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事在怀为极乐,有长可取不虚生”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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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7-09-18 09:09:37
/ 个人分类:法律法规
【颁布单位】 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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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CU0d$j*~'Y7C!] ^0【颁布日期】 19970315
%o`CT}*GH#do0/TpXE,J`'r0【实施日期】 19970315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ni1d.Y2X;T |ifknH0【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9号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8y8U0GU.FLjyUi _7z/sJ@0【章名】 全文
s%GVf7N7I0食品伙伴个性空间!ewNDog/xD第一条 为了规范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7k8}u6z'^J:P&A0-k0L1KXjU7H5E!z1`z0第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依照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遵守《行政处罚法》和卫生部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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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P第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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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守法。
eY g't c5y1a(k0MZwU?E"PN+R0第五条 在同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