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7-07-12 13:59:45 / 个人分类:药品法律法规
6M4^3}uxd-rMm8\0 第一条 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规范药品注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
6l\'@*rEM0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伙伴个性空间e H%dY l%a{T{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食品伙伴个性空间o3x \9E9{[E l0Q'd$F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物研制和临床研究,申请药物临床研究、药品生产或者
N0SQ.{kR s8h&\0进口,以及进行相关的药品注册检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1Y]X2iU[ W#P2I0 第三条 药品注册,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的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食品伙伴个性空间$d4~w`"~|`r7C
等进行系统评价,并作出是否同意进行药物临床研究、生产药品或者进口药品决定的审批过程,包食品伙伴个性空间o uodTg
括对申请变更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中载明内容的审批。食品伙伴个性空间/T ^ tb kv%n hv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药,对创制的新药及治疗疑难危重疾病的新药实行快速审批。食品伙伴个性空间4fuS%N!f$~8R#F
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对药物临床研究、药品生产和
w+l:F:^(Y~{0进口的审批。
5Xi0L/oc{EU0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完食品伙伴个性空间*S b-n/mdW
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Ax-{+Ei9Q0 第六条 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提出药品注册申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食品伙伴个性空间I j_%Frb
并在该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机构。境内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法
?/N{n} w-p!\0人机构,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制药厂商。境外申请人办理进口药品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
:c${3Z+T6VGVyOod6~0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FSy xuve$dT0 办理药品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是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熟悉药品注册管理法律、法规和食品伙伴个性空间'G U$MsCD*VB
技术要求。
第二章 药品注册的申请
:U:zPT3R)f4A0 第七条 药品注册申请包括新药申请、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和进口药品申请及其补充申请食品伙伴个性空间QP@tjCJ
。境内申请人按照新药申请、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办理,境外申请人按照进口药品申请办理。食品伙伴个性空间/g8Q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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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新药申请,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注册申请。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
gDbe-f&`)w0改变给药途径的,按照新药管理。
3{'f5jZ j)LOQRI0 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是指生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颁布正式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
T!d\Iar{1c'm;k0 进口药品申请,是指在境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食品伙伴个性空间7qj8Ja6C1Bb,W
补充申请,是指新药申请、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取消原批准事项或内容的注册申请。新药技术转让、进口药品分包装、药品试行标准转正,按补食品伙伴个性空间H{t*_"c(SL-X0Kh
充申请办理。食品伙伴个性空间)B ]9Oqr)VH*g
第九条 申请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并报
r2i/[Y+]oDc{V0送有关资料和药物实样;其中申请进口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食品伙伴个性空间|5c,\r7k&i}7G
第十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作为新药申请人的,应当向其中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均为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申请制剂的药品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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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j0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均不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样食品伙伴个性空间)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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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试制现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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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B~0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对所申请注册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提供在中国的专利及其
ib.WPStyS9jn0权属状态说明,并提交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承诺对可能的侵权后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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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q0 第十二条 药品注册申请批准后发生专利权纠纷的,当事人应当自行协商解决,或者依照有关
d/fU|8nZ3x0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司法机关或者专利行政机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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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Y0 第十三条 已获得中国专利的药品,其他申请人在该药品专利期满前2年内可以提出注册申请。
.vTih| \6I'`/|0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本办法予以审查,符合规定的,在专利期满后批准生产或者进口。
;w7H#v s\4T,`.p?u0 第十四条 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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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7q?A0[u1KY?0学成份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国家药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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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u0督管理局自批准该许可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未经已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其未披露数据的
AyN^$aF0申请不予批准。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自行取得数据的除外。
.Fm/Ji/e@l!Z0 其他申请人在提出药品注册申请时,应当承诺所有试验数据均为自行取得并保证其真实性。食品伙伴个性空间w;vd(Gg7zv
第十五条 接受境外制药厂商的委托,在我国进行加工药品,但不在境内销售使用的,由进行
(o0]5IgdR0加工的境内药品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符合规定的,省
:YR)|&h8x^;p0、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批准,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但不发给药品批准文
-eQ&AyH*uz-qF1{0号。食品伙伴个性空间\2Q O8QxMe/owv(G
第三章 药物的临床前研究食品伙伴个性空间0_P(Bsd c
第十六条 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临床前研究,包括药物的合成工艺、提取方法、理化食品伙伴个性空间6V~/o4k5k-Qh
