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事在怀为极乐,有长可取不虚生”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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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7-10-30 15: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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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Q4HS#\t0(2007年版)食品伙伴个性空间L&I ^G%jK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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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保障化妆品卫生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食品伙伴个性空间-k|6CY!ovh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设施和设备、原料和包装材料、生产过程、成品贮存和出入库、卫生管理及人员等的卫生要求。食品伙伴个性空间[T!ko&TL([D
第三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应遵守本规范。
@+H1e|rW0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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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dyIN%V'W0第二章 选址、设施和设备的卫生要求食品伙伴个性空间,p:@3E,d@${
第五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于环境卫生整洁的区域,周围30米内不得有可能对产品安全性造成影响的污染源;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车间,应与居民区之间有不少于3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
*wn TCH0第六条 生产厂房和设施的设计和构造应最大限度保证对产品的保护;便于进行有效清洁和维护;保证产品、原料和包装材料的转移不致产生混淆。食品伙伴个性空间:M]:izQt
第七条 厂区规划应符合卫生要求,生产区、非生产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连续性且不得有交叉污染。
bEaN8lT0第八条 生产厂房的建筑结构宜选择钢筋混凝土或钢架结构等,以具备适当的灵活性;不宜选择易漏水、积水、长霉的建筑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