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事在怀为极乐,有长可取不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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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历届夏季奥运会

    2008-08-25 09:28:41

    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是要有一种精神的,
                            是要有一种能鼓舞人奋发进取的精神!
    历届夏季奥运会举办城市一览
    举办时间  届次      举办国      城市
    1896年     1        希腊        雅典
    1900年     2        法国        巴黎
    1904年     3        美国        圣路易斯
    1908年     4        英国        伦敦
    1912年     5        瑞典        斯德哥尔摩
    1920年     7        比利时      安特卫普
    1924年     8        法国        巴黎
    1928年     9        荷兰        阿姆斯特丹
    1932年     10       美国        洛杉矶
    1936年     11       德国        柏林
    1948年     14       英国        伦敦
    1952年     15       芬兰        赫尔辛基
    1956年     16       澳大利亚    墨尔本
    1960年     17       意大利      罗马
    1964年     18       日本        东京
    1968年     19       墨西哥      墨西哥城
    1972年     20       德国        慕尼黑
    1976年     21       加拿大      蒙特利尔
    1980年     22       前苏联      莫斯科
    1984年     23       美国        洛杉矶
    1988年     24       韩国        汉城
    1992年     25       西班牙      巴塞罗那
    1996年     26       美国        亚特兰大
    2000年     27       澳大利亚    悉尼
    2004年     28       希腊        雅典
    2008年     29       中国        北京
    2012年     30       英国        伦敦 


    历届奥运会体育图标
    奥运会体育图标是奥运会基础形象元素之一,广泛应用于奥运会道路指示系统、 场馆内外的标示和装饰、赛时运动员和观众参赛和观赛指南等。同时还将应用于奥运会电视转播、广告宣传、市场开发等领域,丰富人们的奥运会体验。奥运会体育图标是构成一届奥运会景观的重要基础形象元素,它不仅具有很强的功能性,也是传达奥运会举办理念和主办国文化的重要载体。 



















     


                    

  • 历届奥运会门票

    2008-08-25 09:25:43


    1896年第一届奥运会门票

    1900年第二届奥运会门票

    1904年第三届奥运会门票

    1908年第四届奥运会门票

    1912年第五届奥运会门票(背面)

    1912年第五届奥运会门票(正面)

    1920年第七届奥运会门票

    1924年第八届奥运会门票

    1928年第九届奥运门票

    1932年第十届奥运会门票(1)

    1932年第十届奥运会门票(2)

    1936年第十一届奥运会门票

    1948年第十四届奥运会门票(1)

    1948年第十四届奥运会门票(2)

    1952年第十五届奥运会门票

    1956年第十六届奥运会门票(1)

    1956年第十六届奥运会门票(2)

    1960年第十七届奥运会门票(1)

    1960年第十七届奥运会门票(2)

    1964年第十八届奥运会门票(1)

    1964年第十八届奥运会门票(2)

    1968年第十九届奥运会门票(1)

    1968年第十九届奥运会门票(2)

    1972年第二十届奥运会门票

    1976年第二十一届奥运会门票(1)

    1976年第二十一届奥运会门票(2)

    1980年第二十二届奥运会门票(1)

    1980年第二十二届奥运会门票(2)

    1984年第二十三届奥运会门票

    1988年第二十四届奥运会门票(1)

    1988年第二十四届奥运会门票(2)

    1992年第二十五届奥运会门票(1)

    1992年第二十五届奥运会门票(2)

    1996年第二十六届奥运会开幕式门票

    1996年第二十六届奥运会门票

    2000年第二十七届奥运会门票(1)

    2000年第二十七届奥运会门票(2)

    2000年第二十七届奥运会门票(3)

    2004年第二十七届奥运会门票(1)

    2004年第二十七届奥运会门票(2)

    2004年第二十七届奥运会门票(3)

    2004年第二十七届奥运会门票(4)
  • 《恶之花》[转]

    2008-08-19 08:21:58










        初初看到斯璐的这些片片时,直觉一股从冰气中散发出的惊艳扑面而来。眼前浮现出波德莱尔《恶之花》里的一首诗《凉台》,节选其中几句:

    在凉台上,沉浸玫瑰色烟雾中
    你的胸脯是多么温,心灵多么柔,
    我们曾低诉那样隽永的话语。

    炽热黯光里的夕阳绚烂无比;
    空间无比深沉,心灵无比健壮,
    俯身向你,你,令我心倾的天仙,
    我自觉闻嗅到你赤血的芳香,
    炽热黯光里的夕阳绚烂无比。

    夜色逐渐变浓,凝成一道厚墙
    黑黯里我的眼光寻索着你的双眸
    ………………
    (节选)

  • 猫猫狗狗的拟人表情【超级可爱】

    2008-07-28 14:39:52

       























  • 天珠

    2008-07-28 13:59:29

    天珠又称“天眼珠”,主要产地在西藏、藏东、不丹、锡金、拉答克等喜马拉雅山域,是一种稀有宝石。天珠为九眼石页岩,含有玉质及玛瑙成份,为藏密七宝之一,史书记载为“九眼石天珠”。西藏人至今仍认为天珠是天降石。 天珠的藏语发音为“思怡”(DZI),为美好、威德、财富之意,而梵文是以“昧自尬”称呼天珠。 科学上的分析 天珠内部结构,具有天然宇宙强烈的磁场能量,其中镱元素的磁场相当的强烈,且全世界目前仅有西藏天珠有此一特殊元素磁场,因此配用天珠而产生的避邪、血症、防止中风、增强内气等之功效。天珠属于沉积岩之一种,组成颗粒为1 / 256公厘,主要由黏土固结而成的薄页片状岩石。天珠的色泽大约可分为黑色、白色、红色、咖啡色及绿色等颜色,页岩颜色因所含化学物质而不同,如含卷氧化铁者呈红色,含氢氧化铁者呈微黄色,含炭质则呈灰黑色。 天珠磁场为水晶的三倍,水晶磁波为4伏特,天珠则为13伏特。矿石的硬度越高,磁场越强,而天珠是半宝石,硬度为莫氏7至8.5,除南非钻石硬度为莫氏10外,当今地球上再也没有任何矿石的磁场强得过天珠。这也是唯独西藏的玛瑙才称为天珠,而巴西、波斯、苏联、印尼、台湾的玛瑙,并不能称为天珠的原因。不过任何矿石都有磁场,只是强弱有别。 天珠的历史 天珠的起源可追溯到公元前3000年至1500年之间,阿利安人的印度古国。当时的人们为求神佛庇佑,天珠因此被创造出来。当时人们以古老文献<吠陀经>中记载的咒术、图腾等符号图案造型(也就是现在天珠上的各种图案),画于石材上,进于达到提升精神(灵魂)意识的效益。依《吠陀经》记载:远古时因受地理环境及天然灾害的影响,求神助佑之心自然产生,“天珠”因而被创造出来。同时,渗进了各种药物治病,并用巫术咒语的图腾意念,符画于石材上,借以获得诸佛众神 的加持与护佑。 天珠用于敬奉佛菩萨之事迹具代表性的记载为唐太宗贞观十五年(公元六四一年)文成公主下嫁吐蕃赞普弃宗弄赞时,带了一尊从印度请来的佛像作为陪嫁,最后这尊佛像坐落西藏拉萨大昭寺的释迦殿内后,而这尊佛像即被西藏人民镶上了百余颗各式各样的天珠,包括三颗九眼天珠,及三眼天珠、二眼天珠、宝瓶天珠(或称永生瓶天珠)、虎纹天珠和其它带眼天珠。目前这尊佛像安奉于拉萨(Lhasa) 大昭寺的释迦殿内。 据史料记载,于圆和吐蕃之间的草原信道,是西藏与北方草原文化进行交流的重要途径,这条古道至少在公元前5世纪便已开通。悠久的历史,美丽神秘的传说,加之西藏人虔诚地收藏供养,世代相传,天珠便成为人们心中中珍贵的宝物了。
  • 绿松石

    2008-07-28 13:58:24

    绿松石又称土耳其玉,英文名为Turquoise,通常产于次生浅成矿床中,化学分子式为CuAl6(PO4)4(OH)8·5H2O,具有柔和的蜡状光泽,属三斜晶系。晶体形态呈致密的隐晶质集合体,有时呈皮壳状、结核状,单个晶体极为罕见。质地十分细腻,韧性相对较差。 绿松石因所含元素的不同,颜色有差异,多呈天蓝色、淡蓝色、绿蓝色、绿色、带绿的苍白色。含铜的氧化物时呈蓝色,含铁的氧化物时呈绿色,色彩是影响绿松石质量的重要因素。绿松石以天蓝色的瓷松,犹如上釉的瓷器为最优。如有不规则的铁线,则其品质就较差了。白色绿松石的价值较之蓝、绿色的要低。在块体中有铁质“黑线”的称为“铁线绿松石”,在国外则称“蓝缟松石”。 又名绿宝石,松石,因其色、形似碧绿的松果而得名,是世界上稀有的贵宝石品种之一,因其通过土耳其输入欧洲各国,故有“土耳其玉”之称,亦称“突厥玉”。 绿松石制品现已成为重要的收藏品,是一种次生矿物,由含铜、铝、磷的地下水在早期花岗岩石中淋滤而成,在近地表的矿脉中沉淀形成结核,被岩脉的基质所包裹。绿松石是最早用作饰物的矿物品种。 硬度为6,比重2.6~2.8,具有柔和的蜡状光泽。在块体中有铁质“黑线”的称为“铁线绿松石”,在国外则称“蓝缟松石”。我国以鄂西北所产最为著名,陕西、新疆、安徽、河南等地也出产。绿松石是我国古老的传统玉石之一,早在新石器时代,就与青玉、玛瑙等玉石一起用作装饰品。从新石器时代晚期的齐家文化和大汶口文化遗址到南北朝时代的墓葬中,均发现过绿松石装饰品。 作为饰物,人们喜爱绿松石的绿色和纹理。在古代人们把它与宗教、迷信联系在一起。我国西藏对绿松石格外崇敬,至今仍是神圣的装饰用品,用于宗教仪式。美国的印第安人认为绿松石是大海和蓝天的精灵,是神力的象征。多数文明古国都崇尚绿松石,如埃及、波斯、阿兹台克(墨西哥印第安人古国)等。绿松石因所含元素的不同,颜色有差异,含铜的氧化物时呈蓝色,含铁的氧化物时呈绿色,色彩是影响绿松石质量的重要因素。绿松石产地主要有美国的南部各州,伊朗的东北部,埃及的西奈半岛。中国、澳大利亚、智利、阿富汗、俄罗斯也出产少量的绿松石。
  • 琥珀、蜜蜡

