI+I7R0 (一)根据本办法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及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4P6K`l:}y0 (二)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J^kPdq(QY0
U%NZ&],RB0 (三)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ZwmU)d/L7F'Mv0食品伙伴个性空间?5Z8S]?Y#F@%iFJ5J G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严重不良反应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理;
w'@P7KCF%U/O8@0
1ux6m-vM/D%S0 (五)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g%\V-hMaf6MA K*C0
l6z~"vC)O2|A0 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已确认的药品不良反应采取相关的紧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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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承办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工作,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6^q4C7C`0
V,xw0T)}Q6Y0 (一)承担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工作;食品伙伴个性空间QR Sx"Z"}M#C
XU l9u7ApPL0 (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进行技术指导;
v6o9eQe U(`"J7[0食品伙伴个性空间$])kL%S \:z~@K4g#H
(三)承办国家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资料库和监测网络的建设及维护工作;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dO2W*|&G0K0\D
(四)组织药品不良反应宣传、教育、培训和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刊物的编辑、出版工作;
-yS |GKo-e0食品伙伴个性空间;m|W?m8A
(五)参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国际交流;
p'Wu3t^!y0
6X%Xq+L0bSU0 (六)组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方法的研究。
6t P!q/Ltj(\0食品伙伴个性空间$K-{?ouA!H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承办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上报及其它有关工作。食品伙伴个性空间%m+Y\ x,O$aR/KX8{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S4M6P,gP6X
第十一条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人员应具备医学、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正确分析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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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Oc1m.Rxk^ mw0 第三章 报告
Pg P{t9x0
s8m z*C#y$ena0 第十二条 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cg@:@dC0
8lAAX8uY0 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调查、分析、评价、处理,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
o!t1|0^t$FZ+j+A0 事件报告表》,每季度集中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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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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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互助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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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NC},O)grw0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主管部门。食品伙伴个性空间6s0Ts~q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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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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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C5` l{V&G"n,J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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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办国家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资料库和监测网络的建设及维护工作;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dO2W*|&G0K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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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czCf\(fK(四)组织药品不良反应宣传、教育、培训和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刊物的编辑、出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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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参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国际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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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X%Xq+L0bSU0 (六)组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方法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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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承办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上报及其它有关工作。食品伙伴个性空间%m+Y\ x,O$aR/KX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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