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事在怀为极乐,有长可取不虚生”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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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7-10-22 15: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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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食品伙伴个性空间y$U#d#L%p!x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食品伙伴个性空间'fu}!dgo${!V5Z
2007 年第 1 号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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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5@n0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0日商务部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H#D1e$['D$]]C m't\)@%W%JW1_y7Y0 部 长 薄熙来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n!h%cIb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九日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Y"g#a8|/@km5LekmFkOK ea0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U[IYQa4~\O]r)P$Y:RLe0食品伙伴个性空间't1xp4{-hx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加强食品流通的行业管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消费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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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6[ r%D&}0食品伙伴个性空间,SX!xs2Br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从事食品交易活动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包括集贸市场、超市、百货店、仓储式会员店、便利店、食杂店等)。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xB#ek:t$c&{5Rx~-_食品伙伴个性空间&r#@VL'Y;jdm6{$|&u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从事食品批发、零售、现场制作销售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2IB@f;A-u0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Xd^4N3g)gT:T*O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流通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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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6n_6G Q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
(]!P4Wo;L6fV!Bs0食品伙伴个性空间7gL;aM's'e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市场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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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0Q9s6p!VL 第五条 市场和经销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等国家
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食品的相关证照,其食品经营环境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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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0!~A`XS/s6w0p0X0 第六条 市场应当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zz)G^4lRE-Q&~h{ hv n$k0 第七条 市场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Yt&h6B"do!J食品伙伴个性空间@.H2Cbh^j!BK (一)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应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明确食品经营的安全责任。
*}9u/\%^X5W ^0食品伙伴个性空间jw5cn*C 鼓励市场与食品生产基地、食品加工厂“场地挂钩”、“场厂挂钩”,建立直供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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