    2008-07-28 13:57:04

    琥珀、蜜蜡从地质学上说是同一种东西,透明的叫琥珀,不透明的叫蜜蜡,所以真的蜜腊的功能与琥珀一样,密蜡戴久了因人体温的关系,琥珀酸减少会慢慢变成透明的琥珀。地质年代一般在四、五千万年之上。在中国传统中,蜜蜡要更珍贵一些,这和中国含蓄、内蕴的美学观念有关。 蜜蜡在藏传佛教较为受重视,用来做念珠和护身符,有强大的辟邪趋吉功效,黄色蜜蜡还可以催财旺财,同时也是珍贵的药材,主治筋骨疾病、安神、定惊、治疗咽喉痛和阳痿等。 传说西藏多蜜蜡,但西藏实际不产蜜蜡,原先只产在缅甸、印度、朝鲜等地。清定国教为密宗,皇帝从国外进口许多蜜蜡、珊瑚以供养西藏的喇嘛,所以,在西藏有这些东西流传。不过,旅游时千万不要从西藏买这些宝贝,大多是假的,真品价格炒得很高,或根本就不肯出手。因高僧喇嘛代代相传,是圣物,开过光,功效远在一般蜜蜡制品之上。商店里或古玩店的真品蜜腊一般按克卖,和黄金价格差不多,但品质不同,价格也很悬殊。 蜜腊的颜色如密,质感丝润,故名蜜腊,蜜腊与琥珀同为一宗,都是树脂埋在地底深层,经数千万年逐渐石化而成,都是大自然所赠与人类的神奇宝物,而蜜腊所演化的时间要大大久与琥珀,所谓千年琥珀万年蜜腊,古时候的达官贵人们说蜜腊为异宝,命能工巧匠制成首饰与吉祥物,随身佩带把玩,珍而藏之。 蜜腊大多数为黄褐色,而蜜腊在地壳的变动中,受地层压力及热力的影响,不同地层不同矿物质的渗入,形成不同的色系:红、绿、黄、蓝、黑、白、啡、紫。绿色蜜腊较为罕有,其色彩介乎翡翠与绿宝石之间,晶莹透亮,让人一见倾心,而紫色和绿色的蜜腊更是稀少珍贵,是有钱买不到的珍品,不论何种颜色的蜜腊,经人佩带把玩,都会绚烂温润,显出盈然古意,令人赏心悦目,爱不释手。蜜腊为佛教七宝之一,密宗,华严,法华等经典,都戴有以蜜腊来黄奉诸佛,以示心佛合一。清朝以密宗为国教,帝王祭祀地时皆佩朝珠以示谨慎,更大量搜购蜜腊转运西藏,制成念珠,以用供佛,由于长年累月供奉佛前,受到香油灯火的热力,而生产不同变化,有些发出红宝石一样的闪光;有些爆出晶亮的金星,璀璨瑰丽,实为难得。古代善男信女都说西藏蜜腊念珠因长时间在佛前受经,蕴藏着一种神奇力量;另一说蜜腊的磁场很强,因此随身佩带可避邪护身、安神、定惊、保平安,并有去风湿,聚财之功效。
  • 西藏归来

    2008-07-28 10:58:28

    在上海第三波热浪来袭之际,携孩子走了一趟西宁-拉萨九日游,这趟避暑之旅,可谓天时、地理、人和全占全。

    一、天时,两地这个时期的气候最好,气温在10-25度,雨水充沛。到处可见盛开的油菜花。

    二、地理,山峰众多,海拔在4000米以上的山峰,就可见到积雪和冰川。在可可西里无人区会遇见藏羚羊、藏毛驴,天鹅等。

    三、人和,今年进藏游客不足十万,而去年高达四百万,据说去年布达拉宫的一张门票最高时炒到3600元,而今年只要100元,且不需排队。

    所以说,有空的话,应该去一趟。

  • 上海中式茶馆地图

    2008-06-30 12:23:39

     上海人的休闲生活很难与茶馆联系起来,上午睡觉,下午逛街,傍晚吃饭,深夜泡吧,永远忙碌在路上,不停歇。茶馆对于上海人来说,实在是个陌生的场所。
      
      太过匆忙的东西总给人一种不安定的感觉,茶馆则不同,静谧与恬然在若隐若现中像茶叶一样被徐徐泡开。偶尔,学学杭州人的生活方式,找家茶馆,用温醇的茶水熨贴绷紧的神经。喝喝茶,吃吃茶点,人生变得不张扬,不热烈,不浮于表面。这是我们郑重提出的一个建议,您一定要体验体验。品茶选一清幽之处
      
      《红楼梦》妙玉曾对“品茶”有所描述:“一杯为品,二杯便是解渴的蠢物,三杯便是饮牛饮骡。”从那之后才明白,茶不应大口大口地喝,而是小口小口呷。细细体味,呷出悠闲,呷情趣来。
      
      适合人群:有钱有闲,真心爱茶,或想附庸风雅者,值得一去。
      
     
     品茶地1:大可堂普洱会所
      
      地址:襄阳南路388弄25号(近永嘉路)推荐茶:普洱茶
      
      消费:140元/人
      
      环境:
      
      独栋花园大洋房做茶室,恐怕在上海滩上都是绝无仅有的。会所在襄阳南路一条小弄堂里,稍不留神就会错过。所谓养在深闺人未识,想来这里应该是爱茶人士的宝地。
      
      洋房据说曾是国民党某政要的旧宅,楼梯和老家具仍保留着从前的模样,岁月赋予了它们别样的韵味。不大的院子里,两株广玉兰撑起空间,虽不大但格局却不落下风。视野也干净,望出去的建筑虽旧却不丑陋,周边全为高楼所掩,能看见远天的云。顶楼的包间还带了个露台,老虎窗下有一架铜制的天文望远镜。庭院深深深几许,这栋历经半个多世纪的老房子不知经历了多少沧桑和传奇。
      
      茶单上基本只有普洱,用上功夫泡,一泡可以8克,12克或16克。8克的价钱从一二百到一二千不等。楼下每人最低消费为100元,楼上大小包房门槛更高。
      
      点了茶,店家会送四碟免费小食,不够另加,每碟10元,只不过品种永远是老四样:开心果、糖金桔、小甜薄脆和葵花子。还有些简餐可充饥,价格约为每份25元。
      
      品着陈年的普洱,听着老唱机里的音乐,看着穿旗袍的服务小姐穿梭而过,恍如隔世。
      
      
    品茶地2:故园
      
      地址:复兴中路1315号(近汾阳路)推荐茶:普洱茶
      
      消费:100元/人
      
      环境:
      
      这是一个隐藏在闹市中的古旧茶社,拥有一个美好而耐人寻味的名字——故园。
      
      小小的院落中弥漫着浓浓的古味,让人感觉走进了时光隧道一般,内部陈设也相当古朴而富有韵味:红木的雕花窗栏被巧妙地用作了装饰;木版雕刻的仙人图栩栩如生;青铜时代的图腾作为摆设;黑陶的罐子是用来盛放果壳的,铜质的铃铛是用来呼唤服务生的;就连洗手间也装饰得清新雅致,一来到这里,就觉得很放松,很舒适。
      
      龙井清香怡人,祁门甘甜可口,普洱温润养胃,铁观音醇香沁心,搭配的小食品质也很好,绝非一般茶坊里的便宜货。
      
      只是生意似乎一直清淡,汾阳路确实不是流行之地。
      
     
     ▲其他推荐▲
      
      ■湖心亭
      
      地址:豫园路257号
      
      (近荷花池上九曲桥中心)推荐茶:茉莉花茶
      
      消费:楼下40元/位,楼上80元/位。环境:
      
      上海数一数二的老牌茶室。十年如一日,店内家具摆设都透着古朴纯净的味道。从伊丽莎白女王坐过的位置看出去,九曲桥上熙熙攘攘的人流尽收眼底。一人点一壶茶,耳边飘起的江南丝竹声更添几分中国韵味。这里的老外特别多,拍照的游客也特别多,倒是体味了一把“人在景中人即景”的意境。闲聊要热闹不要喧闹闲聊要热闹不要喧闹
      
      如果你喜欢热闹,但是厌倦打牌,只想找三五好友知己聊天;又或者和同事同学举办大型聚会,那么这些不能打牌,有大型包厢的自助茶馆是最好的选择。
      
      适合人群:讲究环境,约会密友,独自发呆。
      
      
    闲聊地1:烟雨江南茶艺酒吧
      
      地址:天钥桥路580号星游城3楼(近零陵路)东体育会路980号曲阳公园内(中山北二路口)推荐茶:普洱茶、白茶、冻顶乌龙。
      
      消费:最低消费58元/人
      
      环境:
      
      很古朴的设计,暗红色的格调,木制的家具,大大的木雕床,可以完全躺下,非常闲适。书橱内都是书籍,除了小说之外还有很多讲老上海、旅行书刊、电影杂志。
      
      茶单设计成古籍书状,很吸引人。
      
      服务员小姐穿着素色的民族服装,个个盘着头,轻手轻脚,细声细气,据说都是从福建茶艺学校毕业的学生。服务周到,个个懂茶经。从生茶熟茶区分到泡茶的道道工序讲究,都能一一作答。据说曲阳公园的那家环境最好,坐在阳光房里能望见公园的湖。
      
      如果人多,适合预定日式包房,比较大,拉门可以完全和外人隔离,不像中式鸦片床,虽然说是包房,其实也就是挂了个半透明的帘子而已。闲聊地2:宋芳茶馆
      
      地址:永嘉路227号甲(近陕西南路)推荐茶:特调茶
      
      消费:75元/人
      
      环境:
      
      藏在一片民居中的白色小房子,是一家很适合在闷热的梅雨天里,消磨时间的好去处。
      
      环境很中式。楼下售卖各式茶叶,楼上供客人喝茶。整幢楼都是白色基调的装修风格,墙上挂满了版画。老式的藤椅,楼梯两边摆满了小时候吃饼干用的铁皮筒,各种图案的都有,高高的屋顶,长短不一的老式竹竿错落地挂着鸟笼。还有那种小时候买过的玩具,绑在钓鱼丝上的蝴蝶,用手一搓钓鱼丝感觉蝴蝶会飞,很怀念的感觉。这样的一家店,主人居然是一个会好几国语言的法国人。难怪整个店中西元素融合得相当完美。茶本身不值得特别称道,菜单上茶的品种不少,从中式到西式,还有自己特调的,估计有几十种,价钱不算便宜。
      
      
    ▲其他闲聊地▲
      
      ■耕读园书香茶坊地址:衡山路12号(近高安路)新闸路243号(近黄河路)推荐茶:高山茶
      
      消费:50元/人
      
      环境:
      
      正如同他家的店名,的确是个安静之所,适合约好友闲聊和自己发呆。无烟区里有四个幽静的小包间,都是日式的榻榻米,可以席地而坐喝茶看书。如果不喜欢店里的书,也可以自己带书,泡上一壶茶,消磨掉整个下午。
      
      别看茶水一般,价格也不便宜,但落座榻榻米,和好友下下飞行棋,聊聊前尘往事,很是惬意放松。就算是自己独自一人打发时光,也不会觉得孤单。
      
      ■宋园茶艺馆

        地址:共和新路1667号(近延长路)
      
      推荐茶:龙井
      
      消费:60元/人
      
      环境:
      
      这家能算得上是上海最老牌,最经典的茶馆之一,前两个月刚装修过,古典的环境,服务小姐清一色的旗袍女,很是赏心悦目。
      
      起名为茶艺馆,以喝茶为主,也可以吃饭,不过餐饮性价比不高,浙江龙井20元/杯,西湖龙井38元/杯,走的显然是平民化路线。打牌不出门解决一日三餐
      
      去茶馆,除了聊天发呆之外,打牌当然也是很重要的娱乐项目之一。避风塘等地方人多嘈杂,饮料又实在难喝。倒不如去找个能够打牌的地方,大家好好地热闹一场。打牌玩乐一整天,最好连门都不用出,一日三餐都在里面可以解决。
      
