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事在怀为极乐,有长可取不虚生”
上海市展销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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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7-09-09 13:4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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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展销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食品伙伴个性空间%K2VB8r$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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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及有关法规,加强展销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制订本办法。
j%c Z]%@`Q~KP0第二条凡在本市以展评会、展销会、街市等形式从事食品经营的(以下统称食品展销),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VOmu9Qea Yc;p7E0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原址举办的食品展销不属本办法管理范围。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w}I+dB!n
第三条食品展销的主办者应当在展销开始之日的七天前统一向展销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提供参展单位、展销期限、食品种类、卫生设施、自身管理措施等相关资料,经核准同意,领取各参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展销。
4B%?o}*Y0第四条食品展销的主办者应当配备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展销期间的食品卫生工作,建立严格的卫生管理、检查制度。食品伙伴个性空间Nz$Iq:z
第五条参加展销的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做好个人卫生工作,接触散装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售货工具。食品伙伴个性空间@"b+?Nx5ED0K
第六条食品展销应当具有防蝇、防尘、废弃物存放等必要的公共卫生设施,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状况。食品伙伴个性空间8G0kB(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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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食品展销应当以定型包装食品、干点、炒货以及非直接入口食品为主,做好操作卫生,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应当分开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