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6-20 13:58:09 / 个人分类:药品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以下简称GSP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R:A$f(z/B0食品伙伴个性空间_]D:tw4J2H&p第二条 GSP认证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认证证书的监督管理过程。食品伙伴个性空间1r7P9u-c`:CR2F)[
M1Xf4K#u)^xx0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GSP认证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负责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在GSP认证方面的工作协调;负责国际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认证领域的互认工作。食品伙伴个性空间G5fZIC 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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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食品伙伴个性空间^!f4G|: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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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V5Zi_:M'~c o0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认证工作的要求,依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GSP认证现场检查评定标准》、《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和《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食品伙伴个性空间.m[&U\0y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7`#t3uF0K9q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负责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有关GSP认证的监督检查;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GSP认证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h xdtLWb)bP0食品伙伴个性空间s+Q"w{)w%Q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药品经营企业的GSP认证。食品伙伴个性空间V)pW;yJus#Z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1gzo?;F\8Xk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GSP认证检查员库,并制定适应本地区认证管理需要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食品伙伴个性空间y Htn)F'b-_}%b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Q~ETn WE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本地区设置GSP认证机构,承担GSP认证的实施工作。
*~FN)b4Ni0食品伙伴个性空间-O.~7j[)\X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GSP认证机构在认证工作中,如发生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认证结果予以改变。食品伙伴个性空间,\8RV)z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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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认证机构
{pK~-nMe0第十条 GSP认证机构,须经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后方可从事GSP认证工作。
-T(|)q1kgP'bQ0Ik0GSP认证机构不得从事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的咨询活动。
第十一条 GSP认证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食品伙伴个性空间:F7`G2v8N,kf4D4G3F2D
(一)机构主要负责人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XO*W#cG#V\R|0(二)至少有3名具有药品质量管理工作2年以上经历,并具有药学或医学、化学、生物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从事认证审查工作。食品伙伴个性空间,qrDhv9gMc`F
(三)建立了适应机构管理需要的制度和工作程序。
2^so1?$nj/OcW0(四)具有相应的办公场所和设施。食品伙伴个性空间.n8gxii2TG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