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事在怀为极乐,有长可取不虚生”
上海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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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7-10-29 08:4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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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食品伙伴个性空间(lGG9| kmi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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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食品伙伴个性空间/{Mm$AmK
第二章 发证条件食品伙伴个性空间RU }&S0H(f`Hl
第三章 发证程序
cVJT!s"p;D2X$W`2X9r0第四章 卫生许可证的管理食品伙伴个性空间0Ha+N1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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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食品伙伴个性空间+L9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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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_n`V JK0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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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ZY0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Gqls2l M:o0第二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凡在本市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均应中请并领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能从事化妆品生产。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者不得从事化妆品的生产。食品伙伴个性空间1jR!Y$S)_+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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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在本市辖区内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者在厂区外另设车间,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分别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食品伙伴个性空间:NR&^JF_ @p5o#W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会市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各级卫生防疫站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许可证的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