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事在怀为极乐,有长可取不虚生”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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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7-10-08 12:00:26
/ 个人分类:法律法规
【索 取 号】 XC6.0 1 4 005—2006—0002
~/rJi)l |W8p{l0【信息名称】 规范性文件
5V%~}P3z%V:XV0【文件编号】 005—2006—0002
)TL*V1v7W m0【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食品伙伴个性空间3w0N0Ap#G
【载体类型】 纸质
Im7_U0o1\KY0【记录形式】 文本食品伙伴个性空间%L:~"J,hKfb
【发布机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食品伙伴个性空间9D9k3PjA#?5e
【发布时间】 2006-7-6 0:00:00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r@lZ rzj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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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 2006-7-6 0:00:00
}J [0F0flT]0【来 源】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uG9xR&gn0【内容描述】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DV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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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5a0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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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KR"e;P0第一条 (立法目的)食品伙伴个性空间;In7m7us0^_9c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缺陷食品对人体健康的损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6G]Lsovl~g0第二条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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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jmx0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管理范围内对进入市场或已向消费者销售的缺陷食品实施召回的管理活动。食品伙伴个性空间U2b@2Or2x(J!@7L;~
第三条 (缺陷食品召回定义)
3e$X1P*B1c0本规定所称的缺陷食品,是指不符合有关食品卫生规定和标准,或者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安全隐患的食品。
kk5S!^?'n`-e$o0本规定所称的缺陷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获悉食品存在缺陷时,以有效的方式及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其生产经营的缺陷食品,避免或者减少其所产生健康损害后果的行动。食品伙伴个性空间ym4Ye/i,^`g
本规定所称的缺陷食品召回,不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将已上市但不存在缺陷的食品进行撤回,或者将尚在其控制范围的缺陷食品进行撤回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