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事在怀为极乐,有长可取不虚生”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7-10-30 15:30:11
/ 个人分类:审证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jOhpc.a*eD9l-~0(2007年版)
,pV@
GnH-}J0第一章 总 则食品伙伴个性空间'Mk"e$W/YN D
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保障化妆品卫生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VV[P%?Xq0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设施和设备、原料和包装材料、生产过程、成品贮存和出入库、卫生管理及人员等的卫生要求。食品伙伴个性空间Twu6V3@T;d
第三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应遵守本规范。
T~rE^f0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Fq;L/f-uL0第二章 选址、设施和设备的卫生要求
c(f~([:N)DZb0第五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于环境卫生整洁的区域,周围30米内不得有可能对产品安全性造成影响的污染源;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车间,应与居民区之间有不少于3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食品伙伴个性空间h"K1b-Y;d,TR
第六条 生产厂房和设施的设计和构造应最大限度保证对产品的保护;便于进行有效清洁和维护;保证产品、原料和包装材料的转移不致产生混淆。
2u9ea
M:{p;Rau0第七条 厂区规划应符合卫生要求,生产区、非生产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连续性且不得有交叉污染。
,Z(w7o)q
b0第八条 生产厂房的建筑结构宜选择钢筋混凝土或钢架结构等,以具备适当的灵活性;不宜选择易漏水、积水、长霉的建筑结构。食品伙伴个性空间G,k7}![}#}2N:p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工艺、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仓储、检验、辅助设施等使用场地。根据产品及其生产工艺的特点和要求,设置一条或多条生产车间作业线,每条生产车间作业线的制作、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仓库总面积应与企业的生产能力和规模相适应。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Xty A!]_K5v
单纯分装的生产车间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
:k"_c5dpZ6G0第十条 生产车间布局应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应当根据实际生产需要设置更衣室、缓冲区,原料预进间、称量间,制作间,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包装间,容器清洁消毒间、干燥间、储存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检验室,留样室等各功能间(区)不得少于10平方米。食品伙伴个性空间lFc#F2o5|{N
生产工艺流程应做到上下衔接,人流、物流分开,避免交叉。原料及包装材料、产品和人员的流动路线应当明确划定。
0Q5vj'z&Pb*d'k0第十一条 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或者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应使用单独生产车间和专用生产设备,落实相应卫生、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e-t#rzpj5TW{Fz5j0产生粉尘的生产车间应有除尘和粉尘回收设施。生产含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化妆品(如香水、指甲油等)的车间,应配备相应防爆设施。
hT|cXg0第十二条 动力、供暖、空气净化及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物和设施应不影响生产车间卫生。
+D8G&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