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事在怀为极乐,有长可取不虚生”
上海市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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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7-09-09 13:5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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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食品伙伴个性空间lUT,b:OvfM$O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规,加强冷饮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e/K"vu3Coi-R/G,z0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生产经营冷饮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冷饮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伙伴个性空间+bhs QyRb
本办法所指的冷饮食品是指各种棒冰、冰淇淋、冰霜、刨冰、食用冰块(片)、果味(汁)冻等冷冻饮品以及矿泉水、盐汽水、矿化水、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和果味(汁)、果蔬、可乐、碳酸、发酵、含乳、含豆以及含酒精型饮料等饮料。
BR P^#G0H0s0第三条各种冷饮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必须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凡季节性加工冷饮食品的冷钦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工矿企业)每年生产加工前,必须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连续两次采样检验(至少一次全分析)合格和审核批准后,方可生产加工冷饮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