      适合人群:一帮人爱热闹的聚会,打打牌,下下棋。
      
      
    打牌地1:清风人家
      
      地址:延安中路1111号延安饭店旁(华山路和富民路之间)推荐食物:蛋挞、水果、菜泡饭。消费:58元/人以上
      
      环境:
      
      以前叫青藤阁,现在改名清风人家,是上海较早开办的自助茶坊。延安路店虽然不是总店,但上下两层也足够容纳200多人。常吸引人过来小坐,打牌聊天。
      
      复古的装修风格,古色古香。生意很好略显吵闹,很适合一大帮热热闹闹的朋友,大家都嘻嘻哈哈,大声一下也无妨。
      
      在里面待满6小时后,加时需要收费。唯一欠缺的是厕所太小,每次都要排队。
      
      
    打牌地2:雅趣茶馆
      
      地址:陆家浜路693号(近跨龙路)东方路918号假日酒店对面(近向城路)推荐食物:水果、白粥、馄饨。
      
      消费:58元/人以上
      
      环境:
      
      也是古色古香的风格,红色灯笼,仿古碟盘。雅趣黄浦店是戏曲界及票友经常出没的场所,开业时王汝刚等笑星都去捧过场,如今也时常在这里搞活动,说这里是戏曲人的聚集地并不为过。有些人每个礼拜都要来两、三次,每次基本都坐在相同位置,品品香茶,听听评弹,很是休闲。
      
      虽然茶水一般,如果是常客,买500元的消费卡,每次打8折,泡一整天也很划算。美中不足的是房间很小,没什么多余的空间。
      
      
    打牌地3:泰和茶馆
      
      地址:浦东大道1048号(桃林路与源深路之间)斜土路828号(近瑞金南路)推荐食物:鸡爪、牛腩面、烧烤。消费:68元/人以上
      
      环境:
      
      环境非常雅致,都是包房,很安静。靠窗的位子都是隔间,还有帘子可以放下来,一样是热闹,多少有了点私密感。不会被别人打扰。店内装潢得古色古香,连洗手间的门都画上古代侍女图。
      
      茶文化的气息很浓,进门就有阵阵檀香味。大部分摆设是主人从各地淘来的古董,现场演奏的古筝让人心神安定。
      
     
     打牌地4:唐韵茶坊
      
      地址:衡山路199号(高安路乌鲁木齐路间)推荐食物:自助水果、夏威夷果、铁观音、牛肉干、水果茶。
      
      消费:58元/人以上
      
      环境:
      
      走进大堂,黄黄的灯光,悠扬的音乐,很温馨的感觉,宽大的沙发,软软的靠垫,一切都很舒适自然。
      
      点上一杯清茶,随便吃点小食,就在昏黄的灯光下,几乎忘记了外面的阳光明媚。点了茶之后,他家会赠送一份免费的套餐,中饭或者晚餐,不过量不多。
      
      周末的时候唐韵茶坊基本都是满座,可以预先电话订座。有的旅行社还将此地作为观光旅游景点之一,所以这里的外地客很多。
      
      
    打牌地5:得和茶馆
      
      地址:建国西路135号卢湾体育馆2楼(陕西南路瑞金二路间)推荐食物:水果、龙眼、炒年糕、辣子鸡。消费:68元/人以上
      
      环境:
      
      这个名字,会让人凭空生出好感来的。一如你站在门口时的那种感觉,灰砖砌的中式宅门,红底金字的匾额上书得和茶馆,门框上挂一幅对联:风卷竹声来午枕;雨蒸花气入丁帘。几年前的得和,一杯龙井,68元,便可以从上午十点坐到下午五点。水果、零食、主食、菜肴随便吃。但是如今,有些吵,没有了以往的宁静,更适合喜欢闹猛的朋友聚会。
      
      总体来说,环境还是不错的。砖瓦墙、石板桥、潺潺流水、绵绵琴音,好像江南古城的某个庭院。窗外一面是卢湾体育场的开阔,一面是建国西路的雅致,各有特色。上楼入内,丝竹声伴着潺潺的流水声荡漾耳畔,环顾四周,一幅小桥流水人家图,各式老旧什物点缀其间,如时光倒流。
      
      
    打牌地6:颐风茶道
      
      地址:沙岗路588号
      
      推荐食物:麻辣鸭头
      
      消费:68元/人以上
      
      环境:
      
      很大的一个茶坊,分两层,包间也很大,特别适合大型聚会。
      
      和烟雨江南比,地方更大,环境也不差,坐的地方舒服,私密性好,一间间的小包房。提供的食物品种花色也多,不过质量比不上烟雨江南。但这家有冷菜和主食,到晚饭时间会有很多新菜上桌。

  • 误了几代中国人的六大名言

    2008-06-23 14:23:32

    误传一
      “天才是1%的灵感加上99%的汗水。”          ——爱迪生
      从小到大,老师都会用爱迪生的这句话教导我们好好学习,天天向上。现在才知道,虽然伟大的发明家爱迪生确实说过“天才那就是1%的灵感加上99%的汗水”这句话,但是,我们的老师和教材偏偏每次都漏掉爱迪生后面那关键的一句话:“但那1%的灵感是最重要的,甚至比那99%的汗水都要重要”。

    误传二
      “不存在一个掷色子的上帝”         ——爱因斯坦
      爱因斯坦曾经说过:“上帝不掷色子。”他这句话是针对量子物理而说的。量子物理中有一条非常重要的测不准原理,它彻底打破了“决定论”的物理学,而爱因斯坦恰恰是支持决定论的,这与爱因斯坦的宗教信仰有关。爱因斯坦并不是一个狂热的信徒,但他始终相信上帝的存在(不一定是某个宗教的上帝),他认为量子力学的不确定性观念就好象上帝掷色子一样不可相信。这是他的本来意思。那么,现在让我们看看,我们的教材是怎样篡改爱因斯坦的话的——绝对令你目瞪口呆。教材说:“爱因斯坦反对量子物理,是因为爱因斯坦觉得量子物理学家承认有一个掷色子的上帝存在,不是一个真正的唯物主义者。”

    误传三
      “中国是一只睡狮,一旦它醒来,整个世界都会为之颤抖。”   ——拿破仑
      “中国是一只睡狮,一旦它醒来,整个世界都会为之颤抖。”谁都知道这是拿破仑说过的一句话,我们接受这句话,是因为一个伟大的外国人对中国有如此崇高的评价,作为一个中国人,我们深感自豪。而我们也深信这只睡狮已经醒来,已经让世界感到它带来的颤抖,因为中国人民已经站起来了,已经当惊世界殊了。但是我们很长一段时间不知道这句话的中间还有一句:“它在沉睡着,谢谢上帝,让它睡下去吧”。

    误传四
    “我们在错误的时间,错误的地点,同错误的对手打了一场错误的战争。”      ――布莱德利   
      我们过去知道的是美帝国主义侵略朝鲜,而中国人民志愿军则是一举打败了武装到牙齿的美军,取得了一个伟大的。我们是第一个让美国人在没有取得的情况下签署了停战协定,大灭了美帝气焰,大长了人民威风,连美国人也如是说,这句话就是明证。但是,布莱德利说的这段话却是有前提的:“如果我们把战争扩大到***中国,那我们就会被卷入错误的时间、错误的地点同错误的对手打一场错误的战争”。
    误传五
    “存在即合理。”             ――黑格尔  
      “存在即合理”,黑格尔的这句“至理名言”几乎连小学生都耳熟能详。许多人为之困惑,却不求甚解,认为黑格尔这句话意思是说:凡是存在的事物就天然具有合理性,“存在”是“合理”(价值判断)的必要充分条件。殊不知,这种误解大概来自旧版本黑格尔著作翻译者的谬误。如果没记错的话,前年看过的《小逻辑》以及《法哲学》里,译文是: “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

    误传六
    “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     --孔子
      这句名言出自《论语"秦伯》中的“子曰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如果表述成“子曰: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则是宣扬愚民权术的名言。《论语》主要是记载孔子的语录,上下文之间往往没有多少联系。当时的文章,除了句断,其它标点符号还没有发明。所以,被误读是可能发生的事。如将这句话更正为“子曰: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则与孔子另一句名言“有教无类”一脉相承。也使得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位伟大的教育家孔子的形象跃然纸上。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20号)

    2008-06-20 14:02:18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于2000年3月17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年四月三十日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
    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药品的购进、储运和销售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包括组
    织结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第三条 本规范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药品
    的专营或兼营企业。

       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对企业经营药
    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企业应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质量领导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建立企业
    的质量体系,实施企业质量方针,并保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第六条 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
    具有裁决权。

      第七条 企业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检验部门和验收、养护等组织。药品检验
    部门和验收组织应隶属于质量管理机构。

      第八条 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并定
    期检查和考核制度执行情况。

      第九条 企业应定期对本规范实施情况进行内部评审,确保规范的实施。

       第二节 人员与培训

      第十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中应有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
    称,并能坚持原则、有实践经验,可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 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
    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从事验收、养护、计量、保管等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学历或一定的文
    化程度,经有关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在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
    可上岗。

      第十六条 企业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
    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应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第十七条 企业应定期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
    职业道德等教育或培训,并建立档案。

       第三节 设施与设备

      第十八条 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营业场所应明亮、
    整洁。

      第十九条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库。库区地面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无污染源,并
    做到:
      (一)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装卸作业
    场所有顶棚。
      (二)有适宜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库房。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
    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三)库区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

      第二十条 仓库应划分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
    货库(区)等专用场所,经营中药饮片还应划分零货称取专库(区)。以上各库(区)均应设有明
    显标志。

      第二十一条 仓库应有以下设施和设备:
      (一)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二)避光、通风和排水的设备。
      (三)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备。
      (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
      (六)适宜拆零及拼箱发货的工作场所和包装物料等的储存场所和设备。

      第二十二条 储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专用仓库
    应具有相应的安全保卫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药品检验部门,配置相应的检验仪器和设备。
    经营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应设置中药标本室(柜)。

      第二十四条 有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符合卫生要求的验收养护室,配备必要的验收和养
    护用工具及仪器设备。

      第二十五条 对所用设施和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六条 分装中药饮片应有符合规定的专门场所,其面积和设备应与分装要求相适
    应。

       第四节 进 货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把质量放在选择药品和供货单位条件的首位,制定能够确保购进的
    药品符合质量要求的进货程序。

      第二十八条 购进的药品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法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药品。
      (二)具有法定的质量标准。
      (三)除国家未规定的以外,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
    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
    件。
      (四)包装和标识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
      (五)中药材应标明产地。

      第二十九条 企业对首营企业应进行包括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审核由业务部门
    会同质量管理机构共同进行。除审核有关资料外,必要时应实地考察。经审核批准后,方可
    从首营企业进货。

      第三十条 企业对首营品种(含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等)应进行合法性和质量基本情
    况的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经营。

