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事在怀为极乐,有长可取不虚生”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7-06-11 10:51:09
/ 个人分类:药品法律法规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M OCw?/vX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u1\
E
|Z6k2Vh8ZLb&?h-R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
6t#Z h]?#C0食品伙伴个性空间+Q^fK4_
!r6f7o5Y o Da0
e9H"uRp9L0
7Ij}6bsvh#Oq0
0hJ$CD5A`x?1s0食品伙伴个性空间+Gf5l1Ody'Ydp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现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顺序号发布。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h6sMl"H6NsnVb0食品伙伴个性空间;R7Rk1r}"I1V`.U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rOH.z#M
中华人民共和国
iG3[s$u
^o(s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Z
L)FP'V8?3}0 局长:邵明立 局长:周伯华
S,` iXN Ao0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Ej.ld6L*@{8v0
V#m2m:j3wa0食品伙伴个性空间7wf2L#C'P*A2_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d'FdeJ3q_-_0
n3y_+o]p0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广告、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食品伙伴个性空间%LB-t9G)UZ]
IU.a2r$s;DF*s$N0 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食品伙伴个性空间ZT0}Q#F1Al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1f2Nj4Ku:pI+s0食品伙伴个性空间,BLa$yZ1N
g(d!}^
第三条 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食品伙伴个性空间%H)q@Wv8x"oNv\
(一)《广告法》;
:F!vH8l#}:U a0 (二)《药品管理法》;食品伙伴个性空间jZ/g9df
(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d oW1\$F6]#O0 (四)《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xZ,Pwo)~0 (五)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ZjH,cLI'WHW0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m
Ii7vq)~5E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V8|!CqKD[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PZ;da/EqQ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4vv&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