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7-07-12 13:59:45 / 个人分类:药品法律法规
+|Zc7K%E6H\J0 第一条 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规范药品注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食品伙伴个性空间;i+Ecr'ms6y u
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P4L&\5`O#e0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食品伙伴个性空间{z f-t nQ!?AGH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物研制和临床研究,申请药物临床研究、药品生产或者
"CXv`r]vN3S&Q0进口,以及进行相关的药品注册检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食品伙伴个性空间m&wg)s&o.I!J:W3bo
第三条 药品注册,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的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
#hc `|$k7P(AD$f0等进行系统评价,并作出是否同意进行药物临床研究、生产药品或者进口药品决定的审批过程,包
,L9~#sl JwK@0括对申请变更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中载明内容的审批。食品伙伴个性空间:_$abEsq ft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药,对创制的新药及治疗疑难危重疾病的新药实行快速审批。
Gc&V)r'Ht_6n)A w;z0 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对药物临床研究、药品生产和
#o+La9p1DAZ0进口的审批。
/\8NBr5Iqr0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完
t6i ]}+B.Xg?*R0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b*A;Knrtc.W
第六条 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提出药品注册申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n9K^%|1E o"[8g0并在该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机构。境内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法食品伙伴个性空间,w1y,J)si1b|
人机构,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制药厂商。境外申请人办理进口药品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食品伙伴个性空间LB|(oMx!C'l3U7q}
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食品伙伴个性空间N8{:U&u7b3vJ
办理药品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是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熟悉药品注册管理法律、法规和
oI7X xj4YN0技术要求。
第二章 药品注册的申请食品伙伴个性空间&nlyvR G,?
第七条 药品注册申请包括新药申请、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和进口药品申请及其补充申请
e y j1`(IOp6A0。境内申请人按照新药申请、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办理,境外申请人按照进口药品申请办理。
!p!K-C#HK&HQ0W5U A0 第八条 新药申请,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注册申请。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
.qK)g+W;z x0改变给药途径的,按照新药管理。食品伙伴个性空间5yI u8g&b4G*[}
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是指生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颁布正式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
7r3E)wJKAj0 进口药品申请,是指在境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
T2q^nn;wk0 补充申请,是指新药申请、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取消原批准事项或内容的注册申请。新药技术转让、进口药品分包装、药品试行标准转正,按补食品伙伴个性空间(v#}0?*x9{hU~&Z
充申请办理。
pV%l0Vq^La4h1[U0 第九条 申请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并报
ZrJ%Z/gf+w0送有关资料和药物实样;其中申请进口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
lZB,j{ DWP0 第十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作为新药申请人的,应当向其中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均为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申请制剂的药品生产企业
}wrJPf0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均不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样
#_m:Y8R.h0品试制现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FV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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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对所申请注册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提供在中国的专利及其食品伙伴个性空间XB'H2`f7D]%v0Z
权属状态说明,并提交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承诺对可能的侵权后果负责。
h5aSxT1d0 第十二条 药品注册申请批准后发生专利权纠纷的,当事人应当自行协商解决,或者依照有关食品伙伴个性空间n#TQ,H%X3V
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司法机关或者专利行政机关解决。食品伙伴个性空间#n;bgr&}vE%l#A
第十三条 已获得中国专利的药品,其他申请人在该药品专利期满前2年内可以提出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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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0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本办法予以审查,符合规定的,在专利期满后批准生产或者进口。食品伙伴个性空间+Q"q-fZc7i1i
第十四条 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
:L$`5Y1`xC0学成份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国家药品监食品伙伴个性空间m:ih9S)e
督管理局自批准该许可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未经已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其未披露数据的
J [A4`3^H-l9b0申请不予批准。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自行取得数据的除外。食品伙伴个性空间(_;Y-_5T'rTx SZ
其他申请人在提出药品注册申请时,应当承诺所有试验数据均为自行取得并保证其真实性。
DSU9^p_K0 第十五条 接受境外制药厂商的委托,在我国进行加工药品,但不在境内销售使用的,由进行食品伙伴个性空间IaR h3B7]$Ipk$|9Bq
加工的境内药品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符合规定的,省食品伙伴个性空间+m2Yn W7\C(`n
、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批准,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但不发给药品批准文食品伙伴个性空间B8iHwpd8REQ\R
号。食品伙伴个性空间H&t7`2T#?xD!P
第三章 药物的临床前研究
pG6d+a+nVT/Z0 第十六条 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临床前研究,包括药物的合成工艺、提取方法、理化
Y3BO:k&d c,X?0性质及纯度、剂型选择、处方筛选、制备工艺、检验方法、质量指标、稳定性,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等。中药制剂还包括原药材的来源、加工及炮制等;生物制品还包括菌毒种、细胞株、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U|2?F"Qa4D J
生物组织等起始材料的质量标准、保存条件、遗传稳定性及免疫学的研究等。食品伙伴个性空间y/Pe(R9[h
第十七条 药物临床前研究应当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其中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执行《药物非临
Ba8HQ-j0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vH xe3WK"ev0 第十八条 从事药物研究开发的机构必须具有与试验研究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食品伙伴个性空间nxie!q?
器和管理制度;所用试验动物、试剂和原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应当保证所有试验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
7|5Y1dhN4V%V7Y0 第十九条 单独申请药物制剂所使用的化学原料药及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
yrEi0hpQ0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该原料药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所用原料药不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必
p]2F.DW!}\O}0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Kv5~,A)} {ND0 第二十条 申请人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药物研究或者进行单项试验、检测、样品的试制、生产等
+aJK;qv'v0,应当与被委托方签订合同。申请人应当对申报资料中的药物研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食品伙伴个性空间]&eH;}3z0EfC+`
第二十一条 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中有境外药物研究机构提供的药物试验研究资料的,必须附有食品伙伴个性空间1k]*R9fE(`
境外药物研究机构出具的其所提供资料的项目、页码的情况说明和证明该机构已在境外合法登记并经公证的证明文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后,方可作为药品注册申请的申报资料。国家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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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9en0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查需要派员进行现场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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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nP0 第二十二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对研究情况食品伙伴个性空间Z.m4eRp"ic
进行核查,可以要求申请人或者承担试验的药物研究机构按照其申报资料的项目、方法和数据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