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事在怀为极乐,有长可取不虚生”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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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7-10-30 15: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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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食品伙伴个性空间BK0W4{s*T!Ha
(2007年版)食品伙伴个性空间4eU)Y5K*yRc
第一章 总 则食品伙伴个性空间#S^@;A;O H:t0YS
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保障化妆品卫生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qz(\;w h*F4p\ r]0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设施和设备、原料和包装材料、生产过程、成品贮存和出入库、卫生管理及人员等的卫生要求。食品伙伴个性空间;E{cL:rK.W`(x
第三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应遵守本规范。食品伙伴个性空间DN/BAC1j0~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食品伙伴个性空间X6ej.K"rs[
第二章 选址、设施和设备的卫生要求食品伙伴个性空间RV cUso
第五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于环境卫生整洁的区域,周围30米内不得有可能对产品安全性造成影响的污染源;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车间,应与居民区之间有不少于3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
6mUj)PE0第六条 生产厂房和设施的设计和构造应最大限度保证对产品的保护;便于进行有效清洁和维护;保证产品、原料和包装材料的转移不致产生混淆。
{"{T6Gl8J+{0第七条 厂区规划应符合卫生要求,生产区、非生产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连续性且不得有交叉污染。食品伙伴个性空间9RdH1f.R#I'F
第八条 生产厂房的建筑结构宜选择钢筋混凝土或钢架结构等,以具备适当的灵活性;不宜选择易漏水、积水、长霉的建筑结构。
S8k dVm+J0lp6H*Dzs0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工艺、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仓储、检验、辅助设施等使用场地。根据产品及其生产工艺的特点和要求,设置一条或多条生产车间作业线,每条生产车间作业线的制作、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仓库总面积应与企业的生产能力和规模相适应。
4R8a,C*U-M!w8{0单纯分装的生产车间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
9RQ8_ygG6Nv0第十条 生产车间布局应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应当根据实际生产需要设置更衣室、缓冲区,原料预进间、称量间,制作间,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包装间,容器清洁消毒间、干燥间、储存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检验室,留样室等各功能间(区)不得少于10平方米。食品伙伴个性空间?g$]#L0f:E3N*D5f6r
生产工艺流程应做到上下衔接,人流、物流分开,避免交叉。原料及包装材料、产品和人员的流动路线应当明确划定。食品伙伴个性空间5qm G \+m
第十一条 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或者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应使用单独生产车间和专用生产设备,落实相应卫生、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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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Qp0产生粉尘的生产车间应有除尘和粉尘回收设施。生产含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化妆品(如香水、指甲油等)的车间,应配备相应防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