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事在怀为极乐,有长可取不虚生”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7-09-18 09:09:37
/ 个人分类:法律法规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S)JB0W Ce$|R食品伙伴个性空间nH~w0AcIL【颁布日期】 19970315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k)mM)tC5\食品伙伴个性空间g%g:Fw)d(OD{;q【实施日期】 19970315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Lb)L;h{ ZiR*jI:BW食品伙伴个性空间(f8X/wb9Tx【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9号
1R{5q7`)f&T0食品伙伴个性空间+_
clY
s![R TEzo【章名】 全文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X!K\wx![e/}Yo*bo5AP0第一条 为了规范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jt"N&pV V9v,M| {a"D0食品伙伴个性空间R}NEo,O ke第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依照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遵守《行政处罚法》和卫生部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o}q Zl_3sI+tnMUk h8wH0第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c{&r7g4H`0K!Q.`+z
I
bb9Yo0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守法。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0M:a;`l{
ZZv,l:JCVm$\0第五条 在同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2]:E&DQ,et }w8l(z0SK~G3](c0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卫生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TpJW:L食品伙伴个性空间,t-zNMK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决定,不适用前款规定。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1HJ-W_6p*J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E)`qW;|8_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系指违反《食品卫生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
V3H p/P5YE;Jo0食品伙伴个性空间S,\G7M*o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认定违法所得时,应当包括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该批食品的营业收入。对于餐饮业,其违法所得以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该餐次的总营业收入计。
5t(_k+zV"iK@6L05bk-?)b+E5Jh-Ak0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其违法所得的,按照没有违法所得查处。
:d!A)e~u
@0食品伙伴个性空间itx-O6Yt.Nc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情节严重,包括下列情形:
{dOp6`O }o-]9u3H0.lSk&b&K/]&R{[0(一)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