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草案)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7-09-18 08:53:36 / 个人分类:法律法规
编者按:近年来,每逢人大开会,要求制订《食品安全法》的呼声都很高,据悉,最近,国务院法制办正在抓紧组织修订《食品卫生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送审稿)》的审查,商务部在研究修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其他相关部门也在加紧清理、修订涉及食品安全方面的部门规章。究竟是否将《食品卫生法》修改为《食品安全法》目前高层的意见并不统一。目前,在食品及食品原料、包装材料和容器、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方面,卫生部大大小小制定了90多个配套规章,而质检部门和农业部门也有各自的食品法规体系。工商部门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法律专家认为,如果按原有的法规体系监管食品卫生与安全,在许多方面存在空白,职能交叉情况较多,有必要制订《食品安全法》。最近还有消息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官员透露,《食品安全法》将有望在2006年出台实施。为了帮助大家了解有关情况,现将网上流传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予以编辑发布,供同行参考。因本资料来源于网络,其真实性无从得知。食品伙伴个性空间ZS%e6~2[
食品安全法(草案)食品伙伴个性空间R0B*O[;g0l/Y:KS
第一章总则
xF:~!@{'T#^$|z*J/S-\W0第一条(本法的立法目的)为保证食品安全,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防止食源性疾病,保障公众健康,促进食品产业发展,制定本法。
'aRvz7e!_WL/i&fG0第二条(本法的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都应当遵守本法。本法适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和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种植业、养殖业等初级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食品伙伴个性空间hs0{:V%Oqa,m`
第三条(食品监管体制)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初级食用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食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食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餐饮业和食堂等食品消费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全国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
+q@r'~2Xd's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初级食用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和食堂等食品消费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Mr"H0j/X/O$j/z v:j
国务院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职权调整部门的食品监督管理职责,可以指定一个部门承担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食品伙伴个性空间:JE^4y%u/m
第四条(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t1c8r)|/N4}c.lU+|@8b0第五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规划)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改善卫生环境和饮用水卫生条件建设和改造食品供应设施,加强食品监督管理,改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状况。
y6HT.Y7^P5X"l3K0第六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国家开展以对人体健康危害的风险评估为基础的食品卫生安全和质量控制工作。
w6~'cw.~N%Y0第七条(食品安全教育)公民都有接受食品安全知识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学校、农村和社区基层组织等单位,应当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普及工作,增强公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促进公民采用科学、合理、健康的饮食方式。
(@2|3W6fh0第八条(食品安全和质量的科技促进)国家鼓励和支持食品安全和质量的科学技术研究以及食品生产经营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提高食品安全和质量水平。
'?r/G5UIBA0第九条(行业协会)国家鼓励与食品有关的行业协会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朋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诉求,依法制定行业规则,实行行业自律。
'G.K%X?/\_C0第二章食品的一般要求
,m._$TD:a"G}&D0第十条(食品的通用要求)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食品伙伴个性空间k+J+~\ N5n
第十一条(食品应当符合标准)食品应当符合标准。有食品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食品国家标准;没有食品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食品地方标准;没有食品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申明执行的企业标准。
7b?:~9l4Uv3a0第十二条(食品禁止加药)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食品伙伴个性空间,`G_p,pK
第十三条(饮用水的要求)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国家标准。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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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jD['O0第十四条(部分特殊食品的许可)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和在我国首次研制、发现或者从国外引进的食品,应当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对该食品进行安全性审查,经确认符合食品安全性要求的发给批准文号,食品生产企业可以生产。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食品伙伴个性空间o3@2j!D&g
食品生产企业可以生产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申请生产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对该申请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国家标准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产品生产批准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