      第三十一条 企业编制购货计划时应以药品质量作为重要依据,并有质量管理机构人员
    参加。

      第三十二条 签订进货合同应明确质量条款。

      第三十三条 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
    购货记录按规定保存。

      第三十四条 企业每年应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

       第五节 验收与检验

      第三十五条 药品质量验收的要求是:
      (一)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药品、销后退回药品的质量进行逐
    批验收。
      (二)验收时应同时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
    查。
      (三)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四)验收应按有关规定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
    少于三年。
      (五)验收首营品种,还应进行药品内在质量的检验。
      (六)验收应在符合规定的场所进行,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第三十六条 仓库保管员凭验收员签字或盖章收货。对货与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
    牢或破损、标志模糊等情况,有权拒收并报告企业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的药品检验部门承担本企业药品质量的检验任务,提供准确、可靠的
    检验数据。

      第三十八条 药品检验部门抽样检验批数应达到总进货批数的规定比例。

      第三十九条 药品质量验收和检验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药品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收集、分发和保管。
      (二)抽样的原则和程序、验收和检验的操作规程。
      (三)发现有问题药品的处理方法。
      (四)仪器设备、计量工具的定期校准和检定,仪器的使用、保养和登记等。
      (五)原始记录和药品质量档案的建立、收集、归档和保管。
      (六)中药标本的收集和保管。

      第四十条 企业应对质量不合格药品进行控制性管理,其管理重点为:
      (一)发现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上报。
      (二)不合格药品的标识、存放。
      (三)查明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分清质量责任,及时处理并制定预防措施。
      (四)不合格药品报废、销毁的记录。
      (五)不合格药品处理情况的汇总和分析。

       第六节 储存与养护

      第四十一条 药品应按规定的储存要求专库、分类存放。储存中应遵守以下几点:
      (一)药品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中。
      (二)在库药品均应实行色标管理。
      (三)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药品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怕压药品应控制堆
    放高度,定期翻垛。
      (四)药品与仓间地面、墙、顶、散热器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
      (五)药品应按批号集中堆放。有效期的药品应分类相对集中存放,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
    次或分开堆码并有明显标志。
      (六)药品与非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之间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
    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险品等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
      (七)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当专库或专柜存放,双
    人双锁保管,专帐记录。

      第四十二条 药品养护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保管人员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
      (二)检查在库药品的储存条件,配合保管人员进行仓间温、湿度等管理。
      (三)对库存药品进行定期质量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四)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按其特性,采取干燥、降氧、熏蒸等方法养护。
      (五)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品和在库时间较长的中药材,应抽样送检。
      (六)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复查处理。
      (七)定期汇总、分析和上报养护检查、近效期或长时间储存的药品等质量信息。
      (八)负责养护用仪器设备、温湿度检测和监控仪器、仓库在用计量仪器及器具等的管理
    工作。
      (九)建立药品养护档案。

       第七节 出库与运输

      第四十三条 药品出库应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 药品出库应进行复核和质量检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
    药品应建立双人核对制度。

      第四十五条 药品出库应做好药品质量跟踪记录,以保证能快速、准确地进行质量跟踪。
    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十六条 对有温度要求的药品的运输,应根据季节温度变化和运程采取必要的保温
    或冷藏措施。

      第四十七条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危险品的运输应按有关规定
    办理。

      第四十八条 由生产企业直调药品时,须经经营单位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发运。

      第四十九条 搬运、装卸药品应轻拿轻放,严格按照外包装图示标志要求堆放和采取防
    护措施。

       第八节 销售与售后服务

      第五十条 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将药品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单位。

      第五十一条 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销售人员应正确介绍药品,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用户。

      第五十三条 销售应开具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销
    售票据和记录应按规定保存。

      第五十四条 因特殊需要从其他商业企业直调的药品,本企业应保证药品质量,并及时
    做好有关记录。

      第五十五条 药品营销宣传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的内容必
    须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使用说明书为准。

      第五十六条 对质量查询、投诉、抽查和销售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查明原因,分清
    责任,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七条 企业已售出的药品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追回
    药品和做好记录。

       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 管理职责

      第五十八条 药品零售和零售连锁企业应遵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
    活动,应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
    符的执业证明。

      第五十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六十条 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
    作。

      第六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各项质
    量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定期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记录。

       第二节 人员与培训

      第六十二条 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学专业的技术职称。

      第六十三条 药品零售中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的
    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十四条 企业的质量管理和药品检验人员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具有
    药学专业的技术职称。

      第六十五条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保管、养护、营业等工作的人员应经过
    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岗位,工作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
    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六十六条 企业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
    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其工作岗位。

       第三节 设施和设备

      第六十七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并且环境整
    洁、无污染物。企业的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

      第六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应配置以下设备:
      (一)便于药品陈列展示的设备。
      (二)特殊管理药品的保管设备。
      (三)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常温、阴凉和冷藏保管的设备。
      (四)必要的药品检验、验收、养护的设备。
      (五)检验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六)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七)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八)经营中药饮片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第六十九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中心,其仓储、验收、
    检验、养护等设施要求与同规模的批发企业相同。零售连锁门店的药品陈列、保管等设备要
    求应与零售企业相同。

       第四节 进货与验收

      第七十条 企业购进药品应以质量为前提,从合法的企业进货。对首营企业应确认其合
    法资格,并做好记录。

      第七十一条 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
    购进票据和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第七十二条 购进药品的合同应明确质量条款。

      第七十三条 购进首营品种,应进行药品质量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经营。

      第七十四条 验收人员对购进的药品,应根据原始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逐批验收并
    记录。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机构检验。

      第七十五条 验收药品质量时,应按规定同时检查包装、标签、说明书等项内容。

       第五节 陈列与储存

      第七十六条 在零售店堂内陈列药品的质量和包装应符合规定。

      第七十七条 药品应按剂型或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和储存:
      (一)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与一般药品应分开存放。
      (二)药品应根据其温湿度要求,按照规定的储存条件存放。
      (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
      (四)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存放。
      (五)危险品不应陈列。如因需要必须陈列时,只能陈列代用品或空包装。危险品的储存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存放。
      (六)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
      (七)中药饮片装斗前应做质量复核,不得错斗、串斗,防止混药。饮片斗前应写正名正
    字。

      第七十八条 陈列和储存药品的养护工作包括:
      (一)定期检查陈列与储存药品的质量并记录。近效期的药品、易霉变、易潮解的药品视
    情况缩短检查周期,对质量有疑问及储存日久的药品应及时抽样送检。
      (二)检查药品陈列环境和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对各种养护设备进行检查。
      (四)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质量负责人汇报并尽快处理。

      第七十九条 库存药品应实行色标管理。

       第六节 销售与服务

      第八十条 销售药品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
    禁忌及注意事项。

      第八十一条 销售药品时,处方要经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职称的
    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
    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
    审核、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

      第八十二条 药品拆零销售使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和卫生,出售时应在药袋上写明
    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第八十三条 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
    医生处方限量供应,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保存两年。

      第八十四条 企业应在零售场所内提供咨询服务,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企业还应
    设置意见簿和公布监督电话,对顾客的批评或投诉要及时加以解决。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企业主要负责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指其法定代表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指其最
    高管理者。
      首营企业:购进药品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
      首营品种:本企业向某一药品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药品。
      药品直调:将已购进但未入库的药品,从供货方直接发送到向本企业购买同一药品的需
    求方。
      处方调配:销售药品时,营业人员根据医生处方调剂、配合药品的过程。

      第八十六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规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2008-06-20 13:58: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以下简称GSP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GSP认证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认证证书的监督管理过程。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GSP认证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负责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在GSP认证方面的工作协调;负责国际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认证领域的互认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认证工作的要求,依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GSP认证现场检查评定标准》、《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和《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负责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有关GSP认证的监督检查;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GSP认证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药品经营企业的GSP认证。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GSP认证检查员库,并制定适应本地区认证管理需要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本地区设置GSP认证机构,承担GSP认证的实施工作。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GSP认证机构在认证工作中,如发生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认证结果予以改变。


    第三章 认证机构

    第十条 GSP认证机构,须经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后方可从事GSP认证工作。
    GSP认证机构不得从事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的咨询活动。

    第十一条 GSP认证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构主要负责人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至少有3名具有药品质量管理工作2年以上经历,并具有药学或医学、化学、生物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从事认证审查工作。
    (三)建立了适应机构管理需要的制度和工作程序。
    (四)具有相应的办公场所和设施。


    第四章 认证检查员

    第十二条 GSP认证检查员是在GSP认证工作中专职或兼职从事认证现场检查的人员。

    第十三条 GSP认证检查员应该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5年以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选派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的可列入本地区认证检查员库。

    第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认证工作的要求,对GSP认证检查员进行继续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列入本地区认证检查员库的检查员进行管理,建立检查员个人档案和定期进行考评。

    第十六条 GSP认证检查员在认证检查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GSP认证工作的规章制度,公正、廉洁地从事认证检查的各项活动。
    GSP认证检查员如违反以上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其撤出认证检查员库,违规情节严重的,不得再次列入认证检查员库。


    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申请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单位: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
    2.非专营药品的企业法人下属的药品经营企业;
    3.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无上级主管单位承担质量管理责任的药品经营实体。
    (二)具有依法领取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三)企业经过内部评审,基本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四)在申请认证前12个月内,企业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日期为准,下同)。

    第十八条 申请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填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式样见附件1),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自查报告;
    (三)企业非违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及有效的证明文件;
    (四)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式样见附件2);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式样见附件3);
    (五)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式样见附表4);
    (六)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情况表(式样见附件5);
    (七)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八)企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九)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企业填报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及上述相关资料,应按规定做到详实和准确。企业不得隐瞒、谎报、漏报,否则将驳回认证申请、中止认证现场检查或判定其认证不合格。

    第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将认证申请书及资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为初审部门)进行初审。

    第二十条 对认证申请的初审,一般仅限于对申请书及申报资料的审查。但有下列情况的,应对申请认证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对认证申请予以处理:
    (一)对申报资料有疑问而需要现场核实的。
    (二)企业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发生过经销假劣药品的问题,而需要现场核查的。
    对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核查,必须查明企业在经销药品过程中有无违规行为。如无违规行为,可继续认证申请的审查,审查后将核查资料与认证申请一并报送。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应中止其申请的审查,并从发生假劣药品问题之日起12个月内不受理该企业的认证申请。
    申请前12个月内发生过经销假劣药品问题,但在认证申请中没有说明或没有如实说明的,一经查实,无论是否属于违规经营,一律中止对其认证申请的审查或认证现场检查,通过认证的应予以纠正(包括收回证书和公布撤销),并在发出处理通知的12个月内不受理该企业的认证申请。

    第二十一条 初审部门应在收到认证申请书及资料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将其认证申请书和资料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认证申请书及资料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是否受理的意见填入认证申请书,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初审部门和申请认证企业。不同意受理的,应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对同意受理的认证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通知初审部门和企业的同时,将认证申请书及资料转送本地区设置的认证机构。

    第二十三条 审查中对认证申请书和资料中有疑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一次性通知初审部门,由初审部门要求企业限期予以说明或补充资料。逾期未说明或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退审。

    第二十四条新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认证申请、受理审查、组织认证等活动的时限,应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章 现场检查

