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7-07-22 08:46:40 / 个人分类:药品法律法规
Q`;G%qc3~0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对保健食品命名、品牌名和通用名的一般要求,品牌名和通用名的特殊要求都做出明确规定。
-`d3Vy$p(s\H DzX0 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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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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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食药监注2007304号食品伙伴个性空间9\ lF6R h6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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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m0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为规范保健食品的命名,确保保健食品名称的科学、准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现予以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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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伙伴个性空间!q-SDeP_-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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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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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2M%P\5e9j0 一、保健食品命名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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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食品伙伴个性空间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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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其名称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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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Flux%B,ppgj0 (三)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食品伙伴个性空间JvuK|'M1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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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同一申请人申报配方原料相同的多个保健食品,在命名时应当采用同一品牌名和通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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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mk*|8~DA$ENn]#s0 (五)需要标注颜色、口味、特定人群等情形的,应当在属性名后加括号予以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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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品牌名和通用名的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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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品牌名和通用名间应有文字或符号区分。品牌名采用注册商标的,可以在注册商标名后右上角标示(圈R,下载查看),或其后加“牌”字;未采用注册商标的及已申请注册但还未获批准的,应在品牌名后加“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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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不得使用功能名称及其谐音字或形似字,不得使用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与功能相关联的文字以及误导消费者的词语。食品伙伴个性空间X+s:EMa9nu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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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使用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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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KT'rC6N0 (四)不得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食品伙伴个性空间9|8cU-g-S^4i(dX!s
(t`6~n!M `4k.JX6d0 (五)不得使用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语言:如“高效、速效、第几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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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使用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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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3{@ue'_6sFk0 (七)不得使用人名、地名(注册商标除外)。食品伙伴个性空间7T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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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品牌名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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