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事在怀为极乐,有长可取不虚生”
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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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7-09-11 21:5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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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卫生法(试行)和有关法律规定,加强街头食品的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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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街头食品,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城乡街头或集贸市场以及其他类似公共场所中生产经营的直接人口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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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5w#q^0第三条 本办法由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k0nf7OI$N B第四条 街头食品经营摊点既要方便群众,又要相对集中。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_X!k I H+E+}%a^第五条 街头食品的经营场所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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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0(一)周围环境清洁,25米之内无垃圾粪堆、污水坑塘、开放式厕所、畜禽养殖场或其他污染源。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G lA?g-\*OU Y(二)场地内的道路地面平整、坚实;有供水点,水源洁净,排水通畅;有密闭的垃圾污物存放设施。
A[0W6t8i(q]T4u0(三)摊点布局合理,划行归市;有相应的食品制作和售货亭、台、厨和防雨、防晒、防风沙棚,并符合卫生要求。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B ~t)B!W1p.k;h第六条 街头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E7y$g?1Ma%QH~*O(一)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定点亮证经营。
8~%FSg;Yi#i0(二)食品与食品辅料必须新鲜、清洁、无毒无害;色、香、味正常,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
-{srPWs8o0(三)制作肉、奶、蛋、鱼或其他易引起食物中毒的食品时,应当烧熟煮透,生熟隔离;隔夜熟食品必须彻底加热后再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