    第二十五条 认证机构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转送的企业认证申请书和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对企业的现场检查。检查前,应将现场检查通知书提前3日发至被检查企业,同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初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认证机构应按照预先规定的方法,从认证检查员库随机抽取3名GSP认证检查员组成现场检查组。检查组依照《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GSP认证现场检查评定标准》和《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实施现场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评定和审核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认证机构组织现场检查时,可视需要派员监督检查工作。现场检查时,有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选派1名观察员协助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检查,按以下规定进行抽查:
    (一)药品批发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数量以30%的比例抽查;
    (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数量小于或等于30家的,按照20%的比例抽查,但不得少于3家;大于30家的,按10%比例抽查,但不得少于6家。
    被抽查的门店如属于跨省(区、市)开办的,组织认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委托门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依据检查结果对照《GSP认证现场检查评定标准》作出检查结论并提交检查报告。如企业对检查结论产生异议,可向检查组作出说明或解释,直至提出复议。检查组应对异议内容和复议过程予以记录。如最终双方仍未达成一致,应将上述记录和检查报告等有关资料一并送交认证机构。

    第三十条 通过现场检查的企业,应针对检查结论中提出的缺陷项目提交整改报告,并于现场检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送认证机构。


    第七章 审批与发证

    第三十一条 根据检查组现场检查报告并结合有关情况,认证机构在收到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送交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认证是否合格或者限期整改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 被要求限期整改的企业,应在接到通知的3个月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认证机构报送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认证机构应在收到复查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
    对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复查申请或经过复查仍未通过现场检查的不再给予复查,应确定为认证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对通过认证现场检查的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审查前应通过媒体(其中药品批发企业还应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在审查的规定期间内,如果没有出现针对这一企业的投诉、举报等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即可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认证结论;如果出现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组织核查后,根据核查结果再作结论。

    第三十五条 对认证合格的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向企业颁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对认证不合格的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企业。企业可在通知下发之日6个月后,重新申请GSP认证。

    第三十六条 作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合格的凭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仅对认证企业发放,对其所属分支机构不予发放。

    第三十七条 对认证合格的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本地区公布;对认证合格的药品批发企业,除在本地区公布外,还应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向全国公布。

    第三十八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由企业提出重新认证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认证程序,对申请企业进行检查和复审,合格的换发证书。审查不合格以及认证证书期满但未重新申请认证的,应收回或撤销原认证证书,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认证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以确认认证合格企业是否仍然符合认证标准。监督检查包括跟踪检查、日常抽查和专项检查三种形式。跟踪检查按照认证现场检查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日常抽查和专项检查应将结果记录在案。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企业认证合格后24个月内,组织对其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一次跟踪检查,检查企业质量管理的运行状况和认证检查中出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四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认证合格企业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检查企业是否能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第四十三条 认证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如果改变了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或在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等方面以及零售连锁门店数量上发生了以下变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对其进行专项检查:
    (一)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办公、营业场所和仓库迁址。
    (二)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导致企业类型改变。
    (三)零售连锁企业增加了门店数量。以认证检查时为基数,门店数在30家(含30家)以下的每增加50%,应对新增门店按50%比例抽查;门店数在30家以上的每增加20%,对新增门店按30%比例抽查。

    第四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地的GSP认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

    第四十五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认证合格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要求限期予以纠正或者给予行政处罚。对其中严重违反或屡次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企业,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公布。

    第四十六条 对撤销认证证书以及认证证书过期失效的企业,如再次申请认证,需在撤销证书和证书失效之日6个月后方可提出。?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第四十五条中“严重违反”一词的含义,是指认证合格企业出现过违规经销假劣药品的问题,或者存在着3项以上(含3项)《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中严重缺陷项目的问题。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七条中有关“违规经销假劣药品”
    的含义是指:
    (一)经销了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认定的或法定药品检验机构在药品抽验中确认的假劣药品。
    (二)以上问题是由于违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等造成的。

    第四十九条 申请GSP认证及换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按规定缴纳认证费用。未按规定缴纳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节,采取不予认证、中止认证或收回认证证书的方式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本地区认证管理的实际,制定实施本办法的具体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饭店(餐厅)卫生标准

    2008-06-20 13:40:20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饭馆(餐厅)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通内等卫生标准,并提出有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有空调装置的饭馆(餐厅)。
    2.引用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493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3.标准值生卫生要求

    3.1 标准值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值

        目                标准值

        目           标准值

    温度,°C              18-20                   
    相对湿度,%           40-80
    风速,m/s             ≤0.15
    二氧化碳,%           ≤0.15
    一氧化碳,mg/m³               ≤10
    甲醛,mg/m³                       ≤.12

    可吸入颗粒,mg/m³            ≤0.15        
    空气细菌数
    a.撞击法,cfu/m³               ≥ 4 000
    b.沉降法,个/皿        ≥ 40
    照度,lx               ≥   50
    新风量,m³/(h.人)      ≥ 20

    3.2 卫生要求
    3.2.1 餐厅内外应保持清洁、整齐,清洁时应采用湿式作业。
    3.2.2 各类空调饭馆(餐厅)内必须设洗手间。食(餐)具应执行GB14934规定。
    3.2.3 供应的饮水应符合GB5749规定。二次供水蓄水池应有卫生防护措施,蓄水池容器内壁涂料应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3.2.4 餐厅每个座椅平均占地面积不得低于1.85m².
    3.2.5 旅店的餐厅必须与客房、厨房分开,要有独立的建筑系统及合理的通道相连接。
    3.2.6 餐厅内部装饰材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
    3.2.7 根据餐厅席位数,在隐蔽地带设置相应数量的男妇厕所,厕所采用水冲洗式,禁止设座式便桶,厕所内应有单独排风系统。
    3.2.8 餐厅应有防虫、防蝇、防蟑螂和防鼠害的措施,应严格执行全国爱卫会除四害的考核规定。
    4.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辽定省卫生防疫站、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广州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长善、尹先仁、黄荣、高国强。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

    2008-06-20 13:32: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范药品研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分为研制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
      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的研制情况进行实地确证,对原始记录进行审查,确认申报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过程。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批准上市前的样品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实地检查,确认其是否与核定的或申报的生产工艺相符合的过程。
      本规定所指的药品注册检验抽样,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过程中进行的取样、封样和通知检验。

      第三条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分为常规和有因。有因核查主要是指针对下列情形进行的现场核查:
      (一)药品审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二)药品注册相关的举报问题;
      (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进行核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同时负责组织新药、生物制品批准上市前的生产现场检查;负责组织进口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负责组织对药品审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组织涉及药品注册重大案件的有因核查。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药品注册现场核查:
      (一)负责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的研制现场核查;
      (二)负责所受理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注册申请的生产现场检查;
      (三)负责所受理仿制药注册申请的生产现场检查;
      (四)负责所受理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变更处方和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等补充申请的生产现场检查;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因核查。
      研制工作跨省进行的药品注册申请,研制现场核查工作由受理该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研制现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章 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

      第六条 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包括药物临床前研究现场核查、药物临床试验现场核查和申报生产研制现场核查。
      药物临床前研究现场核查主要是对药学研究、药理毒理研究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药物临床试验现场核查主要是对临床试验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可对临床试验用药物制备条件及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临床试验用药物进行抽查检验。
      申报生产研制现场核查主要是对申报生产注册申请的样品试制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若申报生产时药学、药理毒理等研究与申报临床相比发生变化,应对变化内容进行现场核查。

      第七条 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提出药品注册申请时,应提交《药品研制情况申报表》(附件2),说明所完成的试验项目、涉及的主要设备仪器、原料药(药材)来源、试制场所、委托研究或者检测的项目及承担机构等情况。


      第一节 药物临床前研究现场核查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药品注册申请后,应当组织现场核查组,按照《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附件1)对药学、药理毒理等研究情况实施现场核查。
      申请注册的药品属于生物制品的,核查组在现场核查时应抽取3个生产批号的检验用样品,填写《药品注册抽样记录单》及《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并将样品、《药品注册抽样记录单》、《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及相关资料一并送交药品检验所。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成药物临床前研究现场核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报告》(附件3)连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第二节 药物临床试验现场核查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新药、按照新药程序申报的生产申请后,应当组织现场核查组,按照《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对临床试验情况实施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 对于仿制药申请和补充申请,申请人完成临床试验后,应当将临床试验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临床试验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成药物临床试验现场核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报告》连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第三节 申报生产研制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药品生产申请后,应当组织现场核查组,按照《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对申报生产研制情况实施现场核查。
      对于新药、按照新药程序申报的生产申请,除生物制品外的其他药品,核查组在现场核查时应抽取3批样品,填写《药品注册抽样记录单》及《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并将样品、《药品注册抽样记录单》、《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及相关资料一并送交药品检验所。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成申报生产研制现场核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报告》连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第三章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


      第一节 新药、生物制品生产现场检查

      第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对于新药、生物制品的注册申请,经审评符合规定的,通知申请人申请生产现场检查,同时告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生产现场检查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提出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的申请,报送《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附件4)。

      第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在收到生产现场检查的申请后,应当根据核定的生产工艺组织对样品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生产现场检查。

      第十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应当组织现场核查组,按照《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实施现场检查。
      核查组在现场检查时应抽取1批样品(生物制品抽取3批样品),填写《药品注册抽样记录单》及《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并将样品、《药品注册抽样记录单》、《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及相关资料一并送交进行该药品标准复核的药品检验所。

      第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完成生产现场检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报告》(附件5)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第二节 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生产现场检查

      第二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对于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的注册申请,经审评符合规定的,通知申请人申请生产现场检查,同时告知受理该注册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生产现场检查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受理其注册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生产现场检查的申请,报送《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生产现场检查的申请后,应当根据核定的生产工艺组织对样品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生产现场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现场核查组,按照《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实施现场检查。
      核查组在现场检查时应抽取1批样品,填写《药品注册抽样记录单》及《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并将样品、《药品注册抽样记录单》、《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及相关资料一并送交进行该药品标准复核的药品检验所。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成生产现场检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报告》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第三节 仿制药生产现场检查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仿制药注册,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和《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并连同有关申报资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仿制药申请后,应当根据申请人申报的生产工艺组织对样品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生产现场检查。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现场核查组,按照《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实施现场检查。
      核查组在现场检查时应抽取连续生产的3批样品,填写《药品注册抽样记录单》及《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并将样品、《药品注册抽样记录单》、《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及相关资料一并送交药品检验所。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成生产现场检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报告》连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第四节 补充申请生产现场检查

      第二十九条 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变更处方和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等的补充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生产现场检查。

      第三十条 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需进行生产现场检查的补充申请,凡生产工艺未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和《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并连同有关申报资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其《药品注册批件》组织对样品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生产现场检查。

