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事在怀为极乐,有长可取不虚生”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检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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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7-09-22 17:37:45
/ 个人分类:药品法律法规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检查规定食品伙伴个性空间/E1U;t_"e2q9d!Zu
I f Iz6XXhN0食品伙伴个性空间6It5W*P;RvF第
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品监管局)、各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分局)统一、公正、合法、合理地行使药品、医疗器械行政检查职
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食品伙伴个性空间7VI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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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J9_:^Mn0第
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行政检查,是指市药品监管局或者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
规定对辖区内报经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的监督检查;对辖区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的监
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M&f$a(Ef8st0f4pi"J L0(一)对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食品伙伴个性空间6m[9g"ab0`
(二)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跟踪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