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事在怀为极乐,有长可取不虚生”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适用中若干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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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7-09-11 22:04:38
/ 个人分类:审证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T o#ioH0`i0hmwk食品伙伴个性空间d;@yQ-?W【颁布日期】 199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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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D食品伙伴个性空间9n0H)X%rEH【实施日期】 199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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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_^k _/~6}食品伙伴个性空间K6r%H$yn【文号】 卫监发(1996)第51号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ImM6Z$q|食品伙伴个性空间WKJ n,tj【章名】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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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u}0食品伙伴个性空间:P:ap(B)t!miG E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上海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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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U]0食品伙伴个性空间Q$X*Lk/f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卫生局7月1日的请示、上海市卫生局沪卫法(1996)12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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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sfO7^一、《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包括以下情形: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e:k&G)V4aa食品伙伴个性空间C Ur4?#_Z(一)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或申请后尚未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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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2]3W$F g%B#Ox0食品伙伴个性空间.gS$a.l;xU(二)擅自超越或变更卫生许可证核定的内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sWW,w0食品伙伴个性空间D X"}dcQ]w4ca6g(三)卫生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的;
'}1C7tk+`?l{M-WdS0"l%mW t:c@@0(四)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而进行改建、扩建的;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g0Jp3?U食品伙伴个性空间W0f8y1Cn@'b(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D3_0]~ud1un0fq _N X\7\Z0因此,持有超过有效期限的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之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依法予以查处。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c[+ik] D食品伙伴个性空间IG5x.rdLn{二、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根据不同产品按照规定标出保质期限。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十一条及《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此,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查处。
l cQ(e }YSU04L[oYO3h#u#Y'F0三、无卫生许可证者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十二项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对此,应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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