      第三十一条 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需进行生产现场检查的补充申请,凡生产工艺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并连同有关申报资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申报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经审评符合规定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的程序进行生产现场检查。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现场核查组,按照《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实施现场检查。
      核查组在现场检查时应抽取3批样品,填写《药品注册抽样记录单》及《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并将样品、《药品注册抽样记录单》、《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及相关资料一并送交药品检验所。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成生产现场检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报告》连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前,应制定核查方案,组织核查组,通知被核查单位,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由核查组具体实施。核查组一般由2人以上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核查组成员由派出核查组的部门确定。根据被核查药品注册申请的情况,可以组织相关专家参与核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被核查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选派一名药品监督管理人员作为观察员协助核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开始时,核查组应召开会议,由核查组组长向被核查单位宣布核查内容、要求和纪律等。
      被核查单位应配合核查组工作,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并选派相关人员协助核查组工作。
      第三十七条 核查组应按照《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实施核查,并按要求抽取样品。

      第三十八条 核查组应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如实记录,必要时应予取证。

      第三十九条 完成现场核查后,核查组组长组织对核查情况进行讨论汇总,形成核查结果,撰写《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报告》或《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报告》。汇总期间,被核查单位人员应回避。

      第四十条 核查结束前应召开会议,由组长向被核查单位宣读核查结果。

      第四十一条 若被核查单位对核查结果无异议,核查组全体成员及被核查单位负责人应在《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报告》或《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报告》中签名,并加盖被核查单位公章。观察员参加的核查,观察员也须签名。

      第四十二条 若被核查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可提出不同意见、作出解释和说明,对被核查单位提出的问题,核查组应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并应做好记录。记录经核查组全体成员和被核查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被核查单位公章。观察员参加的核查,观察员也须签名。

      第四十三条 核查组完成现场核查后,除取证资料外,应将被核查单位提供的其他资料退还。

      第四十四条 被核查单位对现场核查人员、程序、核查结果等有异议时,可在5日内直接向派出核查组的部门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五条 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组应形成综合评定结论,经全体人员签名后按要求将《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报告》或《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其派出部门。

      第四十六条 派出核查组的部门应对核查组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在《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报告》或《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报告》中填写审核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第四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依据技术审评意见、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报告、样品检验结果,形成综合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五章 药品注册检验抽样要求

      第四十八条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人员在现场抽样时,应参照药品抽样相关规定进行,操作规范,保证抽样的代表性,抽样过程不应影响所抽样品的质量。

      第四十九条 抽样人员应确定抽样批号,核实该批样品的总量,检查包装是否完整、标签上是否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样品生产单位名称等信息,并核对相关信息是否与申报资料对应一致。

      第五十条 抽样人员应按照随机抽样原则和方法抽取完整包装的样品,抽取样品的数量应为样品全检用量的3倍量。

      第五十一条 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按每1倍检验量,用《药品注册现场抽样封签》进行单独签封。《药品注册现场抽样封签》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名,并加盖抽样单位药品注册检验抽样专用章和被抽样单位公章。

      第五十二条 抽样人员完成抽样和签封后,应按要求填写《药品注册抽样记录单》。《药品注册抽样记录单》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名,并加盖抽样单位药品注册检验抽样专用章和被抽样单位公章。


      第六章 核查人员管理

      第五十三条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人员的选用、培训和管理。

      第五十四条 核查人员应为熟悉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具备医药相关专业知识,并接受过相关培训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和专家。

      第五十五条 核查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地从事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

      第五十六条 核查人员应按要求参加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核查能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军队科研、医疗机构的药品注册申请,现场核查工作由总后勤部卫生部组织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有因核查、进口药品注册申请现场核查,可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涉及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为保证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质量,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要点。要点从药学、药理毒理、临床试验及批量生产过程等四个方面列举了相应的核查项目,旨在提示现场核查的重点环节和关键要素。请结合核查结果并依据判定原则,对药品注册申请的研制和批量生产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一、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要点
      (一)药学方面
      1.工艺及处方研究
      1.1研制人员是否从事过该项研制工作,并与申报资料的记载一致。
      1.2工艺及处方研究是否具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仪器。
      1.3工艺及处方研究记录是否有筛选、摸索等试验过程的具体内容,工艺研究及其确定工艺的试验数据、时间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2.样品试制
      2.1样品试制现场是否具有与试制该样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能满足样品生产的要求,临床试验用样品和申报生产样品的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申报生产所需样品的试制是否在本企业生产车间内进行。
      2.2样品试制所需的原辅料、药材和提取物、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等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如供货协议、发票、药品批准证明性文件复印件等)。
      2.3原辅料、药材和提取物、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等购入时间或供货时间与样品试制时间是否对应,购入量是否满足样品试制的需求。
      2.4样品试制用的原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是否有检验报告书。
      2.5样品试制是否具有制备记录或原始批生产记录,样品制备记录项目及其内容应齐全,如试制时间、试制过程及相关关键工艺参数、中间体检验记录等。
      2.6样品试制量、剩余量与使用量之间的关系是否对应一致。
      2.7尚在进行的长期稳定性研究是否有留样,该样品所用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2.8申报生产所需样品的原始批生产记录是否与申报工艺对应。

      3.质量、稳定性研究及样品检验
      3.1研究人员是否从事过该项研究工作,并与申报资料的记载一致。
      3.2质量、稳定性研究及检验现场是否具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仪器。
      3.3研究期间的仪器设备是否校验合格,是否具有使用记录,记录时间与研究时间是否对应一致,记录内容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3.4用于质量、稳定性研究的样品批号、研究时间与样品试制时间的关系是否相对应。
      3.5对照研究所用对照药品是否具有来源证明。
      3.6所用的对照品/标准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如为工作对照品,是否有完整的标化记录。
      3.7质量研究各项目以及方法学考察内容是否完整,各检验项目中是否记录了所有的原始数据,数据格式是否与所用的仪器设备匹配,质量研究各项目(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等)是否有实验记录、实验图谱及实验方法学考察内容。
      3.8质量研究及稳定性研究实验图谱是否可溯源,IR、UV、HPLC、GC等具数字信号处理系统打印的图谱是否具有可追溯的关键信息(如带有存盘路径的图谱原始数据文件名和数据采集时间),各图谱的电子版是否保存完好;需目视检查的项目(如薄层色谱、纸色谱、电泳等)是否有照片或数码照相所得的电子文件。
      3.9质量研究及稳定性研究原始实验图谱是否真实可信,是否存在篡改图谱信息(如采集时间)、一图多用等现象。
      3.10稳定性研究过程中各时间点的实验数据是否合乎常规,原始记录数据与申报资料是否一致。

      4.委托研究
      其他部门或单位进行的研究、试制、检测等工作,是否有委托证明材料。委托证明材料反映的委托单位、时间、项目及方案等是否与申报资料记载一致。被委托机构出具的报告书或图谱是否为加盖其公章的原件。必要时,可对被委托机构进行现场核查,以确证其研究条件和研究情况。
      (二)药理毒理方面
      1.研究条件
      1.1是否建立实验研究相关的管理制度,并在研究中予以执行。
      1.2研究人员是否从事过该项研究工作,并与申报资料的记载一致。
      1.3研究现场是否具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仪器。
      1.4研究期间的仪器设备是否校验合格,是否具有使用记录,记录时间与研究时间是否对应一致,记录内容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2.实验动物
      2.1是否具有购置实验所用动物的确切凭证。
      2.2实验动物购置时间和数量是否与申报资料对应一致。
      2.3购置实验动物的种系、等级、合格证号、个体特征等是否与申报资料对应一致。
      2.4实验动物的饲养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实验动物为本单位饲养繁殖的,是否能提供本单位具有饲养动物的资质证明及动物饲养繁殖的记录。

      3.原始记录
      3.1各项实验原始记录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3.2原始记录中的实验单位、人员、日期、数据、以及实验结果等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3.3原始资料中供试品、对照品的配制、储存等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和申报资料中反映的情况相对应。
      3.4原始图表(包括电子图表)和照片是否保存完整,与申报资料一致。
      3.5组织病理切片、病理报告及病理试验记录是否保存完整并与申报资料一致;若病理照片为电子版,是否保存完好。

      4.委托研究
      其他部门或单位进行的研究、试制、检测等工作,是否有委托证明材料。委托证明材料反映的委托单位、时间、项目及方案等是否与申报资料记载一致。被委托机构出具的报告书或图谱是否为加盖其公章的原件。必要时,可对被委托机构进行现场核查,以确证其研究条件和研究情况。

      (三)临床方面
      1.临床试验条件
      1.1临床试验单位及相关专业是否具备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资格,是否具有《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及伦理委员会批件。
      1.2临床试验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是否一致。
      1.3试验人员是否从事过该项研究工作,其承担的相应工作、研究时间是否与原始记录和申报资料的记载一致。
      1.4临床试验设备、仪器是否与试验项目相适应,其设备型号、性能、使用记录等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2.临床试验记录
      2.1知情同意书的签署
      知情同意书是否由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签署。必要时对受试者进行电话核实,以了解其是否在试验期间参加过该项临床试验,是否知情等情况。
      2.2临床试验用药物的接收和使用
      2.2.1试验用药品的批号是否与质量检验报告、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申报资料对应一致。
      2.2.2试验用药品的接受、使用和回收是否有原始记录,发放者是否均有签名。药物的接受数量、使用数量及剩余数量之间的关系是否对应一致。
      2.2.3试验用药品的用法用量及使用总量是否与受试者用药原始记录、临床试验报告对应一致。
      2.3临床试验数据的溯源
      2.3.1病例报告表(CRF)与原始资料(如:原始病历、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ECG、Holter、胃镜、肠镜等检查的原始记录等)以及申报资料是否对应一致。
      2.3.2原始资料中的临床检查数据是否能够溯源,必要时对临床检验部门(如临床检验科、影像室、各种检查室等)进行核查,以核实临床检查数据的真实性。
      2.3.3临床试验过程中是否对发生严重不良事件(SAE)、合并用药情况进行记录,是否与临床总结报告一致。
      2.3.4申报资料临床试验总结报告中完成临床试验的病例数与实际临床试验病例数应对应一致。
      2.4 药代动力学与生物等效性试验中原始图谱是否能够溯源
      2.4.1纸质图谱是否包含完整的信息,并与数据库中电子图谱一致。
      2.4.2原始图谱及数据是否与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对应一致。
      2.4.3进样时间(或采集时间)是否与试验时间、仪器使用时间对应一致。
      2.4.4图谱记录的测试样品编号是否与相应受试者血标本编号的记录对应一致。
      2.5 统计报告是否与临床试验总结报告一致。

      3.委托研究
      其他部门或单位进行的研究、检测等工作,是否有委托证明材料。委托证明材料反映的委托单位、时间、项目及方案等是否与申报资料记载一致。被委托机构出具的报告书或图谱是否为加盖其公章的原件。必要时,可对被委托机构进行现场核查,以确证其研究条件和研究情况。
      二、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判定原则
      1.研制情况及条件经实地确证,以及对研制过程中原始记录进行审查,未发现真实性问题、且与申报资料一致的,核查结论判定为“通过”;
      2.发现真实性问题或与申报资料不一致的,核查结论判定为“不通过”。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一、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要点
      1.机构和人员
      1.1企业建立的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是否能够确保各级部门和人员正确履行职责。
      1.2参与样品批量生产的各级人员,包括物料管理、样品生产、质量检验、质量保证等人员是否具备履行其职责的实际能力。
      1.3样品批量生产前上述人员是否进行过与本产品生产和质量控制有关的培训及药品GMP培训,并有培训记录。

