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事在怀为极乐,有长可取不虚生”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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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7-10-29 08:3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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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K9r.d/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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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X9|*kAk&[M%r0 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食品伙伴个性空间Pp&G4s/c1L7n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GR.{ g&y)MZ0 第三条 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食品伙伴个性空间%L!jsYJdF8YU0O-@
第四条 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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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食品伙伴个性空间q\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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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食品伙伴个性空间,vdNC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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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2年复核1次。
#I-KuqDk0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i2ii&k(\$}&h3_0 第六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食品伙伴个性空间|OD,P&}1V+@
(一)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8gDeN&dt0 (二)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M4c8^'He(s ] b t0 (三)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食品伙伴个性空间R9Pt2HMv2C.d+_
(四)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食品伙伴个性空间0C`'E+m"e2|"f
(五)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a-Sk5V~^N.zs0 第七条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食品伙伴个性空间*[.VL#|"D
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食品伙伴个性空间0L5iz]hrm
第八条 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4e4p:x7_yZ0 第九条 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食品伙伴个性空间;?~%qW,{
化妆品新原料是指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
Q;d1tjh:p1S0 第十条 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食品伙伴个性空间&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