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7-09-22 17:56:54 / 个人分类:审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食品伙伴个性空间8q-h|TJ
为加强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现将《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食品伙伴个性空间Ccq3_N IV
本规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3m0x6{O.YVK$k0二00三年三月十日
,WT0LN%}"v!Q2^,w0C0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食品伙伴个性空间']d"Hg*_-p)j5`
第一章 总 则
gX&x2X7\!F0第一条为加强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规范。
b?cZ5rV9E4C0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集贸市场。
:k'na0HlR/A!hd1B0第三条 集贸市场的举办者(以下简称市场举办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规定,承担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职责。
7g(`"sQ,zoZ0Z!B0市场内从事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进场经营者)应保证所生产、加工或经营食品的卫生安全,其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食品伙伴个性空间ci\m5hA*T&g:aa
第二章 集贸市场的卫生管理要求食品伙伴个性空间9Wk7V u+_:]'Tk#K
第四条 集贸市场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公告。卫生审查的主要内容有:食品伙伴个性空间,a:HZ'I1Te?N)Lc:v7] I
(一)集贸市场的选址、建筑、卫生设施和设备情况;食品伙伴个性空间#S/s`jM-_0G!A
(二)摊位布局情况;食品伙伴个性空间K:U1@XQ Vg
(三)集贸市场卫生管理机构和卫生管理员情况;食品伙伴个性空间1B4FlCf;l
(四)卫生检验设备和人员情况;食品伙伴个性空间k O*L_,V'g)p
(五)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情况;食品伙伴个性空间~8O L GdJ\'x*}2`0bE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食品伙伴个性空间e8F-[{S D9F?
第五条集贸市场的选址和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有影响食品卫生的污染源。
]R8?IYKd0第六条 集贸市场的建筑和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食品伙伴个性空间,K^i-wPD4D
(一)具备与食品卫生要求相适应的给排水设施;
3BU[h9L0?3P O0(二)采光和照明设施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需要;
J? ~J.s0(三)有防尘、防蝇、防鼠和垃圾收集设施;
~;c;J"u5U0(四)市场的地面应当平整结实、易于冲洗、排水通畅。食品伙伴个性空间$O'|sIq6YY
第七条 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区域的食品摊位设置要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并在不同区域作明显标示。摊位分区和分类的要求如下:食品伙伴个性空间:m&I5|Jf7eW
(一)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食品伙伴个性空间wvn9K5Dk4s;I H5h8{ if
(二)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食品伙伴个性空间a1|.O)ZH:G
(三)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食品伙伴个性空间/e]s FZ \4A
(四)经营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
3G8](cJWl:o0第八条 集贸市场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为集贸市场食品卫生责任人,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并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按照本规范第三章、第四章的要求,对进入集贸 市场的食品和集贸市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检查。食品卫生负责人和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
` IzQ8K,t!l0食品卫生管理员的数量应当与集贸市场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数量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