      2.厂房与设施、设备
      2.1生产厂房及其设施、生产设备、仓储条件等是否满足样品批量生产要求。
      2.2生产批量与其实际生产条件和能力是否匹配。
      2.3如不是专用生产线,样品与原有产品安全生产带来的风险是否被充分评估, 并能有效防止交叉污染。
      2.4为增加该产品生产,原有厂房与设施、设备是否作相应的变更,变更是否经批准并经验证。如为新建企业或车间,批量生产前与产品生产相关的厂房与设施、关键设备是否经确认(IQ/OQ/PQ)。

      3.原辅料和包装材料
      3.1生产过程所需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是否制定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
      3.2上述物料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并与注册申报一致,如有变更,是否经批准。
      3.3是否对购入的原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等取样检验并符合质量标准要求。
      3.4是否对关键原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供货商进行审计并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4.样品批量生产过程
      4.1是否制定样品生产工艺规程,工艺规程的内容与核定的处方、工艺以及批生产记录的内容是否一致。
      4.2是否进行工艺验证,验证数据是否支持批量生产的关键工艺参数。
      4.3清洁方法是否经验证。
      4.4生产现场操作人员是否遵照工艺规程进行操作。
      4.5批记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4.5.1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
      4.5.2生产以及重要中间工序开始、结束的日期和时间;每一生产工序的负责人签名;
      4.5.3重要生产工序操作人员的签名;必要时,还应有操作(如
    称量)复核人员的签名;
      4.5.4每一原辅料的批号和(或)检验控制号以及实际称量的数量(包括投入的回收或返工处理产品的批号及数量);
      4.5.5所有相关生产操作或活动,以及所用主要生产设备的编号;
      4.5.6中间控制和所得结果的记录以及操作人员的签名;
      4.5.7不同生产工序所得产量及必要的物料平衡计算;
      4.5.8特殊问题的记录,包括对偏离生产工艺规程的偏差情况的详细说明,并经签字批准。
      4.5.9批检验报告单。
      4.6关键生产设备使用记录时间与批量生产时间是否一致。
      4.7已生产批次样品的使用量、库存量与实际生产量是否吻合。
      4.8样品生产使用物料量、库存量与总量是否吻合。

      5.质量控制实验室
      5.1是否具有样品及相关原辅料检验所需的各种仪器设备、标准物质。
      5.2检验仪器、设备是否经检定合格,各仪器是否有使用记录。
      5.3是否有委托检验,如有委托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4质量控制部门是否具有与样品相关的文件:
      5.4.1与核定标准一致的质量标准;
      5.4.2取样规程和记录;
      5.4.3检验操作规程和记录;
      5.4.4检验方法验证记录。
      5.5是否按规定留样并进行稳定性考察。

      二、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判定原则
      1.生产情况及条件经实地确证,以及对生产过程中原始记录进行审查,未发现真实性问题、且与核定的/申报的生产工艺相符合的,检查结论判定为“通过”;
      2.发现真实性问题或与核定的/申报的生产工艺不相符的,检查结论判定为“不通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 七个习惯提高效率

    2008-06-16 14:39:33

    是不是经常为计划而未做的事情寻找借口或抱怨?许多人在埋头苦干时,尚未发掘人生的最终目标,只是为忙碌而忙碌着,未曾洞悉自己心灵深处的所欲所求,也不曾审视过自己的人生信条:你到底要做什么?什么是你生命中最重要的?Psytopic:在8小时工作制之前,是6小时工作制,人们为了多拿2个小时的工资,于是主动要求8小时工作,今天看来8小时似乎也少了?

    精彩摘要:

    如果一位眼科医生为病人配眼镜,他先摘下自己的眼镜让病人试戴,理由是:“我已经戴了10多年,效果很好,就给你吧,反正我家里还有一副。”

    工作本身并不能给人带来经济上的安全感,而是具备良好的思考、学习、创造与适应能力,才能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不同植物生长在一起,根部会相互缠绕,土质会因此改善,植物比单独生长更为茂盛;两块砖头所能承受的力量大于单独承受力的总和。

    以下是原文:

    习惯一:别指望谁能推着你走

    如果你不向前走,谁又会推你走呢?因此,积极主动的态度,是实现个人愿景的原则。我们常说:“我不会……,因为遗传……”、“我迟到,因为……”、“我的计划没完成,因为……”我们总是在找借口或是抱怨,在不满中消耗自己的生命。而人类与动物的区别正是人能主动积极地创造、实现梦想,来提升我们的生命品质。所以,有效能的人士为自己的行为及一生所做的选择负责,自主选择应对外界环境的态度和应对方法;他们致力于实现有能力控制的事情,而不是被动地忧虑那些没法控制或难以控制的事情;他们通过努力提升效能,从而扩展自身的关切范围和影响范围。积极的心态能让你拥有“选择的自由”。我们虽然不能控制客观环境,但我们可以选择对客观现实做何种反应。积极的涵义不仅仅是采取行动,还代表对自己负责的态度。个人行为取决于自身,而非外部环境,并且人有能力也有责任创造有利的外在环境。

    习惯二:忠诚于自己的人生计划

    我们经常在人生的道路上迷失方向,因徘徊和迷途消耗了生命。而高效能的人懂得设计自己的未来。他们认真地计划自己要成为什么人,想做些什么,要拥有什么,并且清晰明确地写出,以此作为决策指导。因此,“以终为始”是实现自我领导的原则。这将确保自己的行为与目标保持一致,并不受其他人或外界环境的影响。我们将这个书面计划称之为“使命宣言”。任何一个存在的社会组织都需要“使命宣言”,任何一个企业或个人也不例外。“使命宣言”需要阶段性地评估以及持续修正和改良。确立目标后全力以赴,就是我们所说的在正确的时间做正确的事,并把事情做对。为什么很多人成功了反而感到失落?许多人在埋头苦干时,尚未发掘人生的终极目标,只是为忙碌而忙碌着,未曾洞悉自己心灵深处的所欲所求,也不曾审视过自己的人生信条:你到底要做什么?什么是你生命中最重要的?你生活的重心是什么?只有确立了符合价值观的人生目标,才能凝聚意志力,全力以赴且持之以恒地付诸实现,才有可能获得内心最大的满足。

    习惯三:选择不做什么更难

    每个人的时间都是有限的,所以要做重要的事,即你觉得有价值并对你的生命价值、最高目标具有贡献的事情;要少做紧急的事,也就是你或别人认为需要立刻解决的事。消防队的最大贡献应是做好防火工作,而不只是忙于到处救火。因此,“要事第一”是自我管理的原则。有效能的人只会有少量非常重要且需立即处理的紧急、危机事件,他们将工作焦点放在重要但不紧急的事情上,来保持效益与效率的平衡。“有效管理”是把最重要的事放在第一位的重点管理。先由领导决定什么是重点后,自己掌握住重点并时刻把它放在第一位,以免被感觉、情绪或冲动左右。要想集中精力于当前的要务;就必须先排除次要事情的牵绊,要勇于说“不”。

    习惯四:远离角斗场的时代

    懂得利人利己的人,把生活看作一个合作的舞台,而不是角斗场。一般人遇事多用二分法:非强即弱,非胜即败。其实,世界给了每个人足够的立足空间,他人之得并非自己之失。因此,“双赢思维”成为人们运用于人际领导的原则.我们从小就参与各种比赛、考试,培养了一种你赢我输、你死我活的竞争心态。试想一下,谁又甘心在竞赛中认输呢?树立双赢思维就是要在人际交往中不断寻求互利,以达成双方都满意并致力于合作的协议计划。具有双赢思维的人,往往有三种个性品格:正直、成熟和富足心态。他们忠于自己的感受、价值观和承诺;有勇气表达自己的想法及感觉,能以豁达体谅的心态看待他人的想法及体验;相信世界有足够的发展资源和空间,人人都能共享。利人利己观念的形成是以诚信、成熟、豁达的品格为基础的。豁达的胸襟源于个人崇高的价值观与自信的安全感,所以不怕与人共名声、共财势,从而肯尝试无限的可能性,充分发挥创造力和宽广的选择空间。

    习惯五:换位思考的沟通

    如果一位眼科医生为病人配眼镜,他先摘下自己的眼镜让病人试戴,其理由是:“我已经戴了10多年,效果很好,就给你吧,反正我家里还有一副。”那么,谁都知道这是行不通的。如果医生还说:“我戴得很好,你再试试,别心慌。”在病人看到的东西都扭曲了的同时,医生还反复说:“只要有信心,你一定能看得到。”那就真叫人哭笑不得了。我们常说遇事要将心比心。因此,“知彼解己”是交流的原则。这位医生尚未诊断就开处方,谁敢领教?但与人沟通时,我们常犯这种不分青红皂白、妄下断语的毛病。因此我必须强调:“了解他人”与“表达自我”是人际沟通不可缺少的要素。首先要了解对方,然后争取让对方了解自己,才是进行有效人际交流的关键,要改变匆匆忙忙去建议或解决问题的倾向。要培养设身处地的“换位”沟通习惯。欲求别人的理解,首先要理解对方。人人都希望被了解,也急于表达,但却常常疏于倾听。众所周知,有效的倾听不仅可以获取广泛的准确信息,还有助于双方情感的积累。当我们的修养到了能把握自己、保持心态平和、能抵御外界干扰和博采众家之言时,我们的人际关系也就上了一个台阶。

    习惯六:1+1可以大于2

    统合综效是对付阻碍成长与改变的最有力途径。助力通常是积极、合理、自觉、符合经济效益的力量;相反,阻力则消极、不合逻辑、情绪化和不自觉。不设法消除阻力的后果就等于向弹簧施加作用力,结果还是要反弹。如果将双赢思维、换位沟通与统合综效原则整合,不仅可以化解阻力,甚至可以化阻力为助力,“统合综效”就是创造性合作的原则。集思广益的合作威力无比。许多自然现象显示:全体大于部分的总和。不同植物生长在一起,根部会相互缠绕,土质会因此改善,植物比单独生长更为茂盛;两块砖头所能承受的力量大于单独承受力的总和。这些原理也同样适用于人,但也有例外。只有当人人都敞开胸怀,以接纳的心态尊重差异时,才能众志成城。

    习惯七:过着身心平衡的生活

    身心和意志是我们达成目标的基础,所以有规律地锻炼身心将使我们能接受更大的挑战,静思内省将使人的直觉变得越来越敏感。当我们平衡地在这两方面改善时,则加强了所有习惯的效能。这样我们将成长、变化,并最终走向成功。人生最值得投资的就是磨练自己。生活与工作都要靠自己,因此自己是最值得珍爱的财富。工作本身并不能给人带来经济上的安全感,而具备良好的思考、学习、创造与适应能力,才能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拥有财富,并不代表有永远的经济保障,拥有创造财富的能力才真正可靠。

    以上这七个习惯是相辅相成的。前三个习惯在于我们本身,确立目标就要全力以赴,着重于如何进行个人修炼,由依赖转向独立,实现“个人成功”;第四、五、六个习惯,即建立共赢、换位沟通、集思广益,都将促进团队沟通与合作;而第七个习惯涵盖了前六个,督促我们从身心开始完善。通过培养这些习惯,我们可以循序渐进地获得实质性的变革,成为真正的高效能人士。

  • 办公室里不快乐的N种理由

    2008-06-16 14:16:10

        在办公室里总是感觉压力重重、不开心、郁闷,或者觉得自己在事情中不能担当有用的角色--是否觉得这些症状似曾相识或正在发生?中国上班一族的心理健康水平究竟如何?一项面向5266名在职人士的调查显示,近1/4的上班族存在着心理问题,其中更有2.24%的被调查者存在着严重的心理健康问题。

        调查结果表明,有27.45%的被调查女性存在一定程度的心理健康问题,相比之下,男性的比例只有22.08%。接受调查的女性白领中,大多数人表示她们比男性更容易感觉不开心和郁闷,常会觉得生活无趣,也经常会觉得自己在事业中不能担当有用的角色。导致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女性更不能勇敢地面对问题,在处理事情上,也比男性更不容易拿定主意,因此所承受的心理压力也更为严重。

        第1种理由 “她有啥能耐!”

