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7-10-29 08:40:47 / 个人分类:审证
上海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食品伙伴个性空间(jV.q7l9a9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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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食品伙伴个性空间2X b3N0c4[ Q
第二章 发证条件食品伙伴个性空间0j`1rjap D r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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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制定本办法。食品伙伴个性空间a:}q.r$K:` [J
第二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凡在本市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均应中请并领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能从事化妆品生产。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者不得从事化妆品的生产。食品伙伴个性空间OQ,j?BIh^V c
第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在本市辖区内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者在厂区外另设车间,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分别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p/z FT/q:E[ iu*}0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会市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各级卫生防疫站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许可证的审核工作。食品伙伴个性空间3k4h ]K0W8h)hk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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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e"z9u\8Je"GGv|0(一)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距厂区30米内不得有旱式厕所、粪站、垃圾堆场、牲畜棚以及其它有碍化妆品生产卫生的场所,不受工业污染源的影响。食品伙伴个性空间%Zku.r Q'N6T:yv'g(w!p
(二)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不透水、不吸潮、易冲洗的无毒防霉材料建造。生产加工车间应用浅色瓷砖或相当材料建成1.5米以上高度的墙裙,顶角、墙角和地角呈弧形,内窗台呈45度斜坡式或采用无窗台结构,地面应有l一2%的坡度和良好的排水系统。
cd%ty#i1a*O0(三)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以及防蝇、防尘、防鼠、通风、照明、工具和容器的洗刷消毒、盟洗、更衣、废弃物暂存容器等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配有足够的工具、盛器,并有明显的标志。
F#X9\xf0(四)具有充足的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产用水。
NYhqH5Im}3aa0(五)化妆品生产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培训,取得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生产人员必须配备与工种相适应的两套或两套以上统一的清洁工作衣、帽、鞋、口罩。
\+~WSdaQB0(六)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化妆品卫生的自身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化妆品卫生管理人员,制定并落实各项卫生制度“
7@4rRU ?}L?0(七)化妆品生产场地、化妆品用工具和容器必须与个人生活设施和用品严格分开。食品伙伴个性空间i? f2Gks
(八)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专用场所和经卫生监督机构认可的检验人员。
3H"z%g&u)~X,D!O0(九)生产化妆品的灌装间、陈化贮存间应具有空气消毒或净化装置,灌装间应设置缓冲道。食品伙伴个性空间g:N[)V:O
(十)直接与产品接触的设备、容器等,必须由无毒防腐蚀材料制成。
K1B ]pLv4z0第六条新建企业,其试产样品必须经市卫生防疫站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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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6O,Fc_0第七条申请化妆品生产的企业(简称申请企业)应向生产场地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经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交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并根据情况分别提供下列资料:食品伙伴个性空间@H.n3m2Xu5[.}(CG
(一)预防性卫生监督竣工验收等资料,生产场所的平面布局图、周围地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主要设备种设施。
9j*z.M#O`z5HI0(二)产品品种目录、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生产设备、产品包装等方面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