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事在怀为极乐,有长可取不虚生”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7-06-11 11:08:41 / 个人分类:药品法律法规
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的通知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NNa2W%@d
r.Gp,|/q]"v}4o7j:Mh0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的通知食品伙伴个性空间z)?0uU%l+@
|Bd P EU]0国食药监安[2005]498号食品伙伴个性空间"@cH.`$U \X5_i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H*z U#u&l)Hy \
^VO@ f r4Q1|)B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邮政局:食品伙伴个性空间[1lE9h6M4d+J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9C1HEb'r)Hy hsiow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确保邮寄安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邮政局共同制定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将本办法通知到辖区内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邮政营业机构,并遵照执行。食品伙伴个性空间C g&D&G'Z])]r_1Z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e Vo'K;[ z|.?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Hv7GV,uT0
c0BQ g NO?m7s0
^g.ZON$b$d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zKe;~2rA0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c3JR-F*f6WLX5pa*{0食品伙伴个性空间#R4yWq(v]/n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YCt'QM],O
1^4pD'v_ O0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
,c,\?)N#A z0
jZi)v.u.j`3]k'?,W0 第一条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确保邮寄安全,防止丢失、损毁、被盗,根据《邮政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AjM\6rp0
YxT6P:\L"D0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目录所列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F8fXR{-?0
A0n3~wut9]6I%s0 第三条 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教学科研单位通过邮政营业机构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适用本办法。食品伙伴个性空间8o;z#Hv Bi"Hj
"k%X^9Iv E9hm0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主管部门指定符合安全保障条件的邮政营业机构负责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并将指定的邮政营业机构名单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邮政局备案。
6C W@ u$wV1Nc0 指定收寄的邮政营业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G|%vGpR0XI0 (一)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邮寄的管理制度;食品伙伴个性空间Gj!Z,D3r$LF
(二)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食品伙伴个性空间#f){9@U S{x|x
(三)封装设备齐全。食品伙伴个性空间[6C?I0Kb7t
tI,X o&}4o'h0 第五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寄件单位要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简称邮寄证明)。邮寄证明一证一次有效。办理邮寄证明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7pj3^/f(D1pL6ZGS/`0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申请表(见附件1);
5R5qY)q0oL0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
T5Uz:U3^0 (三)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食品伙伴个性空间!p"jey8I dP\-]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法人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