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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7-10-29 08:40:47 / 个人分类:审证

上海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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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D.Vk(AHh4E(k)J"J$A

第二章 发证条件食品伙伴个性空间sJ"H __#t7r

第三章 发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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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卫生许可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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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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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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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制定本办法。食品伙伴个性空间4X5fOjN9AkIL

第二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凡在本市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均应中请并领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能从事化妆品生产。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者不得从事化妆品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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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在本市辖区内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者在厂区外另设车间,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分别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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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会市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各级卫生防疫站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许可证的审核工作。食品伙伴个性空间fnf9h+oK.`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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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发证条件食品伙伴个性空间'?*yl4U9?,k~0bWRb _r

第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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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距厂区30米内不得有旱式厕所、粪站、垃圾堆场、牲畜棚以及其它有碍化妆品生产卫生的场所,不受工业污染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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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不透水、不吸潮、易冲洗的无毒防霉材料建造。生产加工车间应用浅色瓷砖或相当材料建成1.5米以上高度的墙裙,顶角、墙角和地角呈弧形,内窗台呈45度斜坡式或采用无窗台结构,地面应有l一2%的坡度和良好的排水系统。食品伙伴个性空间$_i,M,w*b L A^'J

(三)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以及防蝇、防尘、防鼠、通风、照明、工具和容器的洗刷消毒、盟洗、更衣、废弃物暂存容器等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配有足够的工具、盛器,并有明显的标志。食品伙伴个性空间4w2J#P3DH$ooHy8Y

(四)具有充足的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产用水。食品伙伴个性空间+Is/\PJ7N!^ ^U

(五)化妆品生产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培训,取得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生产人员必须配备与工种相适应的两套或两套以上统一的清洁工作衣、帽、鞋、口罩。食品伙伴个性空间n.c6K0je#Fp E

(六)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化妆品卫生的自身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化妆品卫生管理人员,制定并落实各项卫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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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化妆品生产场地、化妆品用工具和容器必须与个人生活设施和用品严格分开。食品伙伴个性空间rP%D"l3k8]p)\k

(八)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专用场所和经卫生监督机构认可的检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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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生产化妆品的灌装间、陈化贮存间应具有空气消毒或净化装置,灌装间应设置缓冲道。食品伙伴个性空间rM+i q E~W$I

(十)直接与产品接触的设备、容器等,必须由无毒防腐蚀材料制成。食品伙伴个性空间%|EXP]%Q\

第六条新建企业,其试产样品必须经市卫生防疫站检验合格。食品伙伴个性空间y$t$H}S7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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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发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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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申请化妆品生产的企业(简称申请企业)应向生产场地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经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交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并根据情况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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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防性卫生监督竣工验收等资料,生产场所的平面布局图、周围地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主要设备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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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品种目录、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生产设备、产品包装等方面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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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或其设计)。食品伙伴个性空间FVc,]&p3Y5{&C

(四)产品卫生质量标准、试产样品卫生检验结果。食品伙伴个性空间5D&Z(at-FE~3[rH

(五)化妆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和卫生培训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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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自身卫生管理组织、制度等资料。食品伙伴个性空间3MR7h'Y/f#R]

第八条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后,应根据规定对有关资料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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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送资料不全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书面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报(a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逾期不补报的,视作撤回申请。食品伙伴个性空间D2Qu } k+D(h|5{r

第九条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卫生监督员对申请企业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并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书及有关材料报市卫生防疫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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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卫生防疫站收到初审意见书及有关材料后,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现场或书面审核,并在30日内作出是否发给卫生许可证的复审意见书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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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复审意见书后14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发给卫生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企业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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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地址、产品种类等,须持上级主管部门证明,经变更的营业执照、原卫生许可证到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新让。发证机关根据其变更内容进行审查,合格者换发新的卫生许可证,不合格的给予书面答复。食品伙伴个性空间ut!mO{ |]'g P

第四章 卫生许可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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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明显处,亮证生产,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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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加贴有效凭证。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或复核期)满前三个月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中办复核、换证。复核、换证的要求、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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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跨省、市联营企业生产的产品,标签上必须注明生产企业所在地卫生许可证编号。食品伙伴个性空间,H4k0N O0ce3yj7T

持有卫生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借厂名和卫生许可证。食品伙伴个性空间3K(pHG7dvO(X X3U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的,发证部门可注销其卫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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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逾期不申请复核或换证的,食品伙伴个性空间j+K"n3Jz'T Z

(二)复核或换证时不符合卫生要求,整改后仍未改正的;食品伙伴个性空间3G7I L~%Q#[ _#Z;Q

(三)自行歇业或连续六个月以上不生产的;食品伙伴个性空间e2D%y+}-A(HT

(四)企业破产的;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M0bl lcTs

(五)被工商行政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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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其它原因不能确保化妆品卫生质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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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被注销卫生许可证三个月或被吊销卫生许可证六个月后,方能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食品伙伴个性空间6@^QTV%\ @

第十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按卫生许可证规定的产品种类生产,不得擅自超出核准的品种,不得擅自变更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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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卫生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在发现遗失、损坏7日内持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向卫生行政部门具函说明,并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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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对无卫生计可证或被注销、吊销卫生许可证仍继续生产化妆品的,出借厂名利卫生许可证及擅自变更产品种类,品种的企业,按《条例》及《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o0ga VN pm+l6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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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食品伙伴个性空间;Ti!~ @`1^

第十九条卫生许可证及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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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巾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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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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