        王芳大学毕业后进了外企任行政助理,刚刚开始,她还比较满意,觉得比起那些没有找到工作的和在国企的同学,自己还是幸运的,甚至还有点沾沾自喜。可最近两个和她同进入企业的同事都获得了升迁的机会,而她却没有,她心里很不是滋味。觉得自己并不比人差,却一下子就低人家一级……攀比的心态折磨着她。她常常夜不能寐,渐渐地她患上了严重的心理失衡症。

        盲目的比较导致盲目的嫉妒。罗素说,“进步是比较的结果”。比较能给人进步的动力和参照,但盲目的比较会使人陷入误区,盲目嫉妒就是其中的一种。不是在自己的努力里寻找快乐,而是在别人的拥有里寻找痛苦。结果非但没有进步,反而徒生烦恼。

        支招:

        客观分析,寻找有助自己提升的可行点。首先要看看自己的工作能力怎么样。如果确是这方面的问题,建议利用专门的时间自己充电,经常分析工作得失,扬长避短,稳步向前。甚至可以考虑换一份工作,也许这里并不太适合你个人的发展。

        另外要看看自己是否存在人际沟通方面的问题。其实工作中的很多烦恼都是由于没有通畅的沟通渠道和缺乏有效沟通造成的。如果你已经意识到未得到提升是由于交流和人际关系的原因,那么你最好强化一下个人的沟通技巧。

        其次看是否工作不够努力。如果对待工作不是持有一份认真和执着的态度,那是无法取得上司的认可的,注意要以工作的效率和成绩来证明你的努力,而不是一定要加班加点。

        或许别人为升职付出的代价是你不愿付出的,甘于现在的状况。同事升职了,但是相比较他们的巨大付出,你的价值观会帮你判断那是不是值得。

        第2种理由 最近心情总是灰色的

        人在职场,难免会遭受许许多多的压力和不如意,并不是每个人都具备足够的解决能力,因而会产生“失落感”。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灰色”心理。

        遭受挫折,沮丧、失望在所难免,但不少女性可能由此开始杞人忧天,变得逃避、悲观、压抑。总认为自己会失败,内心有错误的预期心理。采取行动之前,她们会想象一切负面的结果,感到焦虑不安。 然后她们会觉得自己失去了职业生涯的方向。

        “我走的路到底对不对?”觉得自己的角色可有可无,跟不上别人,也没有归属感。 她们的另一个极端表现就是无条件回避问题。为了回避冲突,可能被同事或部属看扁。为了维持和平,她们压抑感情。结果,她们严重缺乏面对冲突、解决冲突的能力。到最后,这种解决冲突的无能,蔓延到婚姻、亲子、手足与友谊关系。

        支招:

        不要被困难捆绑。在受挫内心受外界环境刺激时,试图透过理性的运作,来安抚内心起伏不定的情绪。在心理学上,这就是所谓的“合理化”作用。例如“甜柠檬”心理,能让人在达不到预期目标时,提高自己现状的价值,好让自己安于实际情况。只是这时内心里自卑与自傲并存,为的就是保护既脆弱又高傲的自尊心;另外,必须训练自己控制心中的恐惧,让自己变得更有行动力。 

        第3种理由 “我一定要比别人强!”

        李敏今年才33岁,却已经在一家知名企业做到副总经理的位置。可她在工作上对自己却要求颇高,甚至近于苛刻。一次她寄出一份文件后才发现其中有一个错别字。她和男友说:“这个错字足足让我一个星期寝食难安。一想起它我就觉得特别尴尬,而且很生自己的气。” 实际上李敏的问题在于她根本不能接受工作中的错误。这样的例子并不罕见。职场中不少像她这样的女性把追求完美演变为苛求,对一点小的纰漏也无法容忍。

        像李敏这样一类在职场中职位高、学历高、收入高的女性,被称为“三高女人”或“精品女性”,这些不断受到公众的认可和尊重的职场“大姐大”们,心中常常形成一个对自己的错误判断:“只有成功,我才能被接受”,“我一定要比别人强”。

        她们渐渐沦为“精品”的奴隶:因为别人觉得自己不同凡响,所以剥夺自己犯错的权利;因为别人觉得自己独立坚强,所以开始掩饰自己的脆弱和恐慌……她们独自撑起一片天空,成为众人景仰的“大姐大”,被大家敬而远之地羡慕或欣赏的同时,却忘记了她们自己也需要支持力量。这样的“遗忘”,换来的就是“大姐大”荣耀背后的生存焦虑。这样的人总要求自己处处做英雄,也严格要求别人达到她的水准。在工作上,她们要求自己与部属“更多、更快、更好”。结果,部属被拖得精疲力竭,纷纷“跳船求生”,留下来的人则更累。

        于是“工作依赖症”、“强迫症”等一系列亚健康心理警报对她们响起。

        支招:

        也许你追求完美,但是千万不要因为不完美而郁郁寡欢。

        苛求自己或别人,把追求完美变为心灵的负担,让人时刻生活在危机感中,成就越多,越惶恐不安。所以,至情至性如梅艳芳,也会因为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重,撒手而去。 假如你拿不准自己是捅了个大娄子还是只犯了个小的错误,大可以请你的同事来客观地评断,没必要把自己搞得精疲力尽。

        第N种理由 “他们在说我什么呢?”

        职场上复杂的人际关系对女性心理的影响不容忽视。女人天生比较敏感,情感细腻,心理的稳定容易受外界影响。由于对自己的要求比较高,女人们往往一方面很要强,另一方面又很脆弱。一句流言,一句蜚语,如果戳到了痛处,就会在心里惦记老半天。

        职场上,女性对人际关系往往比较在意,有时为了维护人际关系,也消耗了自己不少精力。时间长了,一些女性越来越多疑善感、郁闷不舒,有的变得执拗多疑,心胸狭隘,整日疑神疑鬼,总在揣测别人的动机,导致周围的人对其疏远、反感和冷落;有的为了引人注目或赢得赞赏,奋斗不懈,在稳定的企业中,她们总是很快表明立场,觉得妥协就是屈辱。

        如果没有人注意她,会变本加厉,直到有人注意为止;有的则总是倾向于把别人的批评指责或不友好表示当作是对于她们自身价值的回馈,从而动辄对自己产生怀疑,以为自己是矛盾的核心,而这并不总是事实。

        支招:

        谨防过分敏感,不要无端添忧。职场女性最重要的是合理把握女性的敏感,不为无关紧要的事情伤神。其一,记住别人的议论也许并非针对你。即使人家真的在针对你,你的烦恼伤神也于事无补;其二,坚持自己的原则也很重要。要知道以和为贵是好事,但是往往众口难调,如果为了维护表面上的和谐而左右迁就,是一件很愚蠢和很累人的事情。有时候不妨强硬一点,坚持自己的立场,也是有魄力的体现。其三,要知道在职场里,无论是高层、中层还是基层工作人员,所承受的压力都是很大的,不要过分指望别人怜香惜玉和通情达理。

        因此对于他们无意失态的言谈举止,不要细细玩味,过度解读。相反设身处地为别人着想,没准还会豁然开朗,给自己一个好心情。最后,心里越烦,担心的事情越多,越应该把心里挥之不去的事情排个顺序,只为最重要的那一件事情担心,重点解决这一件事,至于未发生的事情,更要甩甩头,把它从脑子里赶走。

  • 生命中你要珍惜的人[转]

    2008-06-16 13:43:52

    人的一生会遇到很多人,对于以下的这几种人,我们一定要学会珍惜。

      1.遇到你真正爱的人时—

      要努力争取和他相伴一生的机会。因为当他离去时,一切都来不及了。

      2.遇到可相信的朋友时—

      要好好和他相处下去。因为在人的一生中,可遇到知己真的不易。

      3.遇到人生中的贵人时—

      要记得好好感激,因为他是你人生的转折点。

      4.遇到曾经爱过的人时—

      记得微笑向他感激,因为他是让你更懂爱的人。

      5.遇到曾经恨过的人时—

      要微笑向他打招呼,因为他让你更加坚强。

      6.遇到曾经背叛你的人时—

      要跟他好好聊一聊,因为若不是他,今天你不会懂这世界。

      7.遇到曾经偷偷喜欢的人时—

      要祝他幸福唷!因为你喜欢他时'不是希望他幸福快乐吗?

      8.遇到匆匆离开你人生的人时—

      要谢谢他走过你的人生,因为他是你精采回忆的一部分。

      9.遇到曾经和你有误会的人时—

      要趁现在解清误会,因为你可能只有这一次机会解释清楚

      10.遇到现在和相伴一生的人—

      要百分百感谢他爱你,因为你们现在都得到幸福和真爱

  • 生命如此脆弱

    2008-06-14 13:32:20

            昨天下午,去医院探望一位朋友,说是探望,也只能是我看着昏迷中的病人。昔日孩子眼中的“大灰狼”叔叔;朋友眼中的好兄弟;同事眼中的好领导。倾刻之下,却倒了下去。原凶是“脑出血”,年仅41岁。曾做过医生的我,印象中脑出血病人多是60岁左右,多是爷爷奶奶辈的。而如今站在病床边的我,为昏迷中的朋友心痛,为中年的朋友们担心,为生命的脆弱再次不知所措。
  • 对不起

    2008-06-13 08:32:42

     由于本人电脑不精,给大家带来不快,十分抱歉。现已以图片形式重发,是一组珍贵的相片。

     

     

     



     

     

     

     

     

     

     
  • 动物世界的十种职业

    2008-06-13 08:27:04

     爱满天下!!!!!! 1.按摩师

      

    中国,伶仃岛,猴子和鸽子。

    2.幼儿园阿姨

       

        牛头犬和孟加拉虎 日本。

    3.骑士

      

      
       老鼠和蛤蟆,印度。

    4.保姆

      

    猩猩和小老虎都成了孤儿,猩猩大一点,带小老虎长大。印度尼西亚

    5.奶妈

      


    吃猪奶长大的小老虎

    6.船长

      

    鬣蜥搭蝙蝠鱼过海峡,美国。

    7.陪练:
     


      

      在莫斯科外俄罗斯OMON 防暴特警训练基地举行的特技展上,一只警犬按照命令用嘴叼起一只小猫。

    8.打酱油:

      


      不干我事啊,人家出来打jiang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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