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分类要求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4-21 12:39:55 / 个人分类:审证
附件一
第一节 餐饮业经营者
一、特大型饭店
项 目 | 基本要求 | 倡导性要求 | 备 注 |
1 | 具有与其供应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储存、粗加工、餐饮具清洗消毒、切配烹饪、就餐等专用场所。餐饮具清洗消毒间应单独设置。 |
| ① 单独设置是指各场所之间用墙体或其他相应材料进行相互分隔设置。 ② 粗加工场所是指对食品原料进行挑拣、整理、解冻、清洗、剔除不可食部分等加工处理过程的加工操作场所。 ③ 切配场所是指把经过粗加工的食品分别按照菜肴要求进行洗、切、称量、拼配等加工处理成为菜肴半成品的加工操作场所。 |
2 | 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应符合有关规定。 | ① 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1:3.0。 ② 切配烹饪场所累计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50%。 | |
3 | 食品处理区各加工操作场所均应设置在室内。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并应能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成品通道、出口与原料通道、入口应分开设置。粗加工操作场所内应分别设置荤、素2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应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 | 成品通道、出口与使用后的餐饮具回收通道、入口分开设置。 | 合理布局主要指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能有效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
4 | 用于食品处理区及可能接触食品的设备与工用具,应由无毒、无臭味或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制造。 | 接触食品的加工设备采用不锈钢材质,因工艺原因必须使用其他材质的除外。 | 加工设备主要是指灶台、工用具、盛器、操作台及打蛋机、搅拌机、烤箱、脱排油烟装置、货架、熟食冰柜、餐饮具保洁柜等。 |
5 | 餐饮具及工用具清洗分别设立专用水池;有供餐饮具存放的专用保洁柜或保洁专间。餐饮具采用热力方法消毒;配备能满足生产加工需要的餐饮具清洗消毒设备设施,保证餐饮具消毒效果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 | 餐饮具清洗采用洗碗机;供顾客可重复使用的毛巾应有专用清洗消毒和保洁设备。 | ① 餐饮具及工用具清洗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它水池混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