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6-20 13:58:09 / 个人分类:药品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以下简称GSP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食品伙伴个性空间7g_H8oAl\ Wh
!y`/`@!q^g!^)zm0第二条 GSP认证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认证证书的监督管理过程。食品伙伴个性空间:J.x6O p;O4Y)b+s
W \4XVu I S ZO0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GSP认证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负责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在GSP认证方面的工作协调;负责国际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认证领域的互认工作。食品伙伴个性空间6[T7|a2|G {v1t g*@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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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认证工作的要求,依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GSP认证现场检查评定标准》、《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和《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
*E%Blb Yb,{0-qq"uncex0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负责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有关GSP认证的监督检查;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GSP认证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V"D%p(@&g2QY{"c1Mn0食品伙伴个性空间^)M(~1p7w0x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药品经营企业的GSP认证。食品伙伴个性空间4]K}6Y3_ S
u:?Q2b:]e he9B$F0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GSP认证检查员库,并制定适应本地区认证管理需要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
5?;wq_z5QE0k{2}X:V0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本地区设置GSP认证机构,承担GSP认证的实施工作。
ZMF0vXE OF0食品伙伴个性空间5Qt0Q]/@9R2`/[$~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GSP认证机构在认证工作中,如发生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认证结果予以改变。食品伙伴个性空间`)s7rR ?\_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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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 } `Q norH0第三章 认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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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N]Y0第十条 GSP认证机构,须经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后方可从事GSP认证工作。食品伙伴个性空间%i|3_?!ds6K
GSP认证机构不得从事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的咨询活动。
$Z0gG8K|:y/h'T`0第十一条 GSP认证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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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gH;QV0(一)机构主要负责人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VLa&q6^o0(二)至少有3名具有药品质量管理工作2年以上经历,并具有药学或医学、化学、生物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从事认证审查工作。
+R],|%?;H|{{t0(三)建立了适应机构管理需要的制度和工作程序。
KT*Y/o }0(四)具有相应的办公场所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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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认证检查员
*y8Y(y8l-v{%\0第十二条 GSP认证检查员是在GSP认证工作中专职或兼职从事认证现场检查的人员。食品伙伴个性空间`{G(c,zF9dUj E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S_b*Jsg第十三条 GSP认证检查员应该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5年以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食品伙伴个性空间k!_E1RuO$Iv'~
~z J6xEg0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选派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的可列入本地区认证检查员库。食品伙伴个性空间_:|Ta;f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k {FpN3h第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认证工作的要求,对GSP认证检查员进行继续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列入本地区认证检查员库的检查员进行管理,建立检查员个人档案和定期进行考评。
m0K7]T$yP&KL e0食品伙伴个性空间r A@zC第十六条 GSP认证检查员在认证检查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GSP认证工作的规章制度,公正、廉洁地从事认证检查的各项活动。
Qj `#q"Xljz0GSP认证检查员如违反以上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其撤出认证检查员库,违规情节严重的,不得再次列入认证检查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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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
3R"Ua|c|W0第十七条 申请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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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Pc A-[/C }W*^%p0(一)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单位:食品伙伴个性空间(E:dLG-e+HB)s^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食品伙伴个性空间iqG^V)?;y[^}
2.非专营药品的企业法人下属的药品经营企业;
-@Z2y7W!{.q0E3D W*`.@03.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无上级主管单位承担质量管理责任的药品经营实体。食品伙伴个性空间g,|)`b/Kbg
(二)具有依法领取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食品伙伴个性空间_1E)ly_$@ZY,VYk
(三)企业经过内部评审,基本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要求。食品伙伴个性空间WU']q\-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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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申请认证前12个月内,企业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日期为准,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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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n0第十八条 申请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填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式样见附件1),同时报送以下资料:食品伙伴个性空间^3e}a@H$_1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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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伙伴个性空间bQ ucO!j
(二)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自查报告;食品伙伴个性空间r|~/T9EC;H
(三)企业非违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及有效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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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X0(四)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式样见附件2);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式样见附件3);
-YuM(ZWD3Z9\C0(五)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式样见附表4);食品伙伴个性空间XHzlje
(六)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情况表(式样见附件5);食品伙伴个性空间,J ^*W8P!v zo6ncE
(七)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rb1^6@Rq*N&e3?0(八)企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2N(m*\jPo#MD0(九)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食品伙伴个性空间.El]G)}__
