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事在怀为极乐,有长可取不虚生”

食品安全法(草案)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7-09-18 08:53:36 / 个人分类:法律法规

编者按:近年来,每逢人大开会,要求制订《食品安全法》的呼声都很高,据悉,最近,国务院法制办正在抓紧组织修订《食品卫生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送审稿)》的审查,商务部在研究修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其他相关部门也在加紧清理、修订涉及食品安全方面的部门规章。究竟是否将《食品卫生法》修改为《食品安全法》目前高层的意见并不统一。目前,在食品及食品原料、包装材料和容器、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方面,卫生部大大小小制定了90多个配套规章,而质检部门和农业部门也有各自的食品法规体系。工商部门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法律专家认为,如果按原有的法规体系监管食品卫生与安全,在许多方面存在空白,职能交叉情况较多,有必要制订《食品安全法》。最近还有消息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官员透露,《食品安全法》将有望在2006年出台实施。为了帮助大家了解有关情况,现将网上流传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予以编辑发布,供同行参考。因本资料来源于网络,其真实性无从得知。食品伙伴个性空间0@*Z5v Eh3zb
食品安全法(草案)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i&y7V{y y9O+v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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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法的立法目的)为保证食品安全,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防止食源性疾病,保障公众健康,促进食品产业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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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法的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都应当遵守本法。本法适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和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种植业、养殖业等初级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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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食品监管体制)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初级食用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食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食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餐饮业和食堂等食品消费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全国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食品伙伴个性空间&m2{"ML.M/R4S7l.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初级食用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和食堂等食品消费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食品伙伴个性空间&[+bVj}@1h
国务院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职权调整部门的食品监督管理职责,可以指定一个部门承担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食品伙伴个性空间?y!T#},W6S
第四条(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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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规划)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改善卫生环境和饮用水卫生条件建设和改造食品供应设施,加强食品监督管理,改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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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国家开展以对人体健康危害的风险评估为基础的食品卫生安全和质量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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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食品安全教育)公民都有接受食品安全知识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学校、农村和社区基层组织等单位,应当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普及工作,增强公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促进公民采用科学、合理、健康的饮食方式。食品伙伴个性空间.Q,\)IMqv.PK
第八条(食品安全和质量的科技促进)国家鼓励和支持食品安全和质量的科学技术研究以及食品生产经营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提高食品安全和质量水平。食品伙伴个性空间0|e fOwQU,d"\B
第九条(行业协会)国家鼓励与食品有关的行业协会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朋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诉求,依法制定行业规则,实行行业自律。食品伙伴个性空间r4|!D7h(VnKc1h
第二章食品的一般要求食品伙伴个性空间*M_:s$u6j
第十条(食品的通用要求)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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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食品应当符合标准)食品应当符合标准。有食品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食品国家标准;没有食品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食品地方标准;没有食品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申明执行的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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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食品禁止加药)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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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饮用水的要求)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国家标准。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食品伙伴个性空间4{d9v"LCP
第十四条(部分特殊食品的许可)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和在我国首次研制、发现或者从国外引进的食品,应当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对该食品进行安全性审查,经确认符合食品安全性要求的发给批准文号,食品生产企业可以生产。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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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可以生产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申请生产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对该申请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国家标准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产品生产批准文号。食品伙伴个性空间.B9GV$I;CR_y |V fu'e
第十五条(食品添加剂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经营和使用已经变质、受到污染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VI`3_2U
第十六条(食品用相关产品的规定)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食品标准要求。供反复使用的食品容器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应当便于清洗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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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食品标识的规定)预包装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应当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标明如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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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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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或者配方;食品伙伴个性空间`vrJ$]s)O wG_
(
)厂名、厂址、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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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或者保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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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所符合的标准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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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禁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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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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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标明的事项,转基因食品、辐照食品,应当在包装、标识的显著位置作明确标示。进口食品,应当标明国内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说明书,不得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宣传内容。食品包装、标识必须清晰、易懂。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和中文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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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食品广告的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中容,不得利用国家机关、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不得有涉及治疗功能的宣传。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w1pT1z ](x1M9m6t/h
第十九条(食品进口的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进口前款所列产品,由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进口。海关凭检验合格证书放行。进口第一款所列产品,尚无国家标准的,进口机构应当提供输出国(地区)的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经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认可的组织出具的安全评价资料,经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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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国外食品机构登记制度)向我国出口食品的国外机构,应当向国务院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备案。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vV#}@GcY
第三章食品的标准食品伙伴个性空间u[%[`fL$^-O
第二十一条(食品国家标准的发布单位)食品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食品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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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食品标准的含义)食品标准,是指为保证食品卫生安全、营养,保障人体健康,对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相关因素所作的技术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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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食品标准涉及的范围)食品标准包括:食品伙伴个性空间ov.DoV hp4?9{Cc:Z
(
)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与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与设备、清洗食品与食品用工具的洗涤剂、消毒剂等食品相关产品中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污染物质和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有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A7Mku,W-Y2F1V
(
)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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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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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食品营养标签以及其他涉及食品卫生安全与营养的标识、说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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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操作过程中的卫生技术规范;食品伙伴个性空间B:Ih[F b Z]F
(
)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包括采样原则、检验程序、实验室质量控制、评价方法等;食品伙伴个性空间%k7GJE`]-{4F!`H7E
(
)其他需要制定食品标准的事项。食品伙伴个性空间?9?\1F t%R?-k
第二十四条食物中毒、食源性疾患诊断标准及其处理原则,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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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制定食品标准的机构)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设立食品标准专家委员会。食品标准专家委员会由食品卫生、毒理学、营养学、食品科学、农业种植和养殖、检验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国家标准的立项、标准文本的技术审查.咨询等工作,食品伙伴个性空间F/Skg$t-S
第二十六条(制定标准的程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制定、修订食品国家标准的建议;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在l5日内进行初审,经审查认为应当予以立项的,应当及时提出立项建议并在3个月内组织食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对立项建议进行审查。经审查决定立项的,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在决定立项之日起1个月内组织专家或者委托有关部门、机构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食品标准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制定、修订的标准进行技术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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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制定标准的原则要求)制定食品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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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食品标准的公布)经食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审查通过的食品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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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食品标准的实施效果评价)食品国家标准实施后,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标准实施效果的跟踪评价工作,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予以修订。食品伙伴个性空间4t({{0] M'A
第三十条(地方标准的制定)没有国家标准的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专家,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制定地方标准,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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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发挥相关组织的作用)制定食品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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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食品的生产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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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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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所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卫生安全承担责任。食品伙伴个性空间l?!M;g)J8Sqr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通用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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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食品伙伴个性空间6L];v/c&pFGk
(
)应当有与所生产经营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食品伙伴个性空间W D5C0~N8o#r!A6I
(
)食品生产者,餐饮经营者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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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餐饮经营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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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经营的餐具、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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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销售中盛放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专用,并定期清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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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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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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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餐饮经营的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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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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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禁止上市的食品)禁止上市销售下列食品:食品伙伴个性空间S:G0o%~{9m6k^
(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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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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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有致病性寄生虫,或者微生物、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伙伴个性空间JX(j9w$U C~&x?
