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事在怀为极乐,有长可取不虚生”
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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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7-06-11 10:48:43
/ 个人分类:药品法律法规
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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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食药监市[2007]195号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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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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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U,oz/Z0 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将于2007年5月1日执行。为进一步做好两个规章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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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办法》和《标准》,严把药品广告准入关。要运用好广告电子政务审批系统,审批的广告要及时备案,上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结合贯彻《办法》和《标准》,按照《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复审制度》和《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警示制度》,做好药品广告复审和公众警示工作;要加强《办法》和《标准》的培训工作,加强对基层药品广告监督人员的指导,切实提高药品广告审批监督队伍的工作水平。食品伙伴个性空间*boFpl!i
cw"lR#l^0 二、在贯彻实施《标准》过程中,对发布药品广告要使用规范的药品名称。药品广告中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经批准的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在药品广告中宣传注册商标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通用名称。药品通用名称的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辨;药品商品名、产品文字型注册商标的字体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