性质及纯度、剂型选择、处方筛选、制备工艺、检验方法、质量指标、稳定性,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等。中药制剂还包括原药材的来源、加工及炮制等;生物制品还包括菌毒种、细胞株、食品伙伴个性空间]#Z:RK!O `K ~o
生物组织等起始材料的质量标准、保存条件、遗传稳定性及免疫学的研究等。
#Oe,t)Ch?_h|7Nd*c0 第十七条 药物临床前研究应当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其中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执行《药物非临食品伙伴个性空间(Z4q(aD2n/O;fX
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i\'J0bj2f5w7@"en4U0 第十八条 从事药物研究开发的机构必须具有与试验研究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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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和管理制度;所用试验动物、试剂和原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应当保证所有试验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
b3\ k^(n9yN4P0 第十九条 单独申请药物制剂所使用的化学原料药及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食品伙伴个性空间1@#k.ft$Lnr
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该原料药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所用原料药不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必
[?w&Gtq0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食品伙伴个性空间1_dPjw.uO:{ZT
第二十条 申请人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药物研究或者进行单项试验、检测、样品的试制、生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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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应当与被委托方签订合同。申请人应当对申报资料中的药物研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i2z:WTRs0 第二十一条 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中有境外药物研究机构提供的药物试验研究资料的,必须附有食品伙伴个性空间#lj,e4RM6ck|X)H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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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药物研究机构出具的其所提供资料的项目、页码的情况说明和证明该机构已在境外合法登记并经公证的证明文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后,方可作为药品注册申请的申报资料。国家药品
#E]%yD,EJf5sV0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查需要派员进行现场考察。
,T-`vKU5[M$F+f0 第二十二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对研究情况食品伙伴个性空间E^"fRv3aq%~j
进行核查,可以要求申请人或者承担试验的药物研究机构按照其申报资料的项目、方法和数据进行食品伙伴个性空间0S!M#a[O(sYD
重复试验,并派员现场考察试验过程;也可以委托药品检验所或者其他药物研究机构进行重复试验食品伙伴个性空间:Q n7Q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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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药物临床前研究应当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有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 申
u!IbV3g"u9A@0请人采用其他的评价方法和技术进行试验的,应当提交能证明其科学性的资料
第四章 药物的临床研究
(Z/Iq2FVHR]0 第一节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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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 第二十四条 药物的临床研究包括临床试验和生物等效性试验。食品伙伴个性空间n,FyR*a7d,RdRTs
药物临床研究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实施,必须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N(FUJvSd v?"^0》。食品伙伴个性空间%\^;^bzt
第二十五条 申请新药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或者生物等效性试验。食品伙伴个性空间Y?1i1L9G`0Y
申请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注册,一般不需要进行临床研究。需要进行临床研究的,化学药品可
}Q%_5j(D nFn,F,x0仅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需要用工艺和标准控制药品质量的中成药和生物制品,应当进行临床试验
'N/E?1w x {5k[0 在补充申请中,已上市药品增加新适应症或者生产工艺等有重大变化的,需要进行临床研究。
0L7B:IohM0 第二十六条 临床试验分为I、II、III、IV期。申请新药注册应当进行I、II、III期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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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wQ3^|+oNy0,有些情况下可仅进行II期和III期,或者III期临床试验。
KhTbHJ#e0 I期临床试验: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
["r\%K^8wZA0代动力学,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
$Pa~`+|:D#Tr;S0 II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其目的是初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
X/[ WEQ-S0和安全性,也包括为III期临床试验研究设计和给药剂量方案的确定提供依据。此阶段的研究设计可以根据具体的研究目的,采用多种形式,包括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食品伙伴个性空间,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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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确证阶段。其目的是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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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安全性,评价利益与风险关系,最终为药物注册申请获得批准提供充分的依据。试验一般应为具有足够样本量的随机盲法对照试验。
c4sKjy\^]!uQ4N0 IV期临床试验:新药上市后由申请人自主进行的应用研究阶段。其目的是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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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oM/F.k0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改进给药剂量等食品伙伴个性空间;n;`@8dte h)]
第二十七条 药物临床研究的受试例数应当根据临床研究的目的,符合相关统计学的要求和本食品伙伴个性空间._5s:Y{M?%^kL8t
办法所规定的最低临床研究病例数要求。罕见病、特殊病种及其他情况,要求减少临床研究病例数或者免做临床试验的,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食品伙伴个性空间TI-x*{(m.m
第二十八条 在菌毒种选种阶段制备的疫苗或者其他特殊药物,无合适的动物模型且试验室无法评价其疗效的,在保证受试者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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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Ka"sT0 第二节 实施前的要求
]1f4V0B:xS.Io0 第二十九条 药物临床研究批准后,申请人应当从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中,选择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商定临床研究的负责单位、主要研究者及临床研究参加单位。食品伙伴个性空间^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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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申请人应当与选定的临床研究负责和参加单位签定临床研究合同,提供受试者知情同意书样稿和临床试验研究者手册,参照有关技术指导原则完善临床研究方案,并提请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对临床研究方案的科学性和涉及的伦理问题进行审查。食品伙伴个性空间"O)S%u3S6R8z;Dj!]2n4w![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选定的临床研究单位免费提供临床研究用药物和对照用药品(IV期临床试验除外),并附样品检验报告书;承担临床研究所需要的费用。
