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事在怀为极乐,有长可取不虚生”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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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7-06-11 11:04:10
/ 个人分类:药品法律法规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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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_ iv~0《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2号)食品伙伴个性空间:x'Q$\2r+\'[,b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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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Q1RuIT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RO^wQ0 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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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P5|3\gs-x0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于2005年10月21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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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Jb8W-a-g6kn0 局长:邵明立
JZp.sv$Pbs0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食品伙伴个性空间!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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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WUY_0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食品伙伴个性空间b y#a0j#PU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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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食品伙伴个性空间[*S9@OF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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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药材监督管理,保证进口药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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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进口药材申请与审批、登记备案、口岸检验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8|1^z hM(r#yqQ&?0 进口药材申请与审批,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对境外生产拟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药材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其进口的决定。
rD,W:C(Ho)?p0 进口药材申请人,应当是中国境内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