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事在怀为极乐,有长可取不虚生”
上海市食堂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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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7-09-09 13:5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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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堂卫生管理办法
R%\F[I-ffe"L0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及有关法规,加强食堂卫生监督管理,防止食物中毒,制订本办法。
~#WNNP|5?mq0第二条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在本市内的机关、学校、团体、企事业集体食堂,包括医疗、幼托等机构营养室。
#H[xo*A0t0So7o0第三条食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食堂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和竣工验收。
X nC7o.s+Z0第四条食堂应设有与供应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贮存主食、副食和调味品的场地及食品整理、加工、烧煮的场地和荤素食品清洗池、冷库(冰箱)、蒸饭间、备餐室和更衣室等设施,食堂布局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