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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食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7-09-22 17:16:41 / 个人分类:审证

上海市生食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9yR9Y)XTU0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食品伙伴个性空间7aS A$t%xbq
  为了加强本市生食水产品的卫生管理,预防食物中毒,防止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D.Ra#s
  第二条(适用范围)
#qm \y M7p2T3m,[0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食水产品的生产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食品伙伴个性空间4a@thi
  第三条(定义)食品伙伴个性空间"y%b,j.lY8y5Qm
  本办法所称的生食水产品,是指经过清洗、整理、腌制或醉制等加工工艺,但不经烧熟煮透即供食用的贝壳类、甲壳类等水产品。
!K5d"|Dx$?9rIR0  第四条(管理部门)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wTtBs0U NU]%@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生食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食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食品伙伴个性空间uBDCkT@#M?
  第五条(卫生要求)
y'aC*|/yBD0  生食水产品的生产经营,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6v5p!J/?%d?D0  第六条(禁止生产销售的品种)食品伙伴个性空间{2mpPS7v1X4J
  在本市禁止生产、销售下列生食水产品:食品伙伴个性空间nG&s2wp3O1~ e ?B
  (一)毛蚶、泥蚶、魁蚶等蚶类;
+VvR9qv"cP S)T7?0  (二)炝虾;食品伙伴个性空间9D {gN0F4n;^
  (三)因防病等需要,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其他生食水产品。食品伙伴个性空间b,gz.Uj"S8V
  第七条(季节性禁止生产销售的品种)
2|j$L!j\3s+]:l)J0  本市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禁止生产经营下列生食水产品:
W5PG"?,bn8QJ;V0  (一)醉虾、醉蟹、醉螃蜞、咸蟹;食品伙伴个性空间2H,VHV h1Sjf
  (二)醉泥螺,但取得《上海市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特种卫生许可证》)生产的除外;
K2UA.bH,p5l l0  (三)因防病等需要,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其他生食水产品。
h6x1yL6H3a3{s0  第八条(许可证制度)食品伙伴个性空间/FS%Y]@&f
  在本市生产生食水产品的,应当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特种卫生许可证》。
V Bd/H"w+?g0  未取得《特种卫生许可证》的,不得生产生食水产品。
7S5Z2`P+Rbk)u"kWc0  第九条(外埠沪销登记注册)
3TqV8`)W ZN7A0  外埠生食水产品生产者在本市经营其自产的生食水产品的,应当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沪销外埠食品登记注册批件》。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H `O.sV DJ
  第十条(进货验证)
]il Sdk0  经营生食水产品的,进货时应当查验生食水产品生产者是否具有《特种卫生许可证》或者《沪销外埠食品登记注册批件》以及产品检验合格证。食品伙伴个性空间kLK_O ^j3m
  经营者不得经营无《特种卫生许可证》或者《沪销外埠食品登记注册批件》生产者生产的生食水产品。
6p)B3p7G4Mg/b0  第十一条(查禁蚶类水产品的特别规定)
7O.c4qT#OH/a2_^0  禁止单位和个人将蚶类水产品运入本市。食品伙伴个性空间*Y#a/Frb,pJ:Y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级工商、公安、卫生、环卫、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查禁蚶类水产品。食品伙伴个性空间l+t6|;w f^_-L2Z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食品伙伴个性空间,IVNS"pi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生食水产品,并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该生食水产品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9pNz ~ AS0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金额最低不少于1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食品伙伴个性空间hes;I%tD"O"?+eQl"LR;P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金额最低不少于1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y i/zp?0jr0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特种卫生许可证》或者《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伙伴个性空间1t(R*i#G+e ow(wk$Z
  第十三条(处罚程序和罚没款处理)食品伙伴个性空间$lFwh]P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财物,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食品伙伴个性空间'xv H,U t4U#L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w `$d)pp3H#l0  第十四条(复议和诉讼)
7d9z@qYgw0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食品伙伴个性空间r%LAmzln+t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pz.u i&Py0  第十五条(妨碍职务的处理)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L,t&[^_jE"`1c
  拒绝、阻碍食品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Qo3il?0  第十六条(对执法人员的要求)
b(lM)}0k0  食品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食品伙伴个性空间)NF$bOM.l H/q
  第十七条(应用解释部门)
.{X#jp/D+xZ0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Ha9hf0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E5t^+XV0  本办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食品伙伴个性空间(]&J}[GY']1A/n
  【名称】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生食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
[UW)|S#E0  【题注】199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发布食品伙伴个性空间]-O(gy'hh't,FJ
  【章名】全文
PX,w6o#D*B0  一、第一条修改为:
K Z/Q5aN,O:E1JE@C0  为了加强本市生食水产品的卫生管理,预防食物中毒,防止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食品伙伴个性空间g~n_bc Ue
  二、第二条修改为:食品伙伴个性空间*BeN mg7P+R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食水产品的生产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J?&Yq$}5] K%k0  三、第四条修改为:
2s cr[s0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生食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食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UY.F2k0  四、第五条修改为:
iH mr&Q']2O0  生食水产品的生产经营,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Bb!P(E-n0n0  五、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食品伙伴个性空间1q-f pUJi%{?4F
  因防病等需要,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其他生食水产品。
1mFi9JpAR-t6Ou0  六、第七条修改为:食品伙伴个性空间/m7\Tz(l;f
  本市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禁止生产经营下列生食水产品:食品伙伴个性空间A!W w%Q(N+Yh3F
  (一)醉虾、醉蟹、醉螃蜞、咸蟹;食品伙伴个性空间.E2^4@o;w+M8N3j'\
  (二)醉泥螺,但取得《上海市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特种卫生许可证》)生产的除外;食品伙伴个性空间$S0OY1os Xl
  (三)因防病等需要,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其他生食水产品。
U]%^l$vU0  七、第八条修改为: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l;z,P.ubL!\#r9G6b
  在本市生产生食水产品的,应当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特种卫生许可证》。食品伙伴个性空间V5E^'o W2i%yIO6x.I
  未取得《特种卫生许可证》的,不得生产生食水产品。
0} \}*n.P0  八、第九条修改为:食品伙伴个性空间Rn4\ WaY8M:f7p7j-y
  外埠生食水产品生产者在本市经营其自产的生食水产品的,应当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沪销外埠食品登记注册批件》。食品伙伴个性空间6WK n^4W%M
  九、第十条修改为:
![f"g(hsvI'd!f1B0  经营生食水产品的,进货时应当查验生食水产品生产者是否具有《特种卫生许可证》或者《沪销外埠食品登记注册批件》以及产品检验合格证。食品伙伴个性空间5\b| _$Q*j z
  经营者不得经营无《特种卫生许可证》或者《沪销外埠食品登记注册批件》生产者生产的生食水产品。食品伙伴个性空间N{ysN;H N4s
  十、第十二条修改为:
IM lX7L _ _ s0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生食水产品,并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该生食水产品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食品伙伴个性空间Iid#v}jd8g@p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金额最低不少于1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Z-vD{'`(u,h ?Z0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金额最低不少于1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Q.C8d$nOV0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特种卫生许可证》或者《食品卫生许可证》。
q7~ ~L"E?$Sg0  十一、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s!S?6w,EwK5C;c0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财物,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4b?u"g~0  十二、第十四条修改为:
,_0f _#q#cpx0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食品伙伴个性空间;q Oon H/yJ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食品伙伴个性空间:ei/B&}7@|J$K
  十三、第十七条修改为:
d2J9dgP!T0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食品伙伴个性空间sT ~l*rs)y
  本决定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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