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事在怀为极乐,有长可取不虚生”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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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8-02-15 08:32:26
/ 个人分类:培训服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培训 工作,制定本办法。 %pk"?7f-J0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包括机关集体食堂)或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_,s0m@4]@y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卫生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V{[@VN3QYH,|0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基本培训教材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增补内容。 Abr8pD:]6O
i0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培训应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及一般食品从业人员。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T[ Bnfc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及一般食品从业人员的初次培训时间应分别不少于20、50、15学时。 )E`)I#p8d&~ s0通过培训达到基本掌握与本人工作有关的食品卫生法规、标准和卫生科学知识。 e"Q"q6FKPe0对经过初训已在职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两年必须复训一次。复训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