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事在怀为极乐,有长可取不虚生”
《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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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7-09-22 17:5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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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法监发〖2003〗56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通知
V6F'dB.Z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食品伙伴个性空间s3K(IhgHFm
为加强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现将《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k,SDg n&I$QU0 本规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jpGW3h2]T&N|| yC0 二00三年三月十日食品伙伴个性空间,Z Bc#H7v
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A0B:FN-s{ P"a0 第一章 总 则
M"o.cdI0T"`B0 第一条为加强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规范。食品伙伴个性空间5k q7G-V3`f5AB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集贸市场。
8[H/k#D]1k0 第三条 集贸市场的举办者(以下简称市场举办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规定,承担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职责。食品伙伴个性空间as0U[e8O'W Q,pVkQ
市场内从事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进场经营者)应保证所生产、加工或经营食品的卫生安全,其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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