企业填报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及上述相关资料,应按规定做到详实和准确。企业不得隐瞒、谎报、漏报,否则将驳回认证申请、中止认证现场检查或判定其认证不合格。
6KM4_9s PCB/q)M0第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将认证申请书及资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为初审部门)进行初审。食品伙伴个性空间W3r%k0v|.y] H b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gtv:q\H j)J-d第二十条 对认证申请的初审,一般仅限于对申请书及申报资料的审查。但有下列情况的,应对申请认证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对认证申请予以处理:食品伙伴个性空间,j%ch)GsPu&n
(一)对申报资料有疑问而需要现场核实的。
-Q0B/p6|(ik*p ne3OLI0(二)企业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发生过经销假劣药品的问题,而需要现场核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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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对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核查,必须查明企业在经销药品过程中有无违规行为。如无违规行为,可继续认证申请的审查,审查后将核查资料与认证申请一并报送。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应中止其申请的审查,并从发生假劣药品问题之日起12个月内不受理该企业的认证申请。
Yi\!|}&v[0申请前12个月内发生过经销假劣药品问题,但在认证申请中没有说明或没有如实说明的,一经查实,无论是否属于违规经营,一律中止对其认证申请的审查或认证现场检查,通过认证的应予以纠正(包括收回证书和公布撤销),并在发出处理通知的12个月内不受理该企业的认证申请。
第二十一条 初审部门应在收到认证申请书及资料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将其认证申请书和资料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认证申请书及资料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是否受理的意见填入认证申请书,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初审部门和申请认证企业。不同意受理的,应说明原因。食品伙伴个性空间TOd8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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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O$Nx0第二十二条 对同意受理的认证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通知初审部门和企业的同时,将认证申请书及资料转送本地区设置的认证机构。
第二十三条 审查中对认证申请书和资料中有疑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一次性通知初审部门,由初审部门要求企业限期予以说明或补充资料。逾期未说明或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退审。
@$giVZ;u5E0`;?1~7D|`;_`0第二十四条新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认证申请、受理审查、组织认证等活动的时限,应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伙伴个性空间[`*dy ~6c5ez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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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J-Y(^Afw0第六章 现场检查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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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k6d;Hj SI0第二十五条 认证机构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转送的企业认证申请书和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对企业的现场检查。检查前,应将现场检查通知书提前3日发至被检查企业,同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初审部门。食品伙伴个性空间7vZUWtk,f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g f)}9X@*]n)_5w第二十六条 认证机构应按照预先规定的方法,从认证检查员库随机抽取3名GSP认证检查员组成现场检查组。检查组依照《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GSP认证现场检查评定标准》和《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实施现场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评定和审核的主要依据。食品伙伴个性空间7C|amR?
&Kd-y?M0第二十七条 认证机构组织现场检查时,可视需要派员监督检查工作。现场检查时,有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选派1名观察员协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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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第二十八条 对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检查,按以下规定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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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0(一)药品批发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数量以30%的比例抽查;食品伙伴个性空间j1j"Oo3F1kTzq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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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数量小于或等于30家的,按照20%的比例抽查,但不得少于3家;大于30家的,按10%比例抽查,但不得少于6家。
vN}a[M)Fg,e%I0被抽查的门店如属于跨省(区、市)开办的,组织认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委托门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依据检查结果对照《GSP认证现场检查评定标准》作出检查结论并提交检查报告。如企业对检查结论产生异议,可向检查组作出说明或解释,直至提出复议。检查组应对异议内容和复议过程予以记录。如最终双方仍未达成一致,应将上述记录和检查报告等有关资料一并送交认证机构。食品伙伴个性空间o [uFbX(S#U%p
7J!`-Ek4Fe(yE0第三十条 通过现场检查的企业,应针对检查结论中提出的缺陷项目提交整改报告,并于现场检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送认证机构。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m8Xb vjcJ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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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 Css6^osn0第七章 审批与发证食品伙伴个性空间N*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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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根据检查组现场检查报告并结合有关情况,认证机构在收到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送交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9c EF'B9h0yMR"Zf T0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认证是否合格或者限期整改的结论。食品伙伴个性空间T rp2v mH&d'~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9W6l^1i eT^第三十三条 被要求限期整改的企业,应在接到通知的3个月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认证机构报送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认证机构应在收到复查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食品伙伴个性空间_1E6kk&ic?
对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复查申请或经过复查仍未通过现场检查的不再给予复查,应确定为认证不合格。食品伙伴个性空间Q6X&iw:P7k8_^
第三十四条 对通过认证现场检查的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审查前应通过媒体(其中药品批发企业还应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在审查的规定期间内,如果没有出现针对这一企业的投诉、举报等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即可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认证结论;如果出现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组织核查后,根据核查结果再作结论。食品伙伴个性空间,a7j-u}^#Y
P+Xq0p/V0第三十五条 对认证合格的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向企业颁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对认证不合格的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企业。企业可在通知下发之日6个月后,重新申请GSP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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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作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合格的凭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仅对认证企业发放,对其所属分支机构不予发放。食品伙伴个性空间1{/iZjG{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