(
)未经兽医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食品伙伴个性空间'A7q1O&A;XYEp
(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食品伙伴个性空间5qx#J7Nt J d8Z
(
)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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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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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和卫生安全的;食品伙伴个性空间6l(E|@Kl|(uZ
(
)超过保存期限或者保质期的;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U2J%] C
(
)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食品伙伴个性空间(I K4}0\v;E HW
(
十一)不按照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农药、兽药残留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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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鼓励并推进实施现代质量控制与保证体系)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现代质量控制与保证体系,提高食品卫生安全水平。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国家标准中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良好生产规范(CM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等质量控制与保证体系,经依法认可的机构认证的,由有关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可以在其生产销售的食品包装上标示专门的标志,有关的食品卫生安全主管部门可以免除对该种食品的计划性抽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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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食品从业人员健康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管理制度。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的传染病或者其他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食品伙伴个性空间k2E#Z C8f+]"Pm
第三十七条(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考核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人代表和质量安全主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法律、法规知识;食品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常识。食品伙伴个性空间/Hr-jta0r
第三十八条(消费者咨询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食品的安全、质量和食用、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及时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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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食品所存在的安全和质量问题提出的投诉,及时作出调查处理,并答复消费者。食品伙伴个性空间(Q(x2@-} e
第四十条(食品生产经营的卫生条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卫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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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卫生环境、卫生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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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健全的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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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未患有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的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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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具备与所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相适应的食品卫生安全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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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卫生条件的最低要求)食品摊贩、加工食品的个体工商户、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卫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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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具、饮具、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洗净、消毒;食品伙伴个性空间qsW*} R%Q+U+bri
(
)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蟑螂的措施;食品伙伴个性空间[t+MfM{tS F6Y
(
)从业人员未患有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的传染病或者其他疾病;食品伙伴个性空间O2I D-f6L Z/}/T1z#nl}
(
)从业人员具备与所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相适应的食品卫生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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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摊贩、加工食品的个体工商户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oH ~yj(iE.]
第二节食品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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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食品生产许可制度)开办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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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条件)具备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卫生条件的企业,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接到申请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食品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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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方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主管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食品伙伴个性空间1h!_&kv*iaJ1Qy}g]
(
)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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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与其所生产的食品相适应的人员、厂房、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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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符合食品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要求的工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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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保证食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生产预包装食品的,还应当具有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专职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具备本条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食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接到申请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生产范围。未依照本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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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企业改建、扩建生产车间或者仓储设施,可能影响食品卫生安全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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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生产、购销记录与进货查验制度)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购进检查验收记录,注明原料的名称、规格、批号、生产者、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等内容;验明原料的质量状况;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原料,不得购进,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产品销售记录应当注明产品的名称、规格、批号、购货单位、销货数量、销货日期等内容。食品伙伴个性空间1`}(d5ox3C}sV(Ki
第四十七条(产品质量保证制度)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厂产品质量进行检查验收,不符合食品标准以及产品标识所标明的内容的,不得出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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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食品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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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食品卫生许可和营业执照制度)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食品,但是,零售预包装食品的,只须在营业执照上注明。餐饮经营者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食品伙伴个性空间2r(P} o8g{N0F9_
第四十九条(零售预包装食品的条件)零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申领工商营业执照,除具备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卫生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与其所销售的食品相适应的人员、经营场所、设施以及保证食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符合前述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工商营业执照。接到申请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营业执照,并注明零售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食品伙伴个性空间(t^*BH6^'n-f/^ [!cn
第五十条(经营非包装食品和开办连锁经营企业和批发企业的条件)具备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卫生条件的食品经营者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接到申请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应当标明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申请经营非包装食品的,除符合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符合食品经营过程质量控制要求的操作规范。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申请开办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和食品批发企业,除分别符合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和前述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人员。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FO9T2v8Vpv
第五十一条食品经营企业改建、扩建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可能影响食品卫生安全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核准。食品伙伴个性空间deq(e_1FL
第五十二条(餐饮经营的条件)餐饮经营者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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