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事在怀为极乐,有长可取不虚生”
《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3-28 21:44:16 / 个人分类:审证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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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伙伴个性空间fEsn,ulW-kpQ
《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2月20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25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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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伙伴个性空间al[d?U$i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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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3?!W{-_b.f0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It]9hJ+cs5u4}0食品伙伴个性空间,I x!? rZE$lFT*k
第一章 总则食品伙伴个性空间^bx R3~(V_~`6^)?
%wJ!S)z(@'_/Y t*t0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及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食品伙伴个性空间7M1M2zI3Ke_
第二条 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延续、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食品伙伴个性空间;X.w4zbuQT'{)W"Xb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者应当取得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许可证。
] R3{$GcUc7i t0 本市食品生产加工者利用生产加工区域开设门市部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适用本办法。食品伙伴个性空间5db!p2Zl mp
本市保健食品生产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包括盒饭生产、桶饭生产)、食品现制现售者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N.f1uCrJwo7aWFQ0 铁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Q G$s0T rM0U0 第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者在不同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应分别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许可证。食品伙伴个性空间/thx:D(M Mi {Y
同一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只能申领1张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许可证。
-Y#F;X'b]/^$}"{QT[0 第五条 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许可证分为两类:
4^TX`HIW(vpQ0 (一)《上海市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食品的生产加工者:食品伙伴个性空间PVe?*dqwP
1、食品添加剂;食品伙伴个性空间xU:j%gR,L\
2、糟醉制熟食品;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t s,`9]x7~ph
3、生食水产品;
)QuB:YL_0 4、食品辐照加工。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h eq_m v!h;{
(二)《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对象为除前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食品的生产加工者。
&~VGVW)X)f0K0 第六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并核发《上海市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
]WY9W&ut{0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并核发《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R.XUl2`#r
!x\p$WH ~%g6B'a0 第二章 发证条件
"bF;P4h7C7T SR]0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Q A#i IJq6Z
第七条 任何食品生产加工者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条件。食品伙伴个性空间5Y*Q#q*^7H q
第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远离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防止食品受到环境中有害物质的污染。食品伙伴个性空间R:mG-`O,ob-i)d
第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冷藏等场地,并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Mf#K'a$`p {4s0 (一)墙壁、地面应当采用不透水、不吸潮、易冲洗的无毒防霉材料建造;食品伙伴个性空间4IF}&CX2^
(二)墙裙由浅色瓷砖或相当材料建成,高1.5米以上;
HJ_lJ-{ Y6D"J0 (三)顶角、墙角和地角呈弧形,内窗台呈斜坡式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VOS5V?X0 (四)地面应当有1-2%的坡度和良好的排水系统;食品伙伴个性空间(l3L JD;AAQmZ];q#L
(五)具有良好的供水系统,用水充足并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D%m,eey{q0 第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应当设有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的设施以及工具和容器的洗刷和消毒、更衣、盥洗、废弃物暂存容器等卫生设施,并符合下列卫生要求:食品伙伴个性空间/th \|Z`.d6m
(一)生产加工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
6p7g5U]9C [7DX0 (二)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食品伙伴个性空间9Flp%H+O b}fC
(三)备有足够的工具、容器,标志明显,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伙伴个性空间\'D \V#F2s6O,^
(四)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和个人生活设施严格分开,食品用工具和容器必须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Es"Xb"X1EE0 (五)生产加工场地、设施和设备不得用于生产加工非食品;
D,Q ths tEx0 (六)能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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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伙伴个性空间fEsn,ulW-kpQ
《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2月20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25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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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J!S)z(@'_/Y t*t0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及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食品伙伴个性空间7M1M2zI3Ke_
第二条 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延续、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食品伙伴个性空间;X.w4zbuQT'{)W"Xb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者应当取得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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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保健食品生产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包括盒饭生产、桶饭生产)、食品现制现售者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N.f1uCrJwo7aWFQ0 铁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Q G$s0T rM0U0 第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者在不同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应分别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许可证。食品伙伴个性空间/thx:D(M Mi {Y
同一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只能申领1张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许可证。
-Y#F;X'b]/^$}"{QT[0 第五条 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许可证分为两类:
4^TX`HIW(vpQ0 (一)《上海市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食品的生产加工者:食品伙伴个性空间PVe?*dqwP
1、食品添加剂;食品伙伴个性空间xU:j%gR,L\
2、糟醉制熟食品;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t s,`9]x7~ph
3、生食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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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对象为除前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食品的生产加工者。
&~VGVW)X)f0K0 第六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并核发《上海市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
]WY9W&ut{0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并核发《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R.XUl2`#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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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任何食品生产加工者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条件。食品伙伴个性空间5Y*Q#q*^7H q
第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远离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防止食品受到环境中有害物质的污染。食品伙伴个性空间R:mG-`O,ob-i)d
第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冷藏等场地,并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Mf#K'a$`p {4s0 (一)墙壁、地面应当采用不透水、不吸潮、易冲洗的无毒防霉材料建造;食品伙伴个性空间4IF}&CX2^
(二)墙裙由浅色瓷砖或相当材料建成,高1.5米以上;
HJ_lJ-{ Y6D"J0 (三)顶角、墙角和地角呈弧形,内窗台呈斜坡式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VOS5V?X0 (四)地面应当有1-2%的坡度和良好的排水系统;食品伙伴个性空间(l3L JD;AAQmZ];q#L
(五)具有良好的供水系统,用水充足并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D%m,eey{q0 第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应当设有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的设施以及工具和容器的洗刷和消毒、更衣、盥洗、废弃物暂存容器等卫生设施,并符合下列卫生要求:食品伙伴个性空间/th \|Z`.d6m
(一)生产加工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
6p7g5U]9C [7DX0 (二)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食品伙伴个性空间9Flp%H+O b}fC
(三)备有足够的工具、容器,标志明显,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伙伴个性空间\'D \V#F2s6O,^
(四)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和个人生活设施严格分开,食品用工具和容器必须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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