7G:js Rhg0 第三十二条 临床研究用药物,应当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条件的车间制备。制备过程应当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查需要进行现场考察。食品伙伴个性空间rU6wF(H$Rq#} F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定的药品标准自行检验临床研究用药物,也可以委托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临床研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指定药品检验所对临床研究用的药物进行抽查检验。食品伙伴个性空间%r7a6rwzS
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以及境外生产的临床研究食品伙伴个性空间3~%[t[_Bz S5C
用药物,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临床研究。申请人对食品伙伴个性空间}R,m(V\_NB
临床研究用药物的质量负有全部责任。
.suC;Wt!O$ue l0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在药物临床研究实施前,应当将已确定的临床研究方案和临床研究负责单位的主要研究者姓名、参加研究单位及其研究者名单、伦理委员会审核同意书、知情同意书样本等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报送临床研究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j9Q%Hd s5E,E}
第三节 临床研究的管理食品伙伴个性空间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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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药物临床研究过程中,申请人应当指定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监督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vo#cBwU0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发现临床研究者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照临床研究方案执行的,应当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要求暂停临床研究,或者终止临床研究,并将情况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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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G0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完成每期临床试验后,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省、自治区、直食品伙伴个性空间@+zh'm9?.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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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临床研究和统计分析报告。食品伙伴个性空间7AZXq9YsL.o;~wM
临床研究时间超过1年的,申请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每年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省、自
gRX8BZBO.l0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临床研究进展报告。
:nd,Z!i*s?7F0Z0 第三十八条 药物临床研究被批准后应当在2年内实施。逾期未实施的,原批准证明文件自行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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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Z0止;仍需进行临床研究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U/M] Zh6s#Q
第三十九条 参加临床研究的单位及人员应当熟悉供临床试验用药物的性质、作用、疗效和安食品伙伴个性空间!|!afP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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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性;了解临床研究者的责任和义务;获得由受试者自愿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及时、准确、真实地
5w&Jz!hIGm_Tz0做好临床研究记录。食品伙伴个性空间2U2JO2j)n
第四十条 参加临床研究的单位及人员,对申请人违反《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要求改变试验数据、结论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食品伙伴个性空间%z:a.FW(wv
第四十一条 承担临床研究的单位和临床研究者,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受试者的安全。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uFgH!tvQ
临床研究者应当密切注意临床研究用药物不良事件的发生,及时对受试者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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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0 临床研究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研究者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申请人,并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iw]@yA/X.V0 第四十二条 对已批准的临床研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进行常规的或者有因的现场考察或者数据稽查。
.`#{0N"bt8H0 第四十三条 临床研究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要求申请人修改临床研究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研究:食品伙伴个性空间#S?aL*\7b1Ri
(一)伦理委员会未履行职责的;食品伙伴个性空间8go4~N3YOcZ#a
(二)不能有效保证受试者安全的;食品伙伴个性空间r#_grg@
(三)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严重不良事件的;
GH_8Y`'}^z@yr0(四)未及时、如实报送临床研究进展报告的;食品伙伴个性空间Xwc1XL~:v2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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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已批准的临床研究超过原预定研究结束时间2年仍未取得可评价结果的;食品伙伴个性空间^4k]*d}[{'c
(六)已有证据证明临床试验用药物无效的;
?/h~"p8CU7k0(七)临床试验用药物出现质量问题的;
U'h+]Xldmv0(八)临床研究中弄虚作假的;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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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违反《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其他情况的。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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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修改临床研究方案、责令暂停或者终止临床研究的决定,申请人或者临床研究单位应当执行。有异议的,可以在10日内提出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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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b JnI(DK [(U0 第四十五条 临床研究中出现大范围、非预期的不良反应或者严重不良事件时,或者有证据证明临床研究用药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责令暂停或者终止临床研究,申请人和临床研究单位必须立即停止临床研究。
,OgP%j4?*f!F0 第四十六条 临床研究用药物的使用由临床研究者负责。研究者必须保证所有研究用药物仅用于该临床研究的受试者,其用法与用量应当符合研究方案。研究者不得把研究用药物转交任何非临床研究参加者。临床研究用药物不得销售。
2w_](Z.]0 第四十七条 境外申请人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研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规定:食品伙伴个性空间^8V}!I,Z%I?
(一)临床研究用药物应当是已在境外注册的药品或者已进入II期或者III期临床试验的药物;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受理境外申请人提出的尚未在境外注册的预防用疫苗类新药的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研究申请;食品伙伴个性空间$|^w4F&q.[IM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批准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研究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申请人在中国首先进行I期临床试验;
eu7C%IJ6c/A0(三)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研究时,在任何国家发现与该药物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和非预期不良反应,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伙伴个性空间:R$J2T)E)WU{"Az
(四)临床研究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